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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政府对煤矿安全的监管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9月22日
 摘 要:煤炭开采是我国最大的高危行业之一,本文针对我国煤矿安全事故频繁的现状,分析了我国煤矿安全监管体制中人为原因而存在的问题,从而建立了我国煤矿安全管理中基于政府、企业和职工的三方博弈模型。最后,提出了基于模型的求解结果使三方在安全生产中达到均衡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煤矿安全;安全生产;安全监管;博弈分析
近几年来,我国煤矿安全事故一直居高不下,每年煤矿死亡人数一直徘徊在六七千人左右,位于全国各行业之首。煤矿事故不仅给职工家属带来了极大的痛苦,也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严重的社会影响。本文重点从政府对煤矿监督与企业的内部管理方面入手,用博弈论的方法深入分析在煤矿安全生产和监管中,政府、企业经营者与职工之间的博弈行为,及目前管理体制中存在的不均衡问题,进而为建立一种能使三方达到均衡的管理制度与方法的建议,从而有助于减少煤矿事故的发生,降低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
1.我国煤矿安全事故的现状
近年来,伴随着政府对煤矿安全工作重视、安全工作的加强以及科技的发展,我国煤矿安全状况得到了很大的改善,但是与先进工业化国家相比,仍然存在较大的差距[1]
2003年世界煤炭产量约50亿吨,煤矿事故死亡总数约8000人。当年中国的煤炭产量约占全球的35%,事故死亡人数则占近八成。2003年中国煤矿平均每人每年产煤321吨,全员效率仅为美国的2.2%、南非的8%;而百万吨死亡率则是美国的100倍、南非的30倍[2]
2001年到2004年10月底,全国煤矿共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188起,平均7.4天1起;其中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28起,平均50天1起。最近一段时间,连续发生4起特大事故。特别是郑煤集团大平矿“10.20”瓦斯事故,死亡、失踪148人,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了巨大损失。
 
 2.我国煤矿安全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
根据近年来发生的特大煤矿安全事故的原因分析来看,绝大多数是责任事故,也就是人为事故。其中表现在安全监督体制上的问题主要有如下两个方面:
1)安全生产监察力量严重不足
现在全国煤炭安全监察机构共有2800人,要监管全国28000座煤矿,平均1人10座煤矿,按现有的能力是很难监管过来。监察人员专业水平和整体素质参差不齐;监察设备落后等等,严重影响了监察工作的效率。在法治监督方面,由于监察、监督力量相对薄弱,监督机制与制度不健全,有些规章,尤其是有些地方规章,从制订到执行都缺乏有效的监督。
2)监管与惩罚力度不够,不能起到有效威慑力
《煤炭法》出台时,煤炭价格较低,所以对煤矿违规开采的处罚较低,而近年来煤炭价格飞涨,使得许多煤炭企业过分注重经济效益,特别是部分乡(镇)煤矿矿主财大气粗,根本不把安全处罚放在眼里。比如,按照现行的《煤炭法》,对违法开采的罚款是5000元到2万元。这样的处罚力度,对年收入达到两三千万
元、利润达100%的矿主来说,根本起不到威慑效果。再比如法律规定工亡职工遗属接受赔偿的时间仅为48个月至60个月,而且按照每个城市的“平均工资+工龄”来折算赔偿金额,这个标准也有待提高。《刑法》对事故犯罪的追究,确定的标准最多判有期徒刑3到7年,处罚力度显然不够;《安全生产法》规定,对违法行为的罚款最多不超过20万元,显然也起不到有效作用[3]
3.煤矿生产安全管理三方博弈分析
煤矿安全生产的参与人主要是政府、企业和职工三个方面,政府是安全生产的监督者,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职工是安全生产的直接执行者。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察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建立起了现行的煤炭工业安全监察管理体制。现行体制是在实行政企分开的基础上,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建立的,其核心在于实行垂直管理。与煤炭生产安全管理体制另一相关的主要法规是《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这一法规强调了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负有领导责任。目前的煤矿安全监管体制可以概括为 “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群众监督”的基本格局。该体制明确说明了政府、企业与职工三者的角色。
(1)政府(安监部门)――煤矿企业(以企业经理人为代表)博弈分析
在本博弈里,有两个参与人:安全监察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和煤矿企业。其中安检机关的纯战略是对煤矿企业进行检查和不检查,分别设为A1和A2;而煤矿企业的纯战略是违犯安全规定(B1) 和合法经营不违犯安全法规(B2)。设E是煤矿企业采取战略B1(违反法规)比采取战略B2(遵守法规)减少安全投入因而多获得的额外效用(收益);C是检查机关在采取A1花的检查成本;F为罚款,即当检查机关对煤矿企业进行检查并且能查到煤矿企业违犯规定时对煤矿企业的罚款,这里给出了两个较强的假设:
假设1:当安监机关对煤矿企业实施策略检查A1时,肯定能查出煤矿企业的策略违犯安全规定B1;假设2:安监机关对煤矿企业实施策略不检查A2时,肯定不能查出煤矿企业的策略违犯安全规定B1,一般情况下这两个假设也是成立的;
另外再假设C<F,显然这个假设在一般情况下也成立。则这两个参与人的支付矩阵如表1所示:

 

1 安监机关与煤矿的博弈 煤矿
B1违犯
B2不违犯
安监部门
A1检查
F-C,-F
-C,0
A2不检查
0,E
0,0
 
       
πp(α,1)=(-F)α+ E(1-α)=E-(F+E)α
πp (α,0)=0
令πp(α,1)=πp (α,0),得α=E/(F+E)
因此:
当α< E/(F+E)时,煤矿企业的最优选择为B1违章;
当α> E/(F+E)时,煤矿企业的最优选择为B2不违章;
当α= E/(F+E)时,煤矿企业可以随机地选择B1或B2
所以混合战略纳什均衡为:α= E/F+E,β=C/F,即安检机关以E/(F+E)的概率选择检查,煤矿企业以C/F的概率选择违章。对这个均衡我们还可以从另外的角度来加以解释:众多的煤矿企业中,其中有C/F比例的企业选择违章,(1- C/F)比例的企业选择遵守法规;安全检查机关则随机地检查E/(F+E)比例的煤矿企业遵守法规的情况。
监督博弈的纳什均衡与企业减少安全投入带来的额外收益E、检查机关的检查成本C和对于违章的煤矿企业的罚款F有关。由式中可知,检查机关的检查成本越小,煤矿企业违章的可能性就越小;对于违章企业的处罚越重,违章的概率也越小。检查机关的检查成本越大或处罚越轻,煤矿企业违章的概率就越大;煤矿企业减小的安全投入越大,监察机关检查的概率就越大;对于违章的处罚越重,监察机关检查的必要性就越小。
当然,这个结论是在一定假设的前提条件下。前面假设一旦安监机关进行安全检查就肯定能查出违章情况。如果不是这样,比如检查人员不认真,被检查单位采取了措施,使违章现象没有被发现,这个结论就不一定成立。其次,如果被检查单位对检查人员采取贿赂的手段时,上述结论也难以成立。(2)煤矿企业经理人――职工博弈分析
从众多的事故事后分析来看,绝大多数事故是由于人为原因造成的,企业经理人(煤矿领导层)是指挥者,直接参与人是生产中的职工,职工不可能不知道违章作业可能带来的后果,那么为什么宁愿冒着死亡的危险而继续违章呢,下面进行一下具体的分析,以铜川矿事故为例。职工取一人作为代表,并不影响分析的正确性。对于企业经理人规定不准违章,职工私自违章的现象先不予以讨论。
在本博弈里,有三个参与人:煤矿企业(以企业经理人为代表)、企业职工及自然(虚拟参与人),其中企业经理人的纯战略是命令职工违章作业和不违章作业,而职工的纯战略是遵守命令和不遵守命令,自然有两个纯战略是发生事故和不发生事故。
假设企业经理人有两种策略:违章指挥和不违章指挥;职工也有两种策略:遵守和不遵守企业经理人的指挥;自然有两种策略:发生事故和不发生事故;职工在不遵守职业经理人的违章指挥时,会面临被解雇的威胁,此时的额外的支付是-Z。职工在听从经理人违章指挥后不会面临解雇的威胁,此时,自然发生事故的概率增加了α;若没有发生事故,企业经理人会得到40万的超产奖,职工会相应地得到一定的奖励J;一旦发生事故,企业经理人会受到相应的处罚-H,职工则会死亡,此时损失为-E。博弈过程如图1所示。
整个博弈的过程如下:
①假设当企业经理人不违章指挥,职工正常生产,这时发生事故的概率非常小,可以不计;此时企业经理人和职工各自出一份力,得一份报酬,无得无失,支付为(0,0);此假设一般是成立的,因为目前我国煤矿的安全技术水平几乎能防止所有的事故的发生[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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