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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煤矿安全督察员工作初探

作者:苗彦章  
评论: 更新日期:2009年09月30日

我是2005年被县委、县政府抽派到奋进煤矿从事安全督察工作的。

驻煤矿之初,我就深知自己肩上责任的重大——安全责任重于泰山。一年的督察实践,使自己更加深刻认识到,煤矿安全督察员是煤矿安全生产的“卫士”,肩负着监督监察所驻煤矿安全的重要使命。实行驻煤矿安全督察员制度,是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煤矿法》、《煤矿安全规程》、国务院“特别规定”等煤矿安全法律、法规的需要;是保障矿工生命安全与健康、杜绝矿难的需要;是保护国家资源与财产,保证煤矿安全生产建设正常进行,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需要;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长治久安之计。如何使自己成为一名合格的驻煤矿安全督察员,不辜负县委、县政府的重托,不辜负广大矿工的期望,是自己一直努力的方向。下面,我就根据本人驻煤矿实际,对驻煤矿安全督察员工作的内容、方式及方法等进行初步的探讨。

一、驻煤矿安全督察员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认识并坚决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我国煤炭工业安全生产方针,也是安全督察工作的基本方针。

“安全第一”是指在看待和处理安全同生产和其它工作的关系上,要突出安全,要把安全放在一切工作的首要位置。当生产和其它工作同安全发生矛盾时,安全是主要的,第一位的,生产和其它工作要服从于安全。做到不安全不生产,隐患不处理 不生产,安全措施不落实不生产。

“预防为主”是指在事故预防和处理关系上,以预防为主,防患于未然。依靠管理,装备和培训等有效的防范措施,把事故消灭在发生之前。

党和国家确定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坚持“安全第一”,是根据煤矿条件、生产特点、客观规律、历史的经验教训,所确定的一项重要的长期的方针。煤矿生产绝大多数在地下作业,工作场所狭窄、黑暗、潮湿和经常移动,多工种交叉作业,并且要同矿压、瓦斯、煤尘、水、火等自然灾害进行斗争。因此,煤矿生产的全过程中必须时时、事事、处处地把安全放在第一的位置。“安全第一”是保证矿工生命安全的需要。生产力三要素中,人是决定的因素,不保障工人的生命与健康,生产就无法发展。党和政府关心劳动者的生命和健康,是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三个代表”的重要体现。矿工是弱势群体,如果发生一次矿难,死去一个矿工,就会使一个家庭残缺并失去一个家庭的顶梁柱,给社会增加一份贫困和不安定因素。

二、驻煤矿安全督察员必须牢记并严格执行安全第一的“十条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指令

     1985年全国煤矿安全工作会议就提出了安全第一的十条标准,其主要内容是:

     1、煤矿企业管理的全部内容和生产的全过程都要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任何决定、办法、措施都必须有利于安全生产。

     2、把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作为选拨、任用、考核干部的重要内容,不重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冒险蛮干的干部不是好干部,不能进班子。

     3、把安全工作纳入承包内容,完不成安全计划不能算完成承包计划,要追究责任。

     4、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落实,尽职尽责。

     5、人、财、物优先保证安全生产的需要,安全人员配备齐全,安全物资保证供应,安全上该花的钱必须花。

     6、严格认真,一丝不苟地执行安全规程,指令和文件。

     7、齐抓共管安全生产,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到安全生产的全过程。

     8、领导干部支持安全监察人员的工作,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之间出现的矛盾,坚持不安全不生产。

     9、安全教育广泛深入。

10、坚持文明生产,安全状况明显好转,矿工有安全感。

驻煤矿安全督察员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安全第一“十条标准”的原则及内涵,以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指示和规定等。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并以此作为安全督察工作的准则。牢记《煤矿安全规程》、《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特别规定”等安全法规的规定,处处严格要求自己,带头作遵章守法的模范。在安全督察中,坚决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纠。要坚持经常深入井下,对所驻煤矿的安全负起责任。发现不安全问题,一定监督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坚决令其停止生产。如果发现有造成事故的紧急情况,要令其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另行处理。对事故追查要坚持“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三、驻煤矿安全督察员应熟练掌握并坚决贯彻有关煤矿安全法规

     近年来,国家和煤矿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布了许多有关煤矿安全的法规。作为驻煤矿安全督察员必须了解和掌握的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和第115条,第八章渎职罪第187条;

2、《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矿产资源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炭法》,《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特别规定》等。

3、《煤矿安全规程》、《煤矿职工安全技术培训规定》、《国有煤矿生产矿井质量标准化标准》、《瓦斯治理50条》、《国有煤矿瓦斯治理安全监查规定》、《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关于强化煤矿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严厉处罚违法违规冒险生产行为的有关规定》等。

坚决贯彻煤矿安全法规,是维护法律法规尊严,保证法律法规实施,确保煤矿安全不出事故的需要。驻煤矿安全督察员应注意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督察煤矿干部带头学法、用法,以实际行动维护法规的尊严。煤矿安全法规是科学的总结,是矿工血的教训换来的。煤矿干部一定要认真学习,掌握运用。特别是当效益与不安全因素发生矛盾时,决不能忽视安全,更不能置安全于不顾。要教育煤矿干部,那样做是很危险的,很可能使自己走上犯罪和坐牢的道路。作为驻煤矿安全督察员,一定要使自己所驻煤矿的干部在实际工作中以身作则,制止“三违”,规范矿工行为,确保安全生产。

2、严格依法办事,纠正违章现象。为实现煤矿安全生产,坚决改变有章不循,有令不行的不良风气,驻煤矿安全督察员要百分之百地执行煤矿安全法规,对违章人员要百分之百地给予处罚。凡是发生责任事故,一定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不仅追究直接责任者,也要追究领导责任。决不能借口以教育为主,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息事宁人,不了了之。

3、大力进行安全法规宣传,增强矿工的安全意识。俗话说:“徒法不以自行”。这就是说,法再好,也不会自行执行。安全法规,只有被广大矿工了解和掌握,才能真正收到实施效果。因此,必须反复地,深入地, 大张旗鼓地进行宣传。

四、驻煤矿安全督察员的权力及必须具备的素质

《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及伊办[2005]5号文件规定督察员具有以下权力:

1、有权随时进入煤矿作业场所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参加煤矿安全生产会议,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2、在检查中发现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限期改正。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有权要求煤矿立即消除或限期解决;发现威胁矿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要求立即停止作业,下达立即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的命令。

3、有权参加设计,安全措施的审查。

4、有仅监督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5、有权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6、有权下发《限产整顿通知书》和《停产整顿通知书》等。

五、驻煤矿安全督察员必须具备的素质

驻煤矿安全督察员是县委、县政府派驻的,代表县委、县政府对所驻煤矿行使督察职权。我认为,身为驻煤矿安全督察员,为使自己能有效的行使上级给予的权力,必须具备以下素质:

1、责任心强,政策性强,思想进步,作风正派,坚持原则,敢于同不安全行为作斗争。因为驻煤矿安全督察员一般是独立工作,如果责任心不强,查隐患走马观花,就会酿成大祸;如果政策性不强,滥用职权,越轨执法,甚至以权谋私,贪脏枉法,也必然损害上级单位的形象和权威。安全督察就是执法,因此督察员必须敢于坚持原则,具有不怕打击报复,不怕得罪人,不怕“穿小鞋”,不怕讽刺挖苦和“六亲不认”的“三铁精神”(铁面孔、铁心肠、铁手腕)。

    2、驻煤矿安全督察员必须热心于煤矿安全督察工作,懂技术,有现场经验。因为不热心煤矿安全督察工作,就不能保证经常驻煤矿。不懂技术,就无法督察,没有现场经验就看不出问题,更不能解决问题。

3、驻煤矿安全督察员必须坚持经常下井。因为煤矿安全的现场在井下,不能坚持下井,什么安全问题也发现不了,也就失去了督察的作用。

    六、怎样才能成为一名合格的驻煤矿安全督察员

     驻煤矿安全督察员首先要坚持每天24小时驻煤矿,其次要有认真严细、实事求是、雷厉风行,密切联系矿工的工作作风。

     1、认真严细的工作作风。认真是指严肃对待从事的工作,不马虎。认真是煤矿安全生产的需要,是搞好安全督察的基础。严是指严格,就是要严格依法进行监督监查,不徇私情,执法如山。细是指细心和细致。工作中要细心观察,细致分析,从而较多地发现安全隐患,并找出原因,使这些隐患及时得到消除。

     2、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实事求是就是真实、准确、客观地反映事物的本来面目。安全督察工作是一个政策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这就要求驻煤矿安全督察员在监督监查过程中,要坚持实事求是,反映汇报处理问题时要真实准确,不抱成见,没有“水份”,不说假话。说话、办事要有依据,要可靠。

     3、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雷厉风行是指决策果断,行动迅速,工作不拖拉。煤矿生产不安全因素多,驻煤矿督察员现场监督监查时,发现隐患而迟疑不决,拖拖拉拉,就会殆误时机,从而导致事故的发生。尤其是对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行为,必须严格制止,果断处理,决不迁就。对驻煤矿督察员来说,雷厉风行还包括工作要高速度、高效率、高质量。

     4、密切联系矿工的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矿工,认真听取矿工对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既便于搞清煤矿在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又能把自己的工作置于广大矿工的监督之下,使安全督察工作扎根于矿工之中,得到矿工的支持和帮助。因此,驻煤矿安全督察员心中要有矿工,要经常深入井下。只有心中有矿工,才能接近矿工,依靠矿工,了解矿工对安全生产的呼声和愿望。只有经常深入井下,才能到达一线工作场所,维护矿工的利益,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煤矿安全督察工作是业务性很强的工作,安全督察有其自身的知识体系和理论基础。这就需要驻煤矿安全督察员掌握煤矿多方面的专业技术理论知识,具有丰富的现场实践经验。因此,驻煤矿安全督察员要自觉地加强自身的业务修养,这不仅是煤矿生产特殊条件的要求,也是搞好煤矿安全督察工作的基本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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