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主要从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以下简称“合用场所”)火灾隐患入手,对合用场所的消防安全现状进行分析,进而提出合用场所火灾隐患应对措施,以增强处理此类火灾隐患实效性,努力营造和谐安定的消防安全环境。
关键词:住宿 生产储存经营 合用场所 消防安全 现状 应对措施
案例一:2011年4月25日凌晨1时10分许,北京大兴区旧宫镇南小街一栋四层楼房(该楼房为村民自建房,其中一至三层为砖混结构,四层为彩钢板搭建,全部用于出租,一层、二层用于服装加工和住宿,三层、四层用于住宿,属于典型的“三合一”或“多合一”场所)发生火灾,死亡18人、受伤24人,其中13人重伤。
案例二:2011年7月12日9时许,湖北省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荆路一座出租厂房(该出租厂房系有关单位擅自将原设计的戊类厂房改为集生产、储存、销售、办公和人员食宿为一体的“多合一”场所)发生火灾,造成15人死亡。
随着社会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中村或城郊结合部合用场所大量出现,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的不断增多,特别是个体私营经济的不断兴旺,以及产业结构调整等因素,各地陆续出现了大量家庭式小作坊、小企业等私营企业,这类企业多数集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为一体,发生火灾的比例一直以来居高不下,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巨大的损害。
为深刻吸取因合用场所造成的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2007年6月,公安部、建设部等国家七部委在织里镇召开了全国“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整治现场会,继而全国各地公安消防机构轰轰烈烈的开展了“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专项治理。2007年8月1日,公安部发布施行了《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GA 703-2007),为合用场所火灾隐患的治理提供了依据。这些举措使得“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专项治理工作取得了实质性的成效。笔者结合合用场所的消防安全现状,从合用场所形成原因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就如何解决现有合用场所火灾隐患及防止出现新的合用场所,浅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1 合用场所的概念及主要形态
1.1 概念
按照《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GA 703-2007)的规定,“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是指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等一种或几种用途混合设置在同一连通空间内的场所,俗称“三合一” 场所或“多合一”场所。
1.2 主要形态
合用场所的形态主要有四种:
1.2.1 设有员工集体宿舍的工业场所。
1.2.2 作坊式生产加工场所。多为住宅或出租房屋改变用途或者在违章临时建筑内从事生产加工,住宿与生产、储存在同一场所。
1.2.3 从业人员住宿的经营性场所。主要分布在临街商业用房或住宅内,从事餐饮、游艺、经营等,从业人员大多留宿。
1.2.4 区域性合用场所。集中在城乡结合部、“城中村”、棚户区和村镇,成片生产、经营、储存和住宿。
2 合用场所形成原因
近年来,虽然全国各地公安消防机构开展了“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专项治理,但受错综复杂的社会背景和高速发展的市场经济的影响,导致了安全与发展之间的必然矛盾,旧的合用场所火灾隐患消除,新的合用场所火灾隐患迅速滋生,故合用场所发展迅猛且长期难以根治,就其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2.1 “利益”驱使经营理念偏差。很多合用场所业主由于受“重效益,轻安全”的思想作崇,有的为完成资本积累和获取最大的利润,只考虑自身经济利益,舍不得安全方面的投入,有的甚至不顾员工安危,违章作业,带“险”经营,无视消防法规,对火灾抱着侥幸心理,致使安全隐患显著突出。
2.2 执行者受市场经济效益阻碍。有的地方政府为提高区域经济的发展,只注重扶持和推动产业及民营经济的发展,对招商引资的项目要求一路开“绿灯”,不用规范引导;对遗留的合用场所火灾隐患特别是有些需要地方政府出资整改的火患,地方政府以资金困难的为由一拖再拖,不愿意加大整治力度,致使合用场所屡治无效。
2.3 规划建设先天不足。有的生产企业在向消防部门进行报批时,规划图纸先天性不足,一部分企业根本不报批,遗留先天性隐患,一部分企业系三边工程,存在整改难度大,还有一部分企业在开发建设时根本没有考虑配套的员工住宿及生活设施,为解决人员住宿问题,就在厂房、仓库或者场所的某个角落临时搭建或隔断搭成简易员工宿舍,从而形成合用场所。
2.4 硬件配套设施跟不上市场迅猛发展。随着小商品加工业和第三产业的快速发展,没有相适应的物流和仓库与之相配套,仓储、物流远远跟不上市场的发展,城区建筑地下室及农村民房都成了生产、储存的场所。
2.5 安全意识薄弱。合用场所从业人员大多数是农民工和外来打工者,缺乏岗前培训,没有基本的识灾、防灾能力,在社会竞争如此激烈的今天,他们只要有工作能挣钱,完全可以忽视自身的安全,更谈不上消防安全意识和维护自身安全利益,他们既是火灾的受害者,也是导致火灾事故发生的主要群体,如有的员工在合用场所被整治而搬离厂区后,为图方便、省钱又自动搬回,这也就成了滋润合用场所成长壮大的“温床”。取缔这些能给业主和从业人员带来巨大经济利益的场所,其各方面阻力也是非常大的。
2.6 合用场所的不稳定性。此类场所大多集中在城郊、城乡结合部、棚户区和村镇,连片生产、经营、储存和住宿。其中有些受季节、时间影响,其生产周期短,有很强针对性,生产时产生合用,不生产时不产生合用。
3 合用场所消防安全现状
3.1 消防意识淡薄
3.1.1 “四个能力”建设比较薄弱。大多数合用场所上至业主,下至员工,普遍文化素质较低,消防安全意识差,员工消防安全观念淡薄,缺少相应的消防培训,缺乏灭火和逃生常识,对存在的火灾隐患视若无睹或根本就不知道何为火灾隐患,加之不会使用基本的消防灭火器材,这在相当程度上制约了他们在发生火灾初期时的处置能力。
3.1.2 管理制度不落实。合用场所没有建立相应的消防安全检查制度或者有制度不落实执行,特别是在生产、生活上随意动用明火,稍有不慎,处置不当,极易 “火烧连营”, 造成群死群伤的恶性火灾。
3.1.3 侥幸心理作祟。为了经济利益,合用场所业主不顾员工生命安全,无视消防法律法规,舍不得消防设施投入,对火灾抱有侥幸心理,认为自己规模小只要平时多注意就能杜绝火灾。加之员工文化素质低,没有消防安全概念,只要能挣钱就行,对老板是否保证消防安全认为与他无关。从而导致场所没有应急照明灯、没有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没有室内消火栓和灭火器,如果发生火灾将难以扑救,易造成火烧连营群死群伤恶性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