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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工程消防隐患成因及对策分析

作者:赵海龙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09月15日

  (2)工程施工队伍多,素质参差不齐,工作协调不够,在施工中造成许多火灾隐患。许多建筑工程的土建、装修、安装、消防工程施工等项目由多家单位施工,由于工作协调、沟通不够,在施工过程中容易造成对建筑消防设施的破坏,而在装修图纸报审时,在装修图纸中主要反映的是装饰装修效果和所选用的材料,没有反映建筑原消防设施的具体位置,由于装修图纸反映的情况有限,消防部门在图纸审棱中不能全面掌握装修设计、施工对原有建筑消防设施的影响情况。在审核意见中只是笼统地提出内装修工程不得对建筑原有消防设施遮挡。不得影响消防设施功能的意见,而在具体装修中,由于装修设计和消防设计的脱节,装修施工使许多已经安装完毕的消防工程遭到破坏。
  (3)消防部门对新建工程的监督管理存在较多漏洞,由于消防机构警力少。任务重,很难对所审核的工程在施工期间定期进行监督检查,致使这些工程在施工中缺乏及时有效的消防监督,在施工中存在失控漏管的情况,部分单位擅自降低消防工程等级、变更原消防设计的违法行为不能及时发现查处。

  3 预防和减少新建工程火灾隐患的对策
  
  (1)加强各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协调,把好审批源头关,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施工许可证时,要把工程消防设计是否通过消防审核作为前提条件之一,凡未经消防审核同意的工程,一律不予发给施工许可证,不许开工建设,工程竣工后,未经消防验收同意,建设部门不得予以验收备案,以督促有关单位严格按照消防法律法规规定对新建工程进行申报审核、验收。
  (2)严格对建筑工程施工阶段的消防监督管理,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在依法对申报审核的建筑工程进行审核的同时,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对建筑工程的消防监督专项检查活动,对各类建筑工程是否通过消防审核、是否按照消防审核过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施工工程中有无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等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依法进行处罚,并在建筑行业进行通报。要充分发挥基层公安监督机构的监督职能,对辖区内重点工程,省市消防部门在审核完毕后将工程防火设计和消防部门审核意见向辖区消防大队进行技术交底,委托消防大队定期对施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向原审核单位通报检查情况,避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失控漏管现象。另外,在有条件的情况下,要推行对重点工程的消防监理制度。由监理人员对建筑消防工程的施工过程进行全程监理,以保证工程质量。
  (3)加强对消防工程施工队伍的消防管理。消防部门在对新建工程进行审核、验收时,应当严格审查消防工程施工队伍的资质,严防不具备施工资质的企业参与消防工程施工。另外,消防部门还应联合建设部门定期对在建或已建成的建筑工程进行检查,对工地检查、工程消防验收中发现的擅自改变工程原设计、没有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进行施工,造成火灾隐患的单位,要依法从严查处。对施工过程中弄虚作假、违反国家法规造成重大火灾隐患的工程,对施工单位除根据消防法律进行处罚外,还应通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降低或取消施工资质的处罚。
  (4)加强对预出售房屋的消防监督管理。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对预先出售的房屋进行改造装修时,工程建设单位和房屋产权单位要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严格按照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进行设计,确保原有消防设施功能不受影响。并将方案报消防部门审核,在报审装修图纸中要详细标明建筑内室内消火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火灾自动报警探测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排烟设施的具体位置。以便于建审人员发现和纠正装修设计中存在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的情况。对于建筑由多家产权单位使用时,大楼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和各使用单位签定消防安全责任书,组织各单位代表成立大楼消防管理组织,明确各单位在使用中应当履行的消防职责。按照使用面积分摊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费用,确保大楼各项消防安全措施落到实处。
  (5)积极发展适合城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消防中介服务市场,逐步解决当前消防工程缺乏研究和咨询单位。消防部门不得不直接进行技术审查和服务的不足与弊端,使消防部门从具体技术服务转变为宏观的行政管理,改变以往消防工作由消防部门大包大揽的做法,把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到各级政府、部门和社会单位,把有限的消防警力解放出来,更好地做好对社会面的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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