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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高危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研究

  
评论: 更新日期:2017年01月08日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安全生产问题趋于好转,但在煤炭等高危行业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事故总量还很大,经济损失越来越严重。但在我国安全生产保障体系中,责任保险缺位的现象还比较突出。从09年开始我国逐步推广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这有利于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减轻政府在事故发生后的救助负担,给与受害人及时的救助。本文主要通过分析我国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现状及问题,比较主要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运营机制,提出个人对我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发展的建议。通过全面分析研究,在高危行业实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有助促进高危行业的可持续科学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稳定。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强制推行刻不容缓。
    关键字:高危行业;责任保险;运营机制
    目  录
    一.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概况···············1
    二.我国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现状···········2
    三.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必要性与意义···········3
    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运营机制··················4
    五.推广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相关建议···········5
   
    一.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概况
    (一)定义: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以从事矿山、烟花爆竹生产、危险化学品生产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的单位为被保险人,生产经营中疏忽、过失等行为造成的第三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由从事高危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向保险公司投保并支付保险费, 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 保险公司承担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所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包括人身伤亡补偿、事故救援费用以及抚恤费用、医疗费用、丧葬费用等。
    (二)高危行业:所谓高危行业是危险系数较其他行业高,事故发生率较高,财产损失较大,短时间难以恢复或无法恢复。如地下采煤业、高空作业的行业、爆破业等。常说的六大高危行业指: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行业、危险化学品行业、烟花爆竹行业、民用爆破行业。
    (三)高危行业特点
    1.风险因素难以消除。高危行业与其他行业相比,高危行业的风险因素要复杂得多,也更加难以消除。
    2.事故危害性巨大。高危行业一旦发生风险事故,便会造成严重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2008年9月8日,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新塔矿业有限公司尾矿库发生特别重大溃坝事故,造成277人死亡、4人失踪、3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9619万元。
    3.事故损失超出企业承受能力。在我国高危行业中,许多中小企业的承担风险能力较差,加之保险、安全意识差,一旦发生风险事故便超出企业的承受能力,使企业面临着破产的危险。对于大型企业而言,即使其安全生产制度相对健全,但一旦遭遇大的事故,其损失也常常难以承担,因为要承担的事故损失既包括受伤害人的医疗、补助和其他费用,还有财产损失、生产损失及环境污染的清除费用等。
    4.社会影响广泛。高危行业因其行业地位的特殊性,当事故发生时,常常引起广泛的社会影响。
    (四)部分高危行业面临的主要责任风险
    1.煤矿行业的主要责任风险是雇主责任风险。煤矿生产职工面临着井下瓦斯爆炸、煤尘爆炸、透水、片帮冒顶、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和尘肺职业病等危险,一旦所雇雇员因为上述危险遭受了人身伤亡或患上职业病,依照法律或雇佣合同,雇主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2.非煤矿山行业最大的责任风险也是雇主责任风险。和煤矿行业相比,非煤矿山没有瓦斯爆炸危险,但是由于其自身的开采特点,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率也相当高。
    3.危险化学品行业的责任风险主要有雇主责任风险、公众责任风险和环境责任风险等。危险化学品具有高温高压、易燃易爆和毒害的特点,在生产、运输和使用中,容易发生碰撞爆炸、泄露和中毒等事故,易造成人员伤亡以及中毒和环境污染等灾害,给当地群众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影响。
    4.烟花爆竹行业的责任风险主要是雇主责任风险、公众责任风险和产品责任风险等。由于烟花爆竹易燃易爆的特点,在烟花爆竹生产、储存、运输、燃放过程中极易造成伤亡或群死群伤事故及财产的损失。
   
    二.我国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现状
    (一)我国高危行业主要的风险控制手段
    1.损失控制。企业自行采取一些风险防范措施,以降低事故发生的概率和损失程度以及在损失发生后采取一些补救措施使损失降到最低但损失控制不能完全规避风险,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企业依然需承担赔偿责任。
    2.风险自留。风险自留分为被动自留和主动自留两种。被动自留是企业没有觉察到其所面临的责任风险或发觉风险但未采取任何风险转移的措施,主动自留是企业已经觉察到所面临的责任风险,根据以往经验预留一定资金以应对事故损失的安排。但高危行业发生事故时面临的赔偿责任巨大,若采用风险自留的方式,则受害者可能得不到及时、足额的赔偿,企业在履行赔偿责任后可能难以维持运转,因此风险自留有很大的局限性。
    3.风险转移。是指企业按所面临的责任风险转移给他人或其他机构承担。风险转移最常见的方法是购买保险。
    4.政府补贴。一些中小型煤矿及非法煤矿在发生重特大事故后,因受自身赔偿能力所限,对于所造成的人员伤亡根本无力赔偿。甚至有一些矿主为逃避惩罚而隐匿起来。为了保障受害人及其家属的生活,不得不由地方政府买单。
    (二)我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存在的问题
    1.保险公司提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意愿不强。首先是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存在。再者是由我国目前高危行业特点决定的, 2001-2008年我国安全事故导致976328人死亡,平均每年死亡122041人,平均每年因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高达2500亿元。全国平均3天发生一起死亡10人以上事故。因此出于经济利益和规避风险的考虑, 保险公司自然不愿意提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2.高危行业生产者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积极性不高。由于高危行业的巨大需求与利润,在经济利益的刺激下, 这类企业更关注如何将资金投入到扩大生产规模、增加利润等方面, 而忽视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而且侥幸心理的存在使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推行陷入恶性循环。侥幸心理的普遍存在使部分企业严重缺乏安全生产意识给安全生产带来极大的隐患。再者由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普遍的高保费使得企业难以接受更加阻碍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推行。
    3.政府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存在缺陷。我国目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中监管职能冲突现象普遍存在,导致政府监察力度不够对少数企业监管弱化的问题上存在推诿等现象。其次政企不分更令政府监管效果大打折扣。对于很多企业而言政府部门不仅是企业的监督者也是所有者,企业的经济效益和政府部门的政绩直接挂钩。由于部分国有企业是经济发展的支柱,这也使得政府部门为了追求经济效益而放宽对这些企业的监管个别地方政府和企业为了自身利益而失职读职、以权谋私, 对违反生产安全规定的行为视而不见,使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变成了口号和形式。
   
    三.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必要性与意义
    (一)有助于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促进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突出事故预防作用。另外,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作为一种商业保险,保险公司会从关心自身资产的角度,主动采取各项措施,协助企业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强化事故风险防范,降低事故发生概率。
    (二)有利于形成政府监管、保险公司监督、企业自律的约束机制,促使企业深入落实主体责任,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在安全生产领域引入保险机制后,政府和企业之间又增添了一种新的安全监督的媒介。保险公司通过设计各种条款来发挥自身参与安全生产管理的积极性,将保险费率与企业的行业风险类别、职业伤害频率、安全生产基础条件等,与企业一段时间内的事故和赔付情况相挂钩,动态调整保费比例,实行差别和浮动费率。为了降低保费支出,企业在费率机制的作用下,会更加重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安全防范,提高自身的安全信用等级。通过这些市场化、激励约束相容的制度设计,可以很好地调动企业的安全生产积极性,促使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生产安全。
    (三)有利于增加安全事故发生后补偿损失的资金来源,提高安全保障水平,减轻企业经济负担。企业发生安全事故后,尤其是中小企业发生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后,补偿损失的资金来源严重不足,企业巨大的赔偿责任很难兑现,不能保证受害人及其家属能够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导致出现一些企业责任人躲藏逃匿,把抢救和事故善后工作推给地方政府。引入保险机制后,可事先通过保费的形式,将各生产经营单位的资金集中起来,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在承保范围内提供经济补偿。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可以有效转嫁赔偿责任,为企业提供新的弥补损失的资金来源,提高了安全保障水平,减轻企业安全事故造成的经济赔偿压力,便于事故后迅速恢复生产。
    (四 )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对工伤保险的有力补充。我国现在的工伤保险是一种基本的社会保障,主要由政府部门统筹统管,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风险和促进安全生产工作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工伤保险也同时存在着覆盖面窄、赔付额较低等缺陷,难以有效满足企业的实际需求,特别是高危行业企业的保险需求,在突发性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时,企业巨大的赔偿责任更是难以兑现。而运用市场机制引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可以对上述情况作较好的补充,企业可以及时得到额度较大的损失赔偿,弥补工伤保险覆盖面窄、赔付额低的缺陷,起到优势互补的作用。
   
    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运营机制
    (一)运行机制比较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方式可以分为四类,即市场运作方式、政策引导方式、政府推动方式和立法强制方式。
    1.市场运作方式。所谓市场运作方式,就是以市场为导向、以竞争为手段、以服务为基点,完全按市场竞争法则实施高危行业责任保险的运作方式。作为市场监管者的政府部门仅负责制定竞争的基本规则而不直接参与市场运营和管理。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方面的优势,但国内很多地方试行的高危行业责任保险实际上是以这种市场运作方式开展的,实际运行效果很差。
    2.政策引导方式。政策引导方式是指政府通过出台具体政策对高危行业的责任保加以引导,但仍不直接参与高危行业责任保险市场运营和管理的实施方式。这种方式既保证了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自由选择权,又发挥了政府积极的引导作用。但在我国目前侵权法体系很不健全的情况下难以发挥实际作用。再者,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由投保单位付费而间接保障第三方受害人的利益,目前,生产经营单位保险意识比较薄弱、侥幸心理普遍存在,所以,即使政府出台一些优惠政策加以引导,在没有政府公权强制的情况下,推行起来仍然会非常缓慢,逆向选择的问题会比较严重。
    3.政府推动方式。政府推动方式是指政府部门直接参与高危行业责任保险的试点和推广工作,国家安监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凭借政府部门的公信力和强制力,组织、沟通与协调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和高危行业的生产与经营单位,设计适合行业和地方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产品,建立健全责任保险服务体系,共同推进责任保险的开展。政府推动适合在高危行业责任保险发展的最初阶段采用,但稳定性及持续性较差。
    4.立法强制方式。立法强制方式是指通过立法的形式,强制所有符合条件的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全部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并对参与各方的责任与义务、奖励与惩罚机制进行详细规范的方式。但需要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作为保障。
    (二)运行机制选择
    从目前我国高危行业现状来看应选择采取政府推动、立法强制、专业化运营方式实施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1.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是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因此,对实施方式的选择也不能脱离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
    安全生产管理总体指导原则和建立安保有效互动机制的方针。从这个角度出
    发,虽然前述三种实施各有利弊,特点不一,但总体上看,市场运作和政策引
    导方式弊大于利,而政府推动方式利大于弊。
    2.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产品的“准公共”特性,决定了政府在建立这项保险制度中,应采取各种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履行其经济管理职能,对
    保险市场进行积极有效的干预。目前,建立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最
    迫切的任务是解决保险供需矛盾问题,这就需要政府首先提供必要和适当的制
    度供给,创造良好的内外部环境。在这方面,显然采用政府推动方式最为有
    效。
    3.国际上多数发达国家都依赖政府法规引导和保险的经济激励作用有机结
    合来达到高水平的安全生产局面。这说明完全可以考虑结合市场运作和政策引
    导的一些具体手段来提高政府推动方式实施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
    效果。例如,可以允许企业自由选择具有专业经营资格的商业保险公司购买规
    范的保险产品和服务;将高危行业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作为依法检查生
    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投入和改善生产安全条件的重要内容;以及采取激励性的
    税收政策提高企业参保积极性等。
   
    五.推广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相关建议
    (一) 加大宣传力度, 培育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提高人们尤其是高危行业从业人
    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水平。引导企业正确认识、充分估计所面临的风险, 树立风险转嫁意识。
    (二)加快相关立法速度,尽快出台关于强制推行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法律法规,政府加强领导, 强制推行高危行业商业保险。
    (三) 加快产品完善,保险公司根据强制商业保险的要求和高危行业的实际情况, 对商业保险的产品和费率进行完善,同时考虑到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交叉险种核算及时调整费率水平,要充分利用自身优势, 积极开展防灾防损, 利用费率杠杆促进企业安全生产, 减少事故发生;事故发生时, 要迅速赶到现场, 及时查勘, 快速理赔,帮助企业迅速恢复生产。
    (四) 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规范市场行为,尤其是对各高危企业投保情况的监察,确保企业按时,足额投保。
   
    参考文献:
    [1] 李红霞,田水承:《企业安全经济分析与决策》 ,化学工业出版社,2006 年。
    [2] 刘超捷,汤道路:《论我国煤矿安全立法的不足及完善》,《煤矿安全》,2005年第6期。
    [3] 李小勤,郭二民,宋存义:《国外工伤事故保障发展模式及对我国的启示》,《煤炭经济研究》,2006年第52期。
    [4] 王喜军:《加快湖南高位行业商业保险发展的思考》,《上海保险》,2006 年第 12 期。
    [5] 何文炯:《风险管理》,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 年。
    [6] 江生忠:《中国保险业改革与发展前沿问题》,机械工业出版社,2006 年版。
    [7] 张赫:《对湖南省煤矿和非煤矿山高位行业开展雇主责任保险的调查与思考》,《企业家天地》,2007 年第 1 期
    [8] 孙祁祥著:《中国保险业:矛盾、挑战与对策》,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年3月。
    [9] 王国军:《保险经济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年 5 月。
    [10]吴定富著:《保险法释义》,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 年 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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