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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执法体系

作者:孙立新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11月02日

        摘要:山东作为经济大省、人口省,为切实有效地加强安全监管,强化执法效果,近年来,他们在实践中探索建立了省(总队)、市(支队)、县(大队)、乡镇(中队)四级安全生产执法体系。目前,全省17个设区的市、140个县(市、区)、667个重点乡镇建立了安全生产执法队伍。全省安全监管人员达到5600多人,其中专职执法人员3578人,为推进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发挥了十分突出的作用。本文对山东省建立安全执法体系的基本做法作了重点介绍。
        关键词:安全生产 监管机制 执法体系
        
        山东是经济大省、人口大省,安全生产监管任务十分繁重。全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26867个,其中非煤矿山达7234家、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26065家;全省煤炭产量达1.4亿多吨。面对这一现实,山东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把安全生产纳入 “平安山东”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战略来抓,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强力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实现了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几年来,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逐年下降,重特大事故大幅下降,已连续三年多没有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特别重大事故。这一成绩的取得主要得益于在建立健全安监机构组织体系、加强安全监督同时,适时建立了执法监察队伍,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严厉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大投入,消除事故隐患,提升安全生产保障水平。
        一、建立安全生产执法监察体系构想
        山东省于2001年5月份组建正厅级安监局以来,积极适应安全生产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突出体制、法制、机制和队伍建设,在建立省、市、县三级安监机构和省、市、县、乡四级安全管理网络,安全生产法制体系,安全生产目标、执行和考核体系,“一岗双责”责任制落实,“双基”工作,重点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监督检查机制等方面进行了大胆的创新和突破,有效地稳定了全省安全生产形势。
        随着全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同时也出现了由于安全监管工作起步较晚,致使在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地存在监管方式方法不适应、不配套、不完善的问题。对此,我们通过认真研究分析市场经济体制下安全监管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认为党和国家、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政策措施要“严起来,落实下去”,必须把安全监管的着力点放在严格执法上。即通过建立安全生产执法体系,完善监管机制,严格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执法督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规范安全生产行为,推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基于这一思路,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适时提出了在全省建立安全生产执法体系,加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力度的构想,得到了省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
        二、落实措施,规范运作
        (一)政府决策,强力推动。2004年初省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明确规定“安全生产监管任务较重的市、县(市、区)年内要建立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其他县(市、区)也要在3年内全部建立”,并把各级安全执法监察队伍建设作为政府专项督察内容,强力推动。省、市、县三级安监机构把安全执法监察机构建设作为抓好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重中之重的内容。2004年9月,省安监局首先组建了监察总队,以监督、指导、协调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察队伍行政执法工作。
        (二)以点带面,加强引导。山东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把组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机构作为安全监管的重点来抓,在人、财、物等各个方面给予大力支持。淄博、济南、烟台、青岛等市和诸城、济南槐荫区、滕州等部分县(市、区)以及东平县银山镇等乡镇率先组建了执法监察队伍。对这些地方的做法,先后召开五次现场交流会,予以推广,引导推动面上的工作。到2006年底,全省17个设区的市全部建立了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支队,140个县(市、区)全部建立了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有667个重点乡镇建立了执法中队。在全省5600多名安全生产监管人员中,有3578名为安全生产专职执法人员。其中,省、市、县(市、区)三级专职安全生产执法人员1271人,乡镇专职执法人员2307人,基本形成了从省至乡镇的四级安全生产执法体系,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监察创造了条件。去年,省安监局还在全省开展了“531”示范机构建设活动,即重点培养5个支队、30个大队、100个中队作为全省示范执法队伍,力争用2至3年时间,使全省执法监察队伍全部达到规范化、正规化的标准。
        (三)理顺关系,明确定位。各级安全执法监察机构建立后,如何处理好与同级安监部门内设机构之间、各级执法机构之间的工作关系,处理好执法机构与其他职能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直接关系到执法机构的职责定位,关系到各级执法监察队伍的健康发展。为此,及时制定出台了《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省、市、县三级安全生产执法队伍的性质、主要职责、机构名称、管理方式以及执法队伍与安监局内设机构关系、执法对象和分级管辖范围、执法程序和依据、执法工作重点等,以求规范和统一。
        一是统一职责授权。针对大部分市、县(市、区)安全生产执法队伍为事业单位,没有行政执法权的问题,为明确机构性质,履行安全生产执法监察职责,《意见》明确“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机构,是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领导下,直接或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托,行使执法监察和行政处罚的执行机构。”
        二是统一管理方式。市、县(市、区)安全生产执法队伍绝大多数使用事业编制,在市、县安监局领导下,相对独立地开展工作。目前,较为普遍的做法是,市、县(市、区)安全生产执法队伍的主要负责人由安监局1名副局长兼任。
        三是统一机构名称。省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构名称为安全生产监察总队,市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构名称定为安全生产监察支队,县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构名称定为安全生产监察大队。目前,市、县(市、区)安全生产执法队伍均按此规定规范了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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