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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注册安全主任制度对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启示

作者:位鑫 樊晶光 王宇航 金龙哲  来源:中国安全科学 
评论: 更新日期:2009年12月05日


    1 《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与香港安全主任资格制度

     20世纪50年代初,大量的内地资金及技术流入香港,令香港的纺织业及其他制造业开始陆续发展,工厂及工人的数目大幅增加。香港为建立一套完善的法律体系,以便有效监管和保障在工业经营中工人的安全、健康及福利,1955年以英国1937年的《工厂法》为蓝本,制定了《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为香港工业安全及健康的发展写下了崭新的一页。

     随着香港经济及工业的发展,自《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制定以来,香港劳工处不断修订该条例,并按需要订立有关的附属规例,以保障工业经营中工人的安全、健康及福利。20世纪60~70年代,针对香港蓬勃发展的工业和海底隧道、高架道路、地铁等大型基建工程以及建造业的迅速发展,先后通过18条规例,包括《工厂及工业经营(木工机械)规例》、《建筑地盘(安全)规例》、《工厂及工业经营(电解铬工序)规例》等。

     1986年订立《工厂及工业经营(安全主任及安全督导员)规例》,规定了安全主任的资格及注册制度,同时也规定了建造行业承建商在雇用200人以上时须聘用“注册安全主任”,该规例是香港政府首次强制性要求某些危险行业雇用专职的安全主任。1995年规例作出修订,200人的基数改为100人,并且将强制性聘用全职注册安全主任的要求扩至船厂。同时,政府就香港的工业安全进行了全面的检讨,立法保障所有雇员的工作安全与健康,以及规定聘用50人或以上的雇主及承建商须实施安全管理制度。

     1997年通过的《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将法例的保障范围由工业经营扩展至各类经济活动,非工业界的雇员及政府员工亦同样受惠。

     迄今该条例已有包括《建筑地盘(安全)规例》、《工厂及工业经营(安全主任及安全督导员)规例》、《工厂及工业经营(安全管理)规例》等30个附属规例。《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制定以来的50年的实践经验可以证明,《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已成为推动香港工业安全及健康发展的火车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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