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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施工现场安全监理工作

作者:刘赞基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05月06日

            本案中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作业面不搭设操作平台、无证上岗是发生事故的直接原因,相关监理责任人未对施工单位的资格证、操作人员的上岗证进行审查,也没有安全管理的相关记录,因疏于管理(渎职)而违法,是监理人员引以为戒的典型。
        5.2.2 项目开工前监理机构要认真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技术措施或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中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重点审查其是否有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安全保证体系、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施工措施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专项施工方案审查按“规则”要求主要有五条,这是一项风险最大、责任最重、技术含量最高的安全监理工作,要作为头等大事抓。总监应按程序性、符合性、针对性三方面严格审查。一般情况,监理人员均应有书面审查意见。凡施工方案中提到的安全措施,一定要求百分之百的兑现。比如:雨季施工方案中列明的防汛设施、常备工具、应急照明灯具;重大事故应急预案中的常备药品、急救设施、器具等一定要认真检查,并有记录。这也是监理人员自我保护,减少安全管理风险的方法之一。
        5.2.3 项目开工前监理机构要认真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如: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不全、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不到位、专职安全员不到位、无施工方案等情况,监理应明确表明不同意开工,并应以书面形式作出说明,及时向甲方汇报情况,必要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5.2.4 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员要监督施工单位安全保证体系正常运行情况,并及时形成记录。要求施工单位做到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健全,有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器材、器具,有安全教育、安全交底、安全培训的过程和书面资料。施工单位须定期组织生产安全检查,发现问题要求及时整改,并将安全检查周报报送监理或有监理检查表。
        5.2.5 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员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建设工程实施全过程监理。工程使用的建材、构配件、设备等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验收手续要完备;各工序验收手续完整齐全;发生变更后的变更手续齐全。在监理过程中,监理要避免违反设计和规范的瞎指挥、乱指挥行为。
        5.2.6 施工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和专职监理人员一定要坚持巡视现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工序作业的监控,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一般应以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监理安全整改通知、工程暂停令等书面形式下达。监理应要求施工单位书面回复并检查整改完成情况。
        案例二:
            2010年1月24日18时20分左右,位于石家庄市丰收路以北的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施工、河北冀通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监理的北城国际B-10号楼施工工地,发生塔式起重机倾覆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这是一起由于严重违章作业引发的起重伤害事故。经查,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现场作业的安拆人员当塔机顶升作业出现故障排除过程中,严重违反国家标准《塔式起重机》GB/T5031-2008第10.3.7条和10.3. 8条、《塔式起重机操作使用规程》JG/T100-1999第6.1条、《QTZ80A自升塔式起重机使用说明书》(事故塔机生产厂家--连云港市机械厂)中第6.1.2条、第6.2.1条、6.2.5条和第6.2.6条等技术文件要求(即在顶升过程中,应把回转机构紧紧刹住、严禁回转及其他作业),违章回转塔机起重臂,造成起重臂与平衡臂的力矩严重失衡导致塔机整体失稳,平衡臂、塔帽、回转总成、套架、起重臂等结构整体翻转,倾覆坠地,造成三死一伤,这是发生事故的直接原因。
            对监理的事故责任认定:河北冀通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对塔机安拆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审核不严,对在塔机安拆作业过程中存在的事故隐患不能及时发现和制止,监督不力。该案例中对监理的处罚:项目总监吊销职业资格证,河北冀通监理公司在石家庄市场停止投标6个月,监理责任罚款10元,并记入诚信档案。
            该起事故中监理人员在塔吊顶升等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施工时未尽到巡视检查责任,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和严重违章操作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是承担监理责任的直接原因。做为监理人员一定要深入工程现场了解真实情况,掌握第一手材料。发现安全问题,要敢于直言,不留情面,“宁当恶人,不当罪人”。提倡严谨、再严谨,细致、再细致的工作作风,以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切实履行好我们所肩负的安全职责。
        5.2.7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或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紧急情况下,先口头(电话)报告,再补书面报告。
        案例三:
            丽江市某小高层住宅楼进入装修阶段,夜间小偷偷扣件将外脚手架上一根6米的钢管扣件偷走,钢管松脱从11层楼左右掉下,击穿临时设施的顶棚将室内机修工砸伤至死。该起事故发生的一个原因是临时设施上没有双层防护 ,但监理工程师和总监就此事已经下发了监理通知单。市安全监督站到现场勘察后认为监理要负责任,因为此事属于重大隐患监理只下发了监理通知单而没有下发停工令;随后业主将小区内一个幼儿园建筑违章加层,三层加到了五层,监理和质检站发现后都下达了停工令,最后要求业主拆掉违章的加层。业主接到通知后和一些正规的施工队伍协商后感觉太贵,于是从街上找了几个没有资质的民工,也没通知监理自行开拆。把一条整梁从两端拆断,梁自由下落,砸穿了下层楼板带倒了墙体,顺带把边上两个民工也卷到了楼板下造成了一死一伤。发生以上两起安全事故后,市安检站下达了整个工地的停工令,监理单位也下达了停工令,要求整个现场安全整改,整改通过报验后才可施工。5日后,施工方提出复工,监理检查后不同意复工,施工方和业主沟通后强行复工。当日中午下工时两个民工在楼梯间打闹,跌下未封闭好的电梯井内,导致一死一重伤。发生以上三起安全事故后,对监理企业的处分为:该项目总监吊销注册执业资格证书,责令终生不得担任总监,监理企业暂停投标6个月,罚款10万元。
        5.2.8 监理项目部应有自身完善的安全管理细则,尤其是中型及以上项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要编制安全监理规划和有针对性的安全监理细则,制定监理安全检查表、安全类书面指令台帐,整理编发安全检查周报、月报等。这些资料应能反映项目监理部实际安全管理的工作轨迹,并单独整理存放。
        5.2.9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应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要求,协助做好相关事故调查,证据保全,善后处理工作。做为监理人员坚决要禁止有瞒报事故的想法。
        5.3 要做好安全监理工作,必须抓基本措施的落实和关键部位的控制。
        5.3.1 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是施工单位,其安全生产行为是否规范到位,直接关系到安全生产的全局。所以监理要督促施工单位严格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做好安全生产的事前控制,做到“四落实到位”工作。即:督促施工单位抓好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落实;督促施工单位抓好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督促施工单位抓好相关人员持证上岗的落实;督促施工单位抓好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落实。
        5.3.2 安全生产的关键部位就是施工现场安全事故多发的相关部位。主要表现为“三宝、四口”,即:预留洞口、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措施的落实,对交叉作业的要抓好安全棚措施的落实,要强化机械设备的规范化管理,尤其是塔吊自身安全和操作范围内的坠物。确实抓好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基本措施的落实,就能有效地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也是监理人员应常抓不懈的基本工作。
        5.4 要做好安全监理工作,必须熟悉安全监理责任的承担与合理规避方法。
        5.4.1 因监理缺乏应有的谨慎或自身的过失而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在检查和巡视过程中,由于监理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受限,对工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未能及时发现,而此隐患导致了安全事故的发生,监理人员发出了错误的指令或做出了错误的判断,造成安全事故的发生,违反监理职业道德引起的后果等情况,监理应承担过失责任,并按合同约定予以赔偿。如:施工单位申报的专项方案存在错误,监理也进行了审核,但未发现问题,并由此引发安全事故,在湖南株洲市红旗路待拆除高架桥发生部分桥体垮塌事故和昆明小庄立交桥垮塌事故处理中都发现了监理人员对施工方案审核不严,导致事故发生而承担责任。为此监理人员在为业主服务的过程中,必须恪守职责,认真负责。监理人员必须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能力、广泛的专业知识、良好的职业道德、高超的协调能力、谨慎行事的工作作风。当然,无论监理制度如何健全、监理人员如何努力,在客观上仍然存在过失的可能,监理应做到的是提高自身能力,尤其是对安全隐患判断的能力,加强责任心,降低监理承担安全责任的风险。
        5.4.2 监理人员在执行安全监理任务时未尽职责,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发生,应承担制裁性法律后果。如:将不合格的工程、建材、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造成工程质量事故,从而引发安全事故;与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从而引发安全事故;因非法转让监理业务,造成安全事故等。这就要求监理企业和人员做事必须遵纪守法,诚实信用,严格管理。
        案例四:
            上海地铁4号线的坍塌事故。施工单位对施工方案作了变更,将隧道冷冻施工的冷冻管数量、长度作了减少,工程监理方未认真复核审查;现场巡查不力,未及时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现场总监被追究安全责任,获刑4年。处罚监理的原因之一就是监理人员未认真审核,将不符合要求的工程按照合格验收,从而引发安全事故,导致监理承担安全责任。
        5.4.3 监理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应承担的法制责任。如:监理单位未按照监理合同的要求配备安全监理人员;监理投标书中的安全监理目标因监理的原因未能实现;监理人员没有认真履行安全监理职责、违反合同规定等。在这种情况下,监理应当继续履行监理合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业主损失等违约责任。
        5.4.4 当发生违章作业的情况时,监理应及时向施工单位以书面形式提出劝告、警告、通知,下达工程暂停令等监理意见,并按规定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咨询、劝阻意见,反映现场实际情况,如果监理没有做到这点,发生了责任事故,则无论何种理由,监理应承担不作为责任。如监理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未进行审查,就批准施工单位进行施工;监理在巡视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未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监理未及时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监理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规范和工程强制性标准施工,未要求其进行整改,或者在无法制止上述行为时又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等。这就要求监理人员要恪尽职守,科学监理,做事周到,该阻止的要阻止,该报告的要报告。
        案例五:
            2000年10月25日,南京电视台演播厅施工中发生垮塌事故。调查认定工程监理方未对支撑方案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认真审查,在条件不具备时同意施工方浇筑混凝土(甚至在事故发生后补签混凝土浇捣令);工程监理方发现工期不合理、存在事故隐患时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结果总监被追究安全责任,获刑5年。
        5.4.5 当发生的安全事件并非监理方原因时,监理不承担责任,一般有以下五种情况:
             一是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未经监理审查批准,施工单位就擅自施工,监理及时下达书面指令予以制止,并将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违背监理指令,继续施工时发生安全事故时,监理不承担责任,由施工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是在巡视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监理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停止施工,同时将此情况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方违背监理指令,继续施工后发生安全事故的,监理不承担责任;
            三是如果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人员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仍不能及时有效制止,从而造成安全事故的,监理不应承担责任;
            四是监理发现施工单位未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施工,及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者制止不了其违规行为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但施工单位的违规行为仍不能得到有效制止,从而造成安全事故,监理不应承担责任;
            五是凡发生上述四种情况之一的,监理已要求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可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继续施工,从而造成安全事故的监理不应承担责任。
        5.5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造成安全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人的不稳定因素,物的不合理状态都是事故产生的原因,同时技术原因、经济原因、内外监管机制等原因都是影响并促使安全隐患成为导致安全事故的根源,因此作为项目监理部和监理工程师,必须在现行法律、法规的框架下努力做好安全监理工作,积极负起监理的安全职责;同时又要避免被不合理或过分追究的安全责任。这样做是规避监理执业风险,维护公司和项目部自身正当权益的需要,也是促使建筑市场健康发展的需要。
        5.6 监理应做好维权工作,防止监理无过错或只有轻微过错而被扩大追究安全责任。项目监理部应有维权意识,注意自身保护,注意不要任意扩大监理的安全职责和安全责任,必要时可进行申诉并举证。监理举证的内容一般应包括以下方面:
        5.6.1 反映监理依据合法性的证据。
        5.6.2 反映监理工作程序、方法的合法性、规范性的证据。
        5.6.3 反映监理进行过程中的协调和处理问题合理性的证据,包括监理通知、安全监理通知、安全隐患整改单、监理工作联系单、检查记录、监理日志等。
        5.6.4 针对所追究的事故责任,要提出有证有据的事故原因分析报告,监理部须注意收集、保存好可信证据,这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5.7 安全监理的工作方式主要通过审查安全施工方案、现场巡视、旁站、参加安全监理例会、发安全隐患监理通知单、发工程暂停令、向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等方法实现的。有不少监理人员认为,应赋予监理单位对不服从整改的施工单位和个人实施罚款的手段,认为按现有的常规的监理手段,现场的安全监理工作很难顺利开展。因为,施工单位往往对监理整改要求采取回避的态度,监理单位要发暂停令,对工程进度及其他方面造成影响,业主往往不容易接受;而若想向上级反映,但面对的是安全通病的问题,也是很难有十足的底气。在法律层面监理单位是无处罚权的,赋予监理单位处罚权是不现实的。但是,按目前建筑工地情况,在工地现场实施相对独立的安全生产的奖惩制度是十分有必要的。变通的做法是,监理单位处罚权建立在施工单位特别是总包单位的自律的基础上进行,由监理单位提出处罚意见经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共同签字确认后执行。由监理单位提出处罚意见的好处是,监理是建设项目相对独立的参与方,提出的意见比较容易为各方接受。当然,要使处罚措施得到顺利执行,还应建立奖罚分明的制度,对每项违章行为都应列明处罚金额和办法。执行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是,绝对不能使安全监理工作成为以罚代管的工具。处罚必须做到公平公开和公正。
         6 结束语
            总之,作为一线监理人员,应将安全监理的危机意识摆到第一位。切实加强对施工安全知识的学习,加强对安全监理工作的理解,使安全监理工作水平得到不断的提高;工作要踏踏实实,认认真真,战战兢兢,如履薄冰,必须勇敢面对安全监理工作的严峻形势,主动承担起安全生产工作赋予监理行业的社会责任。
        参考文献
        【1】《安全生产法》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3】《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规程》(DB(J)13-68-2007)
        【4】《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规程》(DB11/382-2006)
        【5】《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6】《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
        【7】《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
        【8】建设工程安全技术与管理(孙东至主编,2008年11月,花山文艺出版社上、下册)
        【9】《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10】《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11】《石家庄市建设局安监站2009年安全事故调查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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