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1年06月29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注册安全工程师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发 文 号:安全管理网
发布单位:安全管理网
六、加强注安师继续教育
(一)完善注安师继续教育工作机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注安师继续教育工作纳入安全生产人才教育培训工作总体布局,加强统筹规划和指导;负责制定注安师继续教育大纲、规范继续教育教材。省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注安师注册管理机构、中央企业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注安师管理机构,按照继续教育大纲对注安师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继续教育由具备二级以上资质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承担。
(二)提升注安师继续教育质量和效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注安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完善继续教育登记、统计制度,有计划、分类别、分层次开展继续教育,提高注安师队伍的业务素质和专业能力。把安全生产职业道德和安全生产新理论、新法律法规、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作为注安师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强化注安师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和职业卫生检测、评价等方面的专业技能培训。改进继续教育方式方法,开展研讨、案例分析、技术考察等形式的继续教育,积极推进现代化、网络化继续教育,增强继续教育的多样化、灵活性和吸引力。注安师注册有效期满,再次注册者,必须按规定提供接受累计不少于48个学时的继续教育证明,不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参加继续教育学时不达要求的,不予再次注册。
七、加强注安师工作监督管理
(一)建立完善注安师工作监督管理机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对全国注安师与注安师事务所执业活动、注安师行业实施统一监督和指导,对企业和安全中介服务机构执行注安师制度有关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国务院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对本系统注安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和指导。省级及以下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对行政区域或所辖区域内注安师与注安师事务所执业活动、注安师行业实施监督和指导,对企业和安全中介服务机构执行注安师制度有关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增强注安师工作监督管理实效。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要充分利用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和复审、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等手段,督促企业按规定配备使用注安师或者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利用资质审批和复审、检查等手段,严格安全中介服务机构按规定配备使用注安师。对于未按规定配备使用注安师的企业,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在限期内仍未达到规定要求的,进行通报批评,并监督和指导企业直至达到规定要求;对于取得资质后不再满足配备使用注安师规定的安全中介服务机构,安全监管监察机构按规定取消其资质。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要进一步完善注安师管理制度规范体系,健全覆盖注安师事务所和注安师、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准入与退出、日常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工作制度体系。规范注安师、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档案管理工作,逐步建立注安师、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档案库,把注安师、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档案作为对注安师、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考核评价的基本依据。引导行业组织建立注安师、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诚信执业服务制度,建立注安师诚信、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服务的评价、监督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配合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定期组织开展对注安师事务所和注安师、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情况的专项检查,加强对注安师事务所和注安师、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日常执业活动的监督。
八、加强注安师事务所和协会建设
(一)积极培育注安师事务所。注安师事务所是接受有关部门和企业的委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咨询服务的机构。注安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安全咨询、安全顾问、安全事务代理、安全生产托管、安全评估、安全审计等。
设立注安师事务所,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章程和8名以上的注安师,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从事5年以上安全生产工作经历的注安师,其他设立条件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注安师事务所从事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应配备具有相应专业能力的注安师。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要结合当地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支持和规范设立注安师事务所,依法实行执业许可和资质管理,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加强执业监督管理。注安师事务所应当主动接受安全监管监察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加强内部管理制度建设。目前已设立的注安师事务所,其相关条件未达到本意见要求的,应于2012年底前达到要求。
(二)引导建立注安师协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依托中国安全生产协会成立注安师工作委员会,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根据注安师行业发展需要,引导注安师成立注安师协会,为注安师搭建服务、交流、自律、维权的平台。充分发挥注安师协会在参谋咨询、执业交流、维护会员权益等方面的作用,建立行业诚信信息监控体系、执业准则体系和职业道德准则体系,不断提高注安师执业质量和诚信水平。注安师协会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依法依章程促进协会建设、指导业务发展、规范执业行为、维护注安师合法权益,不断提高行业自律管理能力。
九、加强注安师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省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要充分认识实施注安师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科学评价安全专业人才的一项重要制度,充分认识加强注安师工作的重要意义,将注安师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履行注安师工作职能,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加强本地区注安师工作的具体措施和办法,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和机制,切实把工作抓出成效。
(二)完善制度,创新机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注安师制度,逐步建立健全注安师、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培养、评价、选用、流动配置、激励保障机制,推动安全专业人才发展,激发专业人才创造活力。结合安全科学与工程学科建设的需要,开展安全工程专业标准与注安师执业资格标准衔接的研究,加强与国(境)外在安全执业资格制度建设方面的交流与合作,探讨国际互认机制,为我国注安师走向国际化打好基础。
(三)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注安师工作涉及考试、注册、继续教育、执业、监督管理等多个环节。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在统筹推进各项工作的同时,紧紧围绕用好用活人才来抓好注安师和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的培养、使用,促进注安师、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队伍又好又快发展,培养和造就适应安全生产事业发展需要的有用之才。
(四)选树典型,营造氛围。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和注安师行业组织要充分利用报刊、网络等媒体,加大对注安师制度发展、执业服务、先进典型的宣传力度,加深全社会对注安师、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的认知度和认同感,营造理解、支持、尊重注安师、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的有利氛围,为注安师、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干事创业创造良好环境。

二○一一年 月 日

附件下载:会员登录 点击此处下载附件: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