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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1年06月29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注册安全工程师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发 文 号:安全管理网
发布单位:安全管理网
三、充分发挥注安师作用
(一)严格安全生产岗位职业资格准入管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和实施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进一步提高企业安全生产关键岗位配备注安师的比例。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配备注安师或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其中,配备注安师的比例达到20%,中央企业配备注安师的比例达到50%;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其他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配备注安师的比例达到10%。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中取得注安师执业资格人员的比例逐步达到80%,鼓励企业安全生产相关岗位配备注安师或者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和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中配备注安师的比例达到60%,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中取得注安师执业资格人员的比例逐步达到100%;安全培训机构逐步建立一支具有注安师执业资格的教师队伍。
(二)强化落实注安师职责。按照注安师制度的有关规定,企业开展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监督检查、建设项目安全论证、设计安全审查、事故调查分析等工作,应当选派注安师参加,并保障其行使相应的权利。安全中介服务机构接受委托,选派注安师提供安全生产服务,应当载明注安师的服务事项,被选派的注安师完成任务,应当在本人形成的安全管理和技术方面的报告等文字材料上签字。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应明确注安师签字的报告、文件等目录,监督企业、安全中介服务机构有效落实注安师职责。
(三)建立健全注安师选用机制。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要建立注安师和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人才信息库,为企业选用安全专业人才提供服务。企业聘任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优先从注安师和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中选用;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重点企业逐步将具有注安师执业资格纳入新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必备条件。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通过公开选拔等方式任用干部,可根据职位的需要,将具有注安师执业资格作为报考附加条件;支持安全监管监察人员考取注安师执业资格。
(四)健全完善注安师激励保障机制。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进一步完善注安师执业资格与安全资格的衔接政策,对于取得注安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取得相应类别的注安师执业证,即可作为其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任职资格,不再另行参加安全资格考核;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在制定职称相关政策中,认真执行《注安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87号)关于:“凡取得注安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工程师或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的规定,避免注安师享受中级职称待遇还需另行参加评审;引导企业根据注安师的业绩和贡献,给予相应的报酬和待遇;引导行业组织对业绩突出的注安师适时进行表彰。
四、加强注安师考试
(一)健全注安师考试工作机制。强化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注安师执业资格考试以及全国统一大纲和各省(区、市)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制度。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编制注安师考试大纲、规范考试用书、组织考试命题等工作,按照培训和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统一规划考前培训工作;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负责考试日常管理工作,对考试考务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负责编制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大纲工作。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协同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注安师考试报名资格条件审查;会同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办法,组织实施考试工作。
(二)增强注安师考试实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适时修订《注安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大纲》,更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管理和技术内容,强化体现岗位能力要求,探索实行分专业考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进一步规范考试辅导教材和考前辅导培训,加强考前宣传工作,严格报名资格条件审查,积极引导广大安全生产工作者报名考试,取得注安师执业资格、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发展壮大职业化、专业化安全专业人才队伍;建立健全专业比较齐全、实践经验丰富的专家队伍,精心组织注安师、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考试命题工作,不断增强考试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充分体现考的人用的上、用的人考得上。
五、加强注安师注册管理
(一)健全注安师注册管理工作机制。完善注安师注册登记制度。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全国注安师注册审批工作,国务院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负责本系统注安师注册初审工作,省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负责行政或所辖区域内注安师注册初审工作;中央企业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认可,负责本企业注安师注册初审工作。组织实施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的省(区、市),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制定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组织开展注册管理工作。
(二)提高注安师注册管理水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要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加强注册管理工作力量;依照政务和事务分开的原则,把注册管理工作经费列入预算,依托所属行业组织和科研院所承担注册具体事务,确保注册工作顺利进行;按照煤矿、非煤矿矿山、建筑施工、危险物品和其他安全等类别,强化对注安师、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分类注册管理,逐步将工作业绩考核情况纳入申请注册条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注安师注册管理部门,要严格注册工作程序,完善全国注安师注册管理系统,建立便捷高效、动态管理、信息共享的网络服务平台,推动注册管理工作实现常态化、标准化、信息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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