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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5 非煤矿山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08年04月16日

  一、背景

  某铝矾土矿(以下简称铝矾土矿)建设投资100万元,矿主李某。该矿建于某年8月,同年9月17日到县工商局办理了工商名称预留登记。10月26日,李某和该矿所在村委签定了开采合同,规定每年向村委交纳资源流失费2000元。11月22日,李某持村委盖章同意的申请书到镇政府申请办矿,11月28日镇政府同意,报县矿管局。县矿管局在初审责任表上签署意见后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批。市国土资源局于次年3月25日将“采矿许可证”颁发给李某。至事故发生时,钼矾土矿一直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没有建立排水系统。

  二、事故经过

  铝矾土矿井深42m,东西向为倾斜主巷道,主巷道两侧每隔7~10m分6个中段开采。2002年5月16日22时,矿主李某、技术员王某指挥7名矿工在井下第六中段作业。17日凌晨1时许,矿工刘某等4人打了9个炮眼,并装上炸药,由矿工张某放炮。张某点炮后到第五中段巷道躲炮,矿工邵某在第三中段巷道躲炮,甘某在第一中段巷道躲炮。响完两炮后,从第三中段巷道透出水来,5min后第四中段以下巷道淹没。井下电缆被水冲毁,失去照明。邵某摸黑沿主巷道来到绞车旁,与甘某一起上井,将井下情况告诉技术员王某。王某立即带着矿工下井,发现水已漫到第三中段,井下5名矿工失踪,马上上井报告有关事故情况。接到事故报告后,有关部门立即组织县安全办、公安等有关部门组织抢救,花费10万元租用了抢险救灾设备,经过33 h的抢救,于18日15时将5名遇难矿工尸体运到地面。事后,给每名遇难者赔偿5万元,事故调查处理费用10万元。

  1.请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按事故发生的原因指出这次事故的类别。

  参考答案

  透水

  2.在事故统计中,这起事故应该统计在(B)中。

  A.煤矿事故B.非煤矿山事故C非矿山事故

  3.在《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中,按伤害程度可分为轻伤、重伤和死亡。请问如何区分轻伤和重伤? 重伤的最高损失工作日是多少?

  参考答案

  损失工作日小于105日的失能伤害为轻伤,等于或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为重伤。重伤的最高损失工作日为6000日。

  4.请计算这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工作日和直接经济损失。

  参考答案

  损失工作日:30000日;直接经济损失: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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