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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群体性职业病危害事件应急预案

  
评论: 更新日期:2023年03月13日

1总 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我市各级政府对群体性职业病危害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强化政府部门间协作配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依法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大局。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广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广东省群体性职业病危害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汕头市辖区内存在职业病危害行业领域发生的群体性职业病危害事件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1)加强领导。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群体性职业病危害事件的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工作,健全完善相关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用人单位依法履行相应的应急处置主体责任。

(2)以人为本。始终把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益作为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职业病危害事件造成的健康损害和社会影响。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切实有效控制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及时处置信访个案,化解潜在风险,做好预防、应对群体性职业病危害事件的各项工作。

(3)依法依规。按照属地为主,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地区群体性职业病危害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所属相关部门在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强化部门协作配合,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部门职责分工,科学有序开展处置工作。

(4)科学处置。强化群体性职业病危害事件的技术支撑,充分发挥职业卫生专家队伍作用,科学处置群体性职业病危害事件,最大限度减少损失,切实保障职工生命健康权益。

(5)公开透明。及时、准确、客观、统一发布权威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监督作用,有序组织新闻媒体采访、报道群体性职业病危害事件事态发展及处置工作情况。

2应急处置组织体系及职责分工

汕头市群体性职业病危害事件应急处置组织体系包括:汕头市群体性职业病危害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应急处置技术支撑机构、应急处置技术专家等组成。各地可参照市级做法建立应急处置组织体系,明确部门职责分工。

2.1应急处置领导小组

市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由汕头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组成,组长为总召集人,成员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分管领导组成。

市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职责是领导、组织、协调较大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挥协调市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和市级技术支撑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市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委办,负责日常工作。主要负责:

(1)跟踪掌握事件信息,做好事件信息和有关指令的上传下达工作,保证事件处置信息沟通渠道畅通。

(2)根据市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指示,协调联络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3)协调市职业卫生技术支撑机构和专家参与应急处置,向市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提出决策指挥的参考意见。

(4)根据需要,请求省或外市技术力量支援。

(5)关注和引导舆情,配合市宣传部门及时向主流媒体提供准确、全面、真实的信息。

2.2市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市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在市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部门职责,参与群体性职业病危害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市委宣传部:协调群体性职业病危害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2)市教育局:负责指导、协调学校(不含技校,下同)校办工厂群体性职业病危害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市公安局:负责群体性职业病危害事件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构成违法犯罪行为的责任追究;负责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警戒、道路交通管制等工作。

(4)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各地按相关法规做好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医疗救助和生活方面的救助。

(5)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保障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依法做好相关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依法查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及时通报群体性职业病危害事件中职业病病人的工伤保险参保、待遇落实等相关情况;指导、协调技校校办工厂群体性职业病危害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6)市环保局:负责组织指导陆地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故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指导、协调核工业、核泄漏或核辐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7)市住建局:参与在建房屋市政建设工程领域群体性职业病危害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8)市卫计局:负责群体性职业病危害事件中疑似职业病或职业病病人的检查和救治;监督指导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和相关文件规定要求,及时通报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病人救治以及职业病诊断、鉴定相关工作信息;协调职业病防治相关机构为事件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9)市国资委:参与市属国有企业发生的群体性职业病危害事件处置工作,督促相关企业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10)市工商局:负责查处不需经许可的一般经营项目的无照从事生产经营的行为以及流通领域销售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商品的行为。

(11)市质监局:负责对生产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行为的查处。     (12)市安监局:会同有关部门迅速到达事故现场,组织事故调查和分析。必要时,可以对事故工作场所的现场、危险物品、设备设施依照有关规定采取临时控制措施;依法查处工作场所职业卫生违法违规行为。

(13)市法制局:负责监督、指导职业卫生相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工作。    (14)市总工会:参与群体性职业病危害事件调查处理,反映职业病病人有关诉求,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2.3应急处置技术支撑机构

群体性职业病危害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支撑机构包括汕头市职业病防治所。应急处置技术支撑机构在接到指令后,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行动,参与群体性职业病危害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4应急处置技术专家

应急处置技术专家从市职业卫生专家库中抽调,相关专家接到指令后应尽快赶赴指定地点或通过网络、电话联络等手段,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专业咨询和技术支持,为应急救援处置提供辅助决策建议,必要时可参与现场技术鉴定工作。

3信息报送与预警

3.1信息报送

群体性职业病危害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单位及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报送相关信息,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两小时内逐级上报。

事件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1)事件发生单位概况;

(2)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件的简要经过;

(4)事件中疑似职业病病人或职业病病人数;

(5)已经采取的应急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3.2预警发布和解除

根据群体性职业病危害事件的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其预警信息根据响应级别分别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预警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要根据事态的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和预警信息。

当事件得到妥善处理、涉险事件危险性降低或消除时,根据变化情况适时降低预警级别或宣布解除预警。

4应急响应

4.1响应主体

4.1.1用人单位响应

用人单位必须制定群体性职业病危害事件应急预案,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救援行动,同时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1)在生产过程中发现较多员工出现身体不适情况的;

(2)在职业健康检查过程出现较多疑似职业病的;

(3)疑似职业病、职业病病人及其家属集中反映相关诉求的。

4.1.2 各级人民政府响应

接到群体性职业病危害事件报告后,事发地人民政府根据应急响应分级要求,启动应急响应程序,组织、指挥各有关部门全力以赴组织应急处置。

各级政府在事件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应及时上报,请求启动更高一级应急响应,及时实施处置工作。

4.2 响应程序

较大群体性职业病危害事件的响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接到事件信息报告后,市安委办立即报请市安委会同意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程序,并将事件情况通报有关部门;

(2)成立市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协调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依据部门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符合应急处置结束条件时,终止应急处置响应程序。

4.3信息发布

市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应及时、准确发布重大群体性职业病危害事件信息,实时掌握社会舆论动向,主动、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维护公众知情权。

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

(1)事件基本情况及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2)应急处置工作成效;

(3)政府及部门领导的指示;

(4)下一步的计划;

(5)需要澄清的问题。

对于跨地区、涉及部门较多、影响较大的事件,可由市宣传部门协调主流媒体对事故信息进行及时发布,市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配合。

4.4应急结束

群体性职业病危害事件得到妥善处置,事件中当事人的权益依法得到保障,社会负面影响已经消除,经市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结束应急处置工作。

5后期处置

事件发生地的区县级人民政府认真分析事件原因,举一反三,组织开展辖区内重点行业领域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6附则

6.1术语解释

群体性职业病危害事件(不含急性工业中毒)是指在本辖区同一行业或企业短期内(30个自然日内)发现或报告的疑似职业病、职业病人数较多,或者因职业病危害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一定社会影响,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职业病危害事件。

6.2应急响应分级

群体性职业病危害事件的应急响应应当综合考虑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社会影响等因素,应急响应级别分为三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由省启动Ⅰ级响应:

A.在本市同一行业或企业短期内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件涉及疑似职业病、职业病病人3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重大群体性职业病危害事件。

B.超出我市应急处置能力的群体性职业病危害事件。

C.省级认为有必要响应的群体性职业病危害事件。

(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Ⅱ级响应:

A.在我市同一行业或企业短期内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件涉及疑似职业病、职业病病人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群体性职业病危害事件。

B.超出县级应急处置能力的群体性职业病危害事件。

C.市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群体性职业病危害事件。

(3)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一般群体性职业病危害事件时启动Ⅲ级响应。

在本区县同一行业或企业短期内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件涉及疑似职业病、职业病病人10人以下,或者死亡3人以下,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群体性职业病危害事件。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Ⅰ级响应由省人民政府启动,Ⅱ级响应由市人民政府启动,Ⅲ级响应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启动。

各级政府在事件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应及时上报,请求启动更高一级应急响应,及时实施处置工作。

6.3危险性分析

6.3.1行业概况

据统计,我市工业法人单位数多达31425家,其中有80%以上的工业法人单位存在不同程度的职业病危害。涉及职业病危害的行业广泛,主要集中在制鞋、箱包制造、电子制造、家具制造、非煤矿山、化工、电池制造、陶瓷制造、玻璃制造、水泥生产、石材加工、宝石加工、船舶修造、汽车制造、印染、电镀等多个行业领域,多数属于规模较小的民营企业,并且存在劳动密集、生产工艺落后、职业病危害因素复杂等特点。

6.3.2风险分析

6.3.2.1风险类型分析

可能引发群体性职业病危害事件风险类型包括由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职业性化学中毒、职业性肿瘤、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和职业性传染病等引起的各类职业病危害事件。

6.3.2.2风险分析

可能发生群体性职业病危害事件的风险:

(1)职业病病人数量多。存在高危粉尘、高毒化学品危害的用人单位短期内可能出现较多的疑似职业病或职业病病人,由此增大了发生群体性职业病危害事件的风险;

(2)由于部分职业病患者没参加工伤保险或企业法人、负责人逃避责任,导致保障待遇难以落实,患者所在家庭因病致贫,由此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

(3)大多数职业病难以治愈,愈后差,治疗周期长,治疗费用高,常常因欠费而导致病人维权上访;

(4)因违法用工而劳动关系不清,企业未能及时、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和费用,或因诊断需求量过大,诊断、鉴定机构无法在短期内满足诊断、鉴定需求,导致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困难,容易引发上访事件;

(5)群体性职业病危害事件发生后容易被境外媒体利用或炒作,从而造成社会影响。

6.4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安委会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

6.5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6.6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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