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巩固和深化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成果,大力推进“十四五”时期职业病防治工作,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国家卫生健康委决定自2022年1月起至2025年12月在全国范围深入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要求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决策部署和《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要求,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深入实施健康中国战略,以治理粉尘、化学毒物、噪声超标为主要任务,加强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改善工作场所劳动条件,从源头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保障广大劳动者职业健康。
(二)治理范围。
本次专项治理的范围为存在粉尘、化学毒物、噪声危害因素浓(强)度超标且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工业企业(以下简称“治理企业”)。10人以下工业企业的专项治理工作由各省份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自行安排部署。
(三)工作目标。
到2025年底,治理企业工作场所作业环境得到显著改善,粉尘、化学毒物、噪声岗位合格率达到85%以上,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合格率大幅提高,达到《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21-2025年)》的要求。
二、步骤安排
(一)安排部署阶段(2022年1月-8月)。
1.确定治理企业。
国家卫生健康委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中设立专项治理模块,以职业健康基础数据库为基础,结合全国工业企业职业病危害现状调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病及危害因素监测等数据,建立治理企业基础台账。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治理企业基础台账进行补充完善,核实确定辖区内治理企业,其中,近三年未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的企业直接纳入治理范围。
2.制定治理方案。
考虑到区域产业结构、经济发展的差异,本次专项治理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和治理企业情况,总结和借鉴“十三五”时期专项治理工作经验和做法,制定本地区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确定年度治理任务及目标,明确具体的治理方法、措施和要求。
(二)治理整改阶段(2022年9月-2025年6月)。
1.开展治理整改。
治理企业应针对职业病危害超标岗位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整改方案应当包括超标岗位名称、超标原因、整改措施、整改时限和资金投入等。治理企业应根据整改方案开展治理工作,优先采用工程技术措施,从源头减少和降低职业病危害,使作业岗位危害因素浓(强)度达到限值要求。对于采取工程技术措施不能使作业岗位危害因素浓(强)度达到限值要求的,治理企业必须采取个体防护、减少作业时间等管理措施,降低劳动者接触水平,并切实做好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职业健康检查等工作。针对管理措施是否满足防护要求,治理企业应组织开展评价工作,形成评价报告。
完成专项治理的治理企业应委托有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由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相应检测报告。治理企业应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专项治理模块中提交评价报告、检测报告等相关材料。
2.开展督促指导。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治理企业的督促指导,积极探索职业健康托管式服务、“一企一策”精准指导等帮扶模式,实施中小微企业专项治理帮扶。对治理积极、成效显著的治理企业,鼓励其持续改进提高;对治理不到位的治理企业,督促其加大治理力度;对于治理后职业病危害因素仍超标且整改无望的治理企业,要依法停止相关作业或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定期调度本地区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及时督促指导治理企业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我委每年对专项治理工作开展调研指导。
3.做好年度总结。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认真做好年度总结工作,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本年度工作总结以及下年度专项治理方案报送我委。年度总结报告应重点突出、数据详实,主要包括年度工作进展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以及下年度工作打算等。我委每年对全国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总结和通报。
(三)全面总结阶段(2025年7月-12月)。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做好全面总结工作,客观评价和总结专项治理工作成效。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请于2025年11月30日前将专项治理工作总结报告报送我委。总结报告应包括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典型经验做法、取得成效等。我委将组织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总体评估和全面总结。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专项治理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因地制宜,科学制定治理方案,细化治理工作任务,认真组织实施,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二)源头治理,综合施策。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督促治理企业以超标作业岗位为重点,以落实工程防护措施为关键,加大对现有设备设施升级改造力度,积极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提高设备机械化、自动化水平,淘汰落后工艺、设备和材料。对于无法采取工程技术措施,或工程技术措施无法使危害因素浓(强)度达到标准要求的治理企业,要督促其加强个体防护等措施,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
(三)分类指导,统筹推进。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根据治理企业职业病危害程度及防治水平进行分类指导。对于超标严重、防治水平低的治理企业进行重点指导;对于专项治理效果好、防治水平高的治理企业,鼓励其创建“健康企业”。要统筹安排专项治理检查工作与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工作,避免重复交叉,提高监管效率。要加强信息化工作,做好治理企业台账动态管理与更新。
(四)广泛宣教,营造氛围。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平台,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的治理工作氛围。要及时发现和宣传基层典型经验和先进做法,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以点带面,促进专项治理工作深入开展。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1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