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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04月17日

  4.2先期处置
  4.2.1事发单位前期处置措施
  发生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后,事发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救治病人;妥善保护可疑的食品、药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不得转移、毁灭相关证据;按照相应的处置方案,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和调查工作。
  4.2.2市、区(地区)有关部门前期处置措施
  接到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开展先期处置,依法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者减轻事件危害,控制事态蔓延。
  (1)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立即组织救治有健康损害的人员;
  (2)食品药品监管及相关监管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相关食品药品及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
  (3)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事件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4)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先期处置。
  4.3分级响应
  在前期处置的基础上,经事件科学评估,由区(地区)、市食药安办按照程序,启动应急预案的响应措施进行处置。当超出自身处置能力时,可向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提出请求,由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决定是否启动更高级别的响应进行处置。根据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Ⅲ级、Ⅱ级、Ⅰ级三个等级。
  4.3.1Ⅲ级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一般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在除东城、西城、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6个区和天安门、北京西站、首都机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燕山等地区以外的较大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由事发地的区食药安委启动Ⅲ级应急响应,负责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需要,市食药安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指导、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4.3.2Ⅱ级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在东城、西城、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6个区和天安门、北京西站、首都机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燕山等地区的较大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重大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由市食药安委启动Ⅱ级应急响应,负责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或分管市领导到现场,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需要,由市食药安办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有应对职责的单位和事发地的区应急委(地区管理机构)组建现场指挥部,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或分管市领导任总指挥,市食药安办、有关部门、有应对职责的单位和事发地的区应急委(地区管理机构)主管负责同志任执行指挥,负责事件的具体指挥和调查处置工作。
  4.3.3Ⅰ级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由于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危害程度已十分严重,超出本市控制能力,需要国家或其他省(区市)提供援助和支持,市应急委应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将情况上报党中央、国务院请求支援。当国家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并根据有关规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响应时,本预案启动Ⅰ级应急响应予以配合,在国家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配合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Ⅰ级应急响应由市食药安委启动,并负责具体指挥和处置,由市应急委负责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市长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需要,成立由市食药安办、市有关部门和有应对职责的市级单位、事发地的区应急委(地区管理机构)等组成的现场指挥部,市长任总指挥,市食药安办、有关部门、有应对职责的单位和事发地的区应急委(地区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同志任执行指挥,负责事件的具体指挥和调查处置工作。
  4.3.4应急响应相关事项
  在应急响应过程中,发现该突发事件是传染病时,本预案的响应自行终止。当与传染病相关的预案启动,或卫生行政部门在处理传染病时,发现与食品有关,需要启动本预案配合时,本预案予以全力配合,做好危害控制及相关工作。
  在应急响应过程中,发现该突发事件涉及天津、河北等华北十省市的,在启动本预案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同时,启动华北十省(区、市)跨区域食品药品安全应急协作与信息通报机制予以应对。
  全国及本市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和节假日期间,发生或可能发生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需要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预防、控制和处理的,由市食药安办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响应级别,按照本预案规定启动相应程序。
  4.4现场指挥部
  4.4.1成立现场指挥部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由食药安办或相关区政府(地区管理机构)牵头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指挥划分为专业处置责任和行政协调责任,现场执行指挥行使专业处置权,现场总指挥行使重要事项决策和行政协调权。现场执行指挥由食药监管部门等专业处置主责单位相应级别领导担任,并由总指挥在现场确认。现场执行指挥按照应急预案赋予的职责协调各有关单位,组建由相关工作组组成的现场指挥部,并明确各工作组的负责人。
  4.4.2现场指挥部工作组及职责
  现场指挥部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依据市食药安委各成员单位的职责,成立综合协调、医疗救治、调查处置、危害控制、检测评估、社会稳定、新闻宣传、专家顾问等工作组,迅速开展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和突发事件性质,由牵头单位组织市食药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加入工作组,各相关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参与处置工作。
  (1)综合协调组。由市食药安办牵头,市卫生计生委、市质监局、市农业局等有关部门参加。负责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搜集并上报事件信息,协调解决应急处置中的重大问题。
  (2)医疗救治组。由市卫生计生委牵头,市医院管理局、市中医局等有关部门参加。负责组织协调医疗机构,迅速组织抢救队伍,提出救治措施,建立救治绿色通道,积极开展医疗救治,协调紧缺药品、医疗设备的供给等工作。
  (3)事件调查组。由市食药安办牵头,市监委、市公安局、市卫生计生委、市质监局、市农业局、市园林绿化局等有关部门参加。负责组织开展事件责任调查,查明事件责任,提出调查处理建议和整改防范措施;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立案侦办。
  (4)危害控制组。由市食药安办牵头,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农业局、市园林绿化局、市粮食局、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有关部门参加。负责开展应急抽检,采取控制措施,追踪追溯问题产品,开展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药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5)检测评估组。由市食药安办牵头,市卫生计生委、市质监局、市农业局、市园林绿化局、市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参加。负责组织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卫生学处理,进行病因检验,综合分析各方检验数据,查找事件原因、致病因子,研判事件发展趋势,从技术角度分析致病原因和事件发展趋势,为调查处理提供技术支持,为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
  (6)社会稳定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网信办、市教委、市商务委、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旅游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参加。负责组织事件现场的治安管理、秩序维护和交通疏导工作,加强事发地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编造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趁机作乱等违法犯罪行为,积极化解因突发事件造成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7)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和市食药安办牵头,市政府新闻办、市网信办、市卫生计生委等有关部门参加。负责制定新闻发布方案,指定新闻发言人,组织汇总新闻发布信息,统一新闻口径,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做好舆论引导,把握报道工作的正确导向,指导协调新闻宣传单位做好事件的新闻报道工作。
  (8)专家顾问组。由市食药安办牵头,充分依托北京食品药品安全专家委员会专家力量,依据事件性质选取相关领域有关专家组成应急专家顾问组,负责为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订、危害评估和调查处理等工作,为应急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支持。对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事件危害等开展事件评估,并提出意见建议。
  (9)如事件涉及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可成立涉外组或港澳台组,由市政府外办(港澳办)、市台办负责协调处理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中涉及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员的应急工作;会同市委宣传部做好境外驻京媒体对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报道的应对工作。
  食药安办(食品药品监管局)综合各工作组的意见及事件评估意见,认定事件性质及级别。
  4.5应急处置措施
  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区(地区)食药安委应针对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最大限度减轻事件危害:
  (1)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医疗机构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患者的医疗救援;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与事件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卫生处理。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等相关专业技术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或食品、药品等相关检验检测,查找事件发生的原因及致病因子,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现场进行卫生处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卫生处理工作时,相关部门和有应对职责的单位应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要求予以支持和协助。
  (3)食品药品监管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相关食品药品及原料和食品相关产品,依法进行处理。对确认存在质量问题的食品药品及原料、食品添加剂等,应当依法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使用并销毁,采取有力措施防止或者减轻事件危害,控制事态蔓延。
  (4)市食药安办及时研判事件发展态势,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及时向事件可能波及的中央有关单位、驻京部队、省(市、区)政府食品药品安全相关监管部门通报信息,提前做好应对准备。事件可能影响到国(境)外时,及时协调有关涉外部门做好相关通报工作。
  (5)公安机关牵头做好涉事地区的维稳工作。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6)市食药安办组织相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因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引发的次生、衍生危害。
  参与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调查的部门、机构有权向相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件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调查处理工作,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挠、干涉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
  4.6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报道工作,应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本市有关突发事件新闻报道的相关规定,由市委宣传部会同市食药安办进行管理与协调,由市食药安办或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组织协调。重特大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在市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协调小组的领导下,成立新闻发布工作组,负责新闻报道工作,拟定新闻发布稿,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发布灾情信息,准确报道事件处置情况,做好舆情引导等工作。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最迟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持续发布权威信息。
  市食药安委各成员单位应依据职责及时向市食药安办报送相关事件信息,做好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保障工作。
  较大及以上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或对于一些事件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涉及特殊人群,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市食药安办应向市委宣传部通报相关情况。在市委宣传部的组织、协调下,由现场指挥部新闻宣传组(或者由市政府新闻办会同市食药安办牵头组建突发事件新闻发布中心),指定新闻发言人,负责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组织、现场采访管理,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突发事件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市食药安办及相关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收集、整理网络舆情信息,及时核实、解决公众反映的问题,予以积极回应和正面引导,对于不实和负面信息,及时澄清并发布准确信息。
  对于可能引起国际社会关注的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对外报道工作由市食药安办会同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政府外办等部门共同组织,各新闻媒体要严格遵守突发事件新闻报道的有关规定。
  4.7响应升级
  当全市可能或已经发生重大、特别重大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且危害程度严重、影响范围广、持续时间长、处置难度大等情况下,超出市食药安委控制能力时,由市食药安委向市应急委建议启动市应急委决策机制,由市应急委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决策工作,组织协调市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共同开展应对工作。
  当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已十分严重,超出本市自身控制能力,需要国家或其他省(市、区)提供援助和支持时,依据《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由市应急委按规定将情况上报党中央、国务院,报请党中央、国务院统一协调各方应急资源共同参与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当国家层面启动《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时,本市全力配合开展事件应对工作。
  4.8应急终止
  4.8.1终止条件
  当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要求,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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