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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03月19日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由电力监管机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其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其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其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其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规定受到撤职处分或者刑事处罚的,自受处分之日或者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三十二条 电力监管机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漏报或者瞒报、谎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第三十三条 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发生本条例规定的事故,同时造成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依照本条例确定的事故等级与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确定的事故等级不相同的,按事故等级较高者确定事故等级,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调查处理;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构成《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重大事故或者特别重大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调查处理。
  电力生产或者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发电设备或者输变电设备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未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以及电力正常供应的,由电力监管机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组成事故调查组对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未作规定的,适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核电厂核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依照《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电力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造成电网减供
负荷的比例
造成城市供电用户
停电的比例
发电厂或者变电站因安全故障造成全厂(站)对外停电的影响和持续时间
发电机组因安全故障停运的时间和后果
供热机组对外停止供热的时间
特别重大事故
  区域性电网减供负荷30%以上
  电网负荷20000兆瓦以上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30%以上
  电网负荷5000兆瓦以上20000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40%以上
  直辖市电网减供负荷50%以上
  电网负荷2000兆瓦以上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电网减供负荷60%以上
  直辖市6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
  电网负荷2000兆瓦以上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7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
 
 
 
重大事故
  区域性电网减供负荷10%以上30%以下
  电网负荷20000兆瓦以上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13%以上30%以下
  电网负荷5000兆瓦以上20000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16%以上40%以下
  电网负荷1000兆瓦以上5000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50%以上
  直辖市电网减供负荷20%以上50%以下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电网减供负荷40%以上(电网负荷2000兆瓦以上的,减供负荷40%以上60%以下)
  电网负荷600兆瓦以上的其他设区的市电网减供负荷60%以上
  直辖市30%以上6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5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电网负荷2000兆瓦以上的,50%以上70%以下)
  电网负荷600兆瓦以上的其他设区的市7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
 
 
 
较大事故
  区域性电网减供负荷7%以上10%以下
  电网负荷20000兆瓦以上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10%以上13%以下
  电网负荷5000兆瓦以上20000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12%以上16%以下
  电网负荷1000兆瓦以上5000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20%以上50%以下
  电网负荷1000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40%以上
  直辖市电网减供负荷10%以上20%以下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电网减供负荷20%以上40%以下
  其他设区的市电网减供负荷40%以上(电网负荷600兆瓦以上的,减供负荷40%以上60%以下)
  电网负荷150兆瓦以上的县级市电网减供负荷60%以上
  直辖市15%以上3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30%以上5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
  其他设区的市5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电网负荷600兆瓦以上的,50%以上70%以下)
  电网负荷150兆瓦以上的县级市7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
发电厂或者220千伏以上变电站因安全故障造成全厂(站)对外停电,导致周边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低于调度机构规定的电压曲线值20%并且持续时间30分钟以上,或者导致周边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低于调度机构规定的电压曲线值10%并且持续时间1小时以上
发电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超过行业标准规定的大修时间两周,并导致电网减供负荷
供热机组装机容量200兆瓦以上的热电厂,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采暖期内同时发生2台以上供热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造成全厂对外停止供热并且持续时间48小时以上
一般事故
  区域性电网减供负荷4%以上7%以下
  电网负荷20000兆瓦以上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5%以上10%以下
  电网负荷5000兆瓦以上20000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6%以上12%以下
  电网负荷1000兆瓦以上5000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10%以上20%以下
  电网负荷1000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25%以上40%以下
  直辖市电网减供负荷5%以上10%以下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电网减供负荷10%以上20%以下
  其他设区的市电网减供负荷20%以上40%以下
  县级市减供负荷40%以上(电网负荷150兆瓦以上的,减供负荷40%以上60%以下)
  直辖市10%以上15%以下供电用户停电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15%以上3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
  其他设区的市30%以上5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
  县级市5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电网负荷150兆瓦以上的,50%以上70%以下)
发电厂或者220千伏以上变电站因安全故障造成全厂(站)对外停电,导致周边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低于调度机构规定的电压曲线值5%以上10%以下并且持续时间2小时以上
发电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超过行业标准规定的小修时间两周,并导致电网减供负荷
供热机组装机容量200兆瓦以上的热电厂,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采暖期内同时发生2台以上供热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造成全厂对外停止供热并且持续时间24小时以上
注:1.符合本表所列情形之一的,即构成相应等级的电力安全事故。
  2.本表中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3.本表下列用语的含义:
  (1)电网负荷,是指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调度的电网在事故发生起始时刻的实际负荷;
  (2)电网减供负荷,是指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调度的电网在事故发生期间的实际负荷最大减少量;
  (3)全厂对外停电,是指发电厂对外有功负荷降到零(虽电网经发电厂母线传送的负荷没有停止,仍视
     为全厂对外停电);
  (4)发电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是指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包括各种类型的电站锅炉、汽轮机、燃
     气轮机、水轮机、发电机和主变压器等主要发电设备),在未经电力调度机构允许的情况下,因安
     全故障需要停止运行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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