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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速驾驶 车毁人伤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10月11日

  2007年6月14日11时55分许,当事人吴大海驾驶皖M4343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皖M4365号重型普通半挂车(装载汽车后桥)由星子县往九江市区方向行驶,行至庐山大道虞家河路口路段时,与由当事人何庆炉驾驶左转弯进入虞家河路口的赣GN2316号微型普通客车左侧面尾部发生碰撞,造成乘坐在皖M43439号牵引车副驾驶座位副驾驶陈云受伤,赣GN2316号微型客车报废,皖M43439号牵引车、皖M4365号半挂车受损以及皖M4365号半挂车所装载货物(汽车后桥)受损和庐山大道花坛损坏的交通事故。

  从这起事故中我们可以看出:

  当事人吴大海在行驶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是造成本起事故的主要原因;当事人何庆炉在驾驶机动车在左转弯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款“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是造成本起事故的次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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