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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赤壁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08月31日

  2010年3月5日上午9时15分,107国道赤壁市官塘发生一起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造成两死一伤。

  (一)事故经过

  2010年3月4日下午,武汉银联物流有限公司的一辆车型东风-DFL4251A2货车(车牌:鄂A-ZJ162、鄂A3548 挂大型货车),在咸宁市恒宇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装载电石(碳化钙),全车总重量76.4T(皮重18.72T,净载重57.68T)。司机罗秋冬(男,47岁,1963 年出生,身份证号:422323196311046558,汉族,初中文化,系赤壁市官塘驿镇大贵村人,现住官塘驿镇中学对面私房),3月4日晚八点将装载的货物(电石)连车带货停在家门口。当晚天降小雨。3月5日上午大约9时左右司机罗秋冬将货物准备送往湖南郴州,走到车旁准备上车之际,车上的电石发生爆炸。此时有三个行人路过,致使两死一伤(死者,唐喜林,男,50岁,系陕西安康人;死者,付建峰,男,26岁,系鄂州市东沟镇月山村六组人;伤者,付培学,男,56岁,系鄂州市东沟镇月山村六组人。三人均在赤壁市中伙镇泉洪筷子厂打工)。

  (二)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

  1、司机罗秋冬安全意识淡薄,在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书,未掌握所运载电石性质、危害特性的情况下,没有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将电石严密遮盖,是引发事故的直接原因。
  2、咸宁市恒宇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将危险物品委托不具备危险物品运输资质车辆和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书驾驶人员运输,是引发事故的间接原因。
  3、武汉银联物流有限公司车辆(鄂A-ZJ162)不具备运输危险物品资质,没有任何防护措施和危险物品警示标志,从事运输,是引发事故的间接原因。

  事故引发的原因初步分析:产生的乙炔气体遇行人吸烟、车辆尾气、雷电发生爆炸或气体浓度过高产生自燃爆炸。

  (三)事故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省、咸宁市二级安监部门领导及赤壁市王铭德、熊征宇、盛文军、陈海莲、李满林等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参与指挥救援,公安、消防100多名武警、干警和安监、交通及事故发生地官塘驿镇政府一起参与抢险救援。

  1、由市公安局牵头成立事故调查和赔偿资金追讨组。
  2、市政府办公室牵头,由安监、劳动、工会、交通等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事故善后协调处理组,多次组织协商达成对死者付建峰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资金贰拾肆万元整(目前已付拾万元,余款拾肆万元在30天内一次性付清);死者付建峰遗体己火化并运回鄂州。
  3、受伤者付培学于3月7日转武汉市第三医院治疗,己支付入院、医药等费用5万元整。后期治疗费用由市公安局向事故责任方追讨,安监局暂派专人保管支付,并形成纪要。
  4、死者唐喜林无直属亲属来协调处埋,遗体暂放市殡仪馆保管。
  5、目前政府直接支付资金伍万元,公安局追讨资金到位贰拾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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