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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9.15”灼烫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3月06日

  (三)性质

  调查组认为,这是一起因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违章作业而造成的一起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三、处理意见

  (一)马某,男,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合成氨车间造气工段保全班维修工,是此次作业的负责人,安全意识淡薄,违章作业,在本次事故中应负主要责任。鉴于此人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二)齐某,男,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合成氨车间造气工段保全班维修工,安全意识淡薄,不熟悉易燃易爆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违章作业,在本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参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建议给予记大过的行政处分,并处罚款500元。

  (三)李某,男,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合成氨车间造气工段保全班维修工,安全意识淡薄,不熟悉易燃易爆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违章作业,在本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参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建议给予记大过的行政处分,并处罚款500元。

  (四)殷某,男,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合成氨车间安全员。履行职责不到位,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有死角,未及时检查现场安全作业情况,未及时发现消除事故隐患,未及时查处违章作业现象,在本次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参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建议给予警告,并处500元的罚款。

  (五)马某,男,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合成氨车间工艺副主任。抽堵盲板作业证审批不严格,未及时检查现场,对工人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在本次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建议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的罚款。

  (六)张某,男,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合成氨车间主任。对检修现场监督检查不到位,对车间职工缺乏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车间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在本次事故中负有重要责任。参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建议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罚款。

  (七)宋某,男,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环保处副处长。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在本次事故中负有重要责任。参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建议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罚款。

  (八)常某,男,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作为本次全厂大修工作的总指挥,在本次事故中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建议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罚款

  (九)杨某,男,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作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在本次事故中负有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建议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罚款。

  (十)根据《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建议对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罚款10000元。

  四、防范措施

  (一)要认真总结这次事故的教训,在公司全开展一次以遵章守法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教育,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全面排查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消除隐患,举一反三,引以为戒。

  (二)各级负责人要加强对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学习,进一步明确各级职责。加强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使安全管理工作纵到底,横到边,不留死角。

  (三)应严格按照《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小氮肥安全技术规程》和《厂区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程》的要求,在易燃易爆等危险场所作业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器材,使用防爆灯具和防爆工具,防患于未然。

  (四)应加强三级安全培训教育,严格执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

  (五)鉴于山东华鲁恒升集团有限公司三年来连续发生伤亡事故,作为集团公司,要认真反思,吸取教训,进一步规范健全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组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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