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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河市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7.11”窒息死亡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23年08月18日

2019年8月16日有关单位向庄河市应急管理局反映,2019年7月11日庄河市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经庄河市应急局核实该情况属实。2019年7月11日下午,庄河市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一名工人在进行筛沙作业中,掉入料斗被沙子掩埋,后被工友救出,送往医院救治,于2019年7月12日10时左右救治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企业没有按程序上报,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 115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以下简称《条例》) 和《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市政府于2019年8月28日成立由市公安局、市应急局、市总工会和徐岭镇人民政府组成的庄河市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7.11”窒息死亡一般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展开调查,事故调查组对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应急响应处置等情况展开了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死亡人员和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整改措施,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涉及单位、及受害者等基本情况

(一)事故涉及单位基本情况

庄河市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事故发生单位,以下简称高强公司)2000年11月13日在庄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公和;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仟万元整;营业期限:自2000年11月13日至2030年11月12日;住所: 辽宁省庄河市徐岭镇衣屯村;经营范围:商品混凝土、砂浆、混凝土构件生产;刷车,石灰石开采(限分公司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受害者相关情况

李某(事故中死亡)男,X年X月X日出生,辽宁省庄河市蓉花山镇人,身份证号码:X,属庄河市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工人,与高强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二、事故发生经过、救援、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9年7月11日,杨玉海、衣攀荣和李某三人在高强公司筛沙车间工作,其中杨玉海是车间负责人,其他人没有固定岗位。下午大约16时左右,衣攀荣发现李某在料斗里被沙子埋了立即停止筛沙机。

(二)事故救援情况

衣攀荣发现李某被沙子埋后,喊来附近干活的装载机司机张传林一起进行施救,随后又有很多人加入了救援,大约10分钟左右,现场人员将李某从沙子中救出,李某被救出后有生命特征。同时120救护车也赶到了,随后人被送往医院进行救治,与7月12日中午死亡。

(三)事故的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高强公司与受害者家属签订了赔偿协议,赔偿工作已完成。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及性质

事故调查组经询问事故有关人员、目击证人,现场勘查,并查阅相关资料,认定此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原因如下:

(一) 直接原因

1、李某安全意识不强没有采取任何防护措施,也没告诉 任何人,擅自下到筛沙机器进料口下面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高强公司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未及时发现筛沙车间筛沙机器进料口上面的金属网被拆掉,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又一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高强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依照《辽宁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64号)的要求未健全本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操作规程;未认真执行本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高强公司:对安全生产工作不重视,未建立健全施工现场管理制度并落实到位;未依照《辽宁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64号)的要求健全本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操作规程;未认真执行本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按《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发生后也没有按照相关规定上报,属于隐瞒事故。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第十四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庄河市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00)的行政处罚。

(二)建议给予经济处罚人员

孙公和,高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安全生产工作不重视,没有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议给予孙公和按照上年度收入100%,即人民币贰万肆千元整(24,000.00)的行政处罚。

(三)建议企业处理事故中负有责任的人员

1.杨玉海车间临时负责人,没有及时发现筛沙机进料口的金属网被拆掉,违反本公司相关隐患排查制度,建议企业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45日内报应急管理局行业管理科。

2.孙玉慧企业安全员,没有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特别是在2016年10月发生一起死亡事故后,没有按《辽宁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对企业进行生产、作业的安全条件,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及整改。建议企业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45日内报应急管理局行业管理科。

(四)免于责任追究人员

李某安全意识淡薄,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因其在事故中死亡,故不予追究。

五、事故防范的措施建议

1.高强公司要举一反三,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按照《辽宁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要求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的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设备设施存在的隐患等问题,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单位每个班组、岗位和员工;要强化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杜绝现场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进一步提高事故防范能力。

2.高强公司按照应急管理局要求参加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达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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