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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平泉县金烨石灰厂“10·13”中毒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12月20日

      (5)组织开展的安全生产检查流于形式,未排查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CO中毒等危害因素没有得到有效控制和防范。
      (6)企业虽然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但是未组织全体从业人员演练,从业人员缺乏自救保护技能。
      3.平泉县小寺沟镇政府对企业日常监督检查流于形式,未发现企业存在的各类事故隐患,未能有效监督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对企业违法生产行为没有制止,没有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进行报告。
      4.县有关职能部门未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能,安全监管不到位。
      (1)平泉县环保局对该企业的建设项目环境设施审查后,对项目的建设、试生产、竣工验收等环节把关不严格、执法监察不力,致使该企业未取得环保许可手续的情况下违法生产,且未得到有效制止。
      (2)平泉县安监局对该企业底数不清,未将该企业纳入2015年度监管执法工作计划,虽在检查中发现该企业存在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等违法行为,但采取措施不到位,未有效制止其违法生产活动。
      (三)事故性质。
      这是一起因工人违章作业、冒险施救造成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责任人员
      1.王振江,2015年4月份,受李彬雇佣任金烨石灰厂厂长,负责石灰厂日常生产管理。作为该厂厂长,违反了《安全生产法》关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之规定,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自行购买的防毒面罩不符合防止co中毒作用,导致事故扩大,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李彬,金烨石灰厂实际控制人。2014年5月份开始负责金烨石灰厂生产管理与销售。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股东,违反了《安全生产法》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责任人员。
      1.古建军,平泉县金烨石灰厂法人代表,负责石灰厂销售工作。2012年12月起担任金烨石灰厂法人代表,2013年9月,李彬、景玉柱入股后仍占40%股份,与李彬共同负责销售。未履行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的职责,以包代管,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罚款2.16万元(2014年年收入5.4万元的40%)。
      2、景玉柱,金烨石灰厂股东,2015年4月1日与李彬签订承包协议,以每年40万元的价格,将石灰厂经营权承包给李彬。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罚款2.16万元(2014年年收入5.4万元的40%)。
      (三)建议给予政纪处分、组织处理的责任人员。
      1.孙志刚,平泉县小寺沟镇安监站站长,兼镇环保站负责人,负责安监站、环保站全面工作。在日常检查工作中,对企业环保设备设施不全、违法生产等重大隐患,未监督企业依法整改到位;对企业未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企业安全管理涣散、安全设备设施不全等重大隐患未监督企业依法整改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依据省委省政府《河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冀字[2014]37号),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王占永,平泉县小寺沟镇人民政府副镇长,分管全镇安全生产和环保工作。在日常检查工作中,对企业未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督指导不到位,对企业安全管理涣散、环保和安全设备设施不全、违法生产等重大隐患未监督企业依法整改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省委省政府《河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3.孙永生,平泉县小寺沟镇人民政府镇长,负责镇政府全面工作。未全面履行安委会主任职责,对企业长期违法行为监管不到位,对安全生产检查流于形式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省委省政府《河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建议由监察部门进行诫勉谈话。
      4.刘国权,平泉县小寺沟镇党委书记,负责镇党委全面工作。未全面履行党委主要负责人所担负的安全生产职责,对本镇干部安全生产履职情况监督考核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省委、省政府《河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建议由监察部门进行诫勉谈话。
      5.尤永和,平泉县安监局综合股股长,负责冶金建材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在检查中发现了该企业存在主体责任不落实等违法行为,向企业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但采取措施不到位,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依据省委省政府《河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6.邱宝山,平泉县安监局副局长。负责全县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及冶金建材等八大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在检查中发现了该企业存在主体责任不落实等违法行为,向企业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但采取措施不到位,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省委省政府《河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7.付久明,平泉县安监局局长。负责县安监局全面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鉴于该同志任职时间较短,依据省委省政府《河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建议由监察部门进行诫勉谈话。
      8.李平,平泉县环保局环境影响评价股股长,负责建设项目审批及验收工作。企业《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后,建设、试生产期间未实施监管,致使企业长时间违法生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李平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依据省委省政府《河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9.王辉,平泉县环保局监察大队二室主任。负责本片区纳入污染源系统企业的监管和信访查处。现场检查发现企业违反《环境保护法》之规定,存在未通过验收进行违法生产行为,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企业违法生产行为未得到制止。“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王辉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依据省委省政府《河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0.李家声,平泉县环保局副局长,负责环评工作。企业《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后,建设期间未实施监管,致使企业长时间违法生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李家声对此次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省委省政府《河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1.卜青春,平泉县环保局副局长,分管环境监察大队工作。发现企业违反《环境保护法》规定,存在未通过验收进行违法生产行为,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企业违法生产行为未得到制止。“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卜青春对此次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省委省政府《河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2.孙继安,平泉县环保局局长。负责县环保局全面工作。“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孙继安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省委省政府《河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建议由监察部门进行诫勉谈话。
      13.闫锡杰,平泉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做为县安委会常务副主任,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省委省政府《河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建议向县委、县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承德平泉县金烨石灰厂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安全管理工作和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落实不到位,员工安全意识淡薄,违规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109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承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50万元罚款。
      (五)建议责成小寺沟镇党委、镇政府、县环保局、县安监局向平泉县委、县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六)建议平泉县政府就此次事故向承德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平泉县金烨石灰厂要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一是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完善安全设施设备,提高本质安全水平。
      二是要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切实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危险因素辨识能力,增强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坚决杜绝“三违”现象,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及安全防护能力。重新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企业全体人员认真演练。
      三是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的责任体系,进一步强化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管理层的安全责任意识。要加强现场作业管理,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度,强化带班定岗管理和现场巡查检查,有效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行为。
      四是要全面开展隐患排查和治理活动,规范作业现场。要逐部位、逐设施排查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切实防范事故的再次发生,确保各岗位的安全生产。
      五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各工种的岗位操作规程,使之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并在显著位置悬挂岗位工艺,监督本企业职工有效地贯彻落实。
      六是要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安监总局的相关规定,加强对粉尘、有毒有害气体等职业危害作业场所的管理和日常监测,安装消除危害的设施设备,改善作业环境,为劳动者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其正确佩戴和使用,对接害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体检,杜绝危害职业健康事故的发生。
      (二)小寺沟镇党委、政府要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意识,认真钻研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对辖区内企业日常生产现状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加大隐患排查力度,并及时将隐患治理到位。
      (三)平泉县环保局、安监局要进一步强化监管责任,监督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将隐患排查治理各项措施落到实处,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
      (四)平泉县委、县政府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工作力度,清理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的盲区和死角,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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