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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东宁县永盛煤矿“1•29”一氧化碳中毒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6月25日

        6.东宁县煤矿监管部门监管力量薄弱,安全监管不到位。一是对辖区煤矿的日常监管都是由县和安救护队人员兼职负责;二是驻矿安监员不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对该矿违规打开密闭,私开工作面制止不力;三是在日常监管中没有督促永盛煤矿针对矿井周边火区采取防范措施;四是未发现该矿存在的管理人员人、证、岗不符、私开工作面、矿工入井不随身携带自救器、不检查有害气体等问题;五是东宁县煤管局监控中心对永盛煤矿监控系统一氧化碳报警与联网中断问题,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
        7.牡丹江市煤矿监管部门未认真履行2012年监察计划,对永盛煤矿监管缺失,未能发现该矿管理人员“人、证、岗”不符、私开工作面、矿工入井不随身携带自救器、不检查有害气体等问题;市煤矿安全监控中心对永盛煤矿监控系统一氧化碳报警与联网中断问题,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三)事故性质
        责任事故。
        五、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和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罚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建议不再追究责任人员:
        1.李广印,永盛煤矿主扇工,停风2天后,重新开启主扇,在没有检测矿井有毒有害气体的情况下,不随身携带自救器,贸然带领抽水工人入井,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2.赵川山(又名赵富绩),永盛煤矿矿长(无证),负责该矿全面工作,该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擅自指挥人员打开密闭,私开工作面,对监控系统存在的超限报警现象,未进行处理,事故发生后不及时上报事故,违章指挥、盲目施救,导致事故扩大,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责任人员:
        1.殷振发,永盛煤矿投资人,聘用不具备矿长资格人员管理煤矿,事故发生后不及时上报事故,盲目组织施救,导致事故扩大,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高波,中共党员,永盛煤矿投资人,聘用不具备矿长资格人员管理煤矿,事故发生后不及时上报事故,盲目组织施救,导致事故扩大,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吴刚,东宁县煤炭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局永盛煤矿驻矿安监员兼东宁县煤炭局和安救护队队员,负责该矿日常监管工作。不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对永盛煤矿私开工作面制止不力,对作业人员入井不随身携带自救器、不检测矿井有毒有害气体现象,不报告,不制止,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刘汝会,中共党员,东宁县煤炭局和安救护队副队长,协助分管领导负责辖区煤矿日常监管工作。在对永盛煤矿日常检查时,未发现该矿存在的管理人员人、证、岗不符、私开工作面等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鉴于检察机关已对其立案,待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后,再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
        5.季德彬,中共党员,东宁县煤炭局和安救护队副队长,协助分管领导负责辖区煤矿日常监管工作。在对永盛煤矿日常检查时,未发现该矿存在的管理人员人、证、岗不符、私开工作面等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鉴于检察机关已对其立案,待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后,再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
        6.王林岐,中共党员,东宁县煤炭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负责东宁县老黑山区域煤矿(含永盛煤矿)日常监管工作。作为分管领导,在对永盛煤矿日常检查时,未发现该矿存在的管理人员人、证、岗不符、私开工作面等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鉴于检察机关已对其立案,待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后,再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
        上述人员待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后,再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
        建议给予相关处罚的责任人员:
        1.李宗志,永盛煤矿安全矿长(持有矿长证),负责该矿安全工作,由于矿井放假,事故发生前已离岗。疏于安全管理,对作业人员长期入井不随身携带自救器、不检测矿井有毒有害气体行为放任失察,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建议撤销其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终身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矿长,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对其处以人民币9999元罚款。
        2.张海彬,永盛煤矿技术负责人(无证),负责该矿技术工作。由于矿井放假,事故发生前已离岗。技术管理不力,对该矿存在私开工作面、违规作业及“一通三防”管理不到位的问题不制止、不改正,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对其处以人民币9999元罚款。
        3.张明宝,永盛煤矿机电矿长,负责该矿机电工作。由于矿井放假,事故发生前已离岗。当班工作安排不力,没有针对主扇恢复通风后入井抽水作业做出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建议撤销其(机电矿长)安全资格证,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对其处以人民币9999元罚款。
        4.柴方勇,永盛煤矿生产矿长(挂名),不在本矿工作,为煤矿提供相应资格证明,使煤矿取得合法生产资格,实际未履行职责。建议撤销其(生产矿长)安全资格证,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对其处以人民币9999元罚款。
        5.朴基龙,永盛煤矿安全矿长(挂名),为煤矿提供相应资格证明,使煤矿取得合法生产资格,实际未履行职责。建议撤销其(安全矿长)安全资格证,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对其处以人民币9999元罚款。
        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责任人员:
         1.张云国,东宁县煤炭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局监控中心主任,负责东宁县所属煤矿瓦斯监控工作。对永盛煤矿监控系统一氧化碳报警与联网中断问题,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2.宋涛,中共党员,东宁县煤炭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局局长,负责县煤炭局全面工作。对县煤管局监管人员监管不力和县监控中心履职不到位等问题失察,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事故,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3.张富广,东宁县副县长,分管全县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对煤矿安全监管人员工作不尽职、煤矿救护队员与驻矿监督员互相兼职,非专职,救护队缺乏演练等情况失察,得知事故后,未及时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事故,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4.钟锐,中共党员,牡丹江市煤炭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局监控中心主任,负责全市煤矿瓦斯监控工作。对永盛煤矿监控系统一氧化碳报警与联网中断问题,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5.陈建宏,中共党员,牡丹江市煤炭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局监管二科科长,负责全市煤矿日常监管工作。未严格履行2012年监察计划,对永盛煤矿日常监管不力,未发现该矿存在的管理人员人、证、岗不符,私开工作面等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二)对事故矿井的处罚建议
        依据《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六款规定,建议证照颁发管理部门吊(注)销该矿相关证照,牡丹江市政府对东宁县永盛煤矿按照关闭矿井的五条标准予以关闭。
        (三)建议责成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以上罚款,由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哈南监察分局执行收缴。
        六、下一步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黑龙江省各产煤地市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国家法律法规,督导煤矿企业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监管总局58号令),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部署和要求,充分认识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坚决克服松懈、麻痹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深刻吸取和总结这起事故的教训,针对事故中暴露出的管理问题,认真研究、制定防范措施,以这起事故为典型案例,对煤矿干部、职工开展针对性教育,落实各项责任制度,消除安全管理的死角,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二)各类煤矿企业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要把“一通三防”作为煤矿安全的重中之重,强化矿井通风管理,确保通风系统可靠,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加强煤矿火区的治理,严禁在火区周围进行采掘活动。停产矿井必须做到停工不停风。入井工人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
        (三)各级煤矿安全管理部门及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扎实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加强对企业现场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组织生产行为,督导企业依法依规组织生产,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切实保护矿工生命安全。要针对事故中暴露出煤矿非法生产问题,制定针对性措施和办法,特别要加强对超层越界、隐蔽工程的专项检查和开工验收管理工作。要按部门职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合力,严厉打击煤矿超层越界,盗采资源的违法行为。
        (四)各级行管部门要加强对煤矿生产技术和内业管理,定期对煤矿的交换图纸进行核实,防止私开工作面现象发生。
        (五)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针对救护队伍技术力量不强,设备落后,经验不足,未进行针对性地救助演练等问题,要加强队伍建设,配齐充实专业人员,配备专业装备,加强日常训练、演练,提高抢险救灾能力。
        (六)加强职工安全培训教育。要进一步加强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全面提高职工的自主保安意识和安全责任意识,提高管理队伍的素质,杜绝“三违”现象。黑龙江省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在全省开展煤矿安全管理人员持证上岗专项检查,严格矿井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和证照管理,实现“人、证、岗” 相符。
        (七)要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规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工作,严厉打击和惩处煤矿发生事故后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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