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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县宏顺化工原料有限公司“3·29”中毒窒息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5月13日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炉火工孙贵新在发现管道堵塞后,没有及时向厂方报告,在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的情况下,擅自打开运行中的有毒气体管道疏通口泥土封堵,对堵塞管道进行疏通作业,造成硫化氢、二硫化碳气体大量泄漏,吸入有毒气体后中毒昏厥跌落水池中,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朱忠礼、郭巧红、张兰堂、姚清芬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盲目施救,先后中毒昏厥,致使事故扩大。
      (二)事故间接原因。
      1.魏县宏顺化工原料有限公司未履行备案手续,非法组织生产。
      2.魏县宏顺化工原料有限公司职工安全意识差,缺乏最基本的专业知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魏县牙里镇政府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不到位。
      4.魏县安全监管局落实危化企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因非法生产、违章作业、盲目施救而造成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责任人员。
      1.孙贵新,男,魏县宏顺化工原料有限公司炉火工。安全生产职责不清,在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违反操作规程对堵塞管道进行疏通作业,导致管道中的有毒气体逸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相关责任。
      2.张兰堂,男,魏县宏顺化工原料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负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安全。对公司未建立健全“三项制度”、未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应急救援管理工作不落实和非法生产负有责任。在事故发生后,未对施救人员提出安全防护要求,也未对正在运行,溢出毒气的设备采取任何措施,盲目指挥,违规施救,致使事故扩大,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规定,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张守书,男,魏县宏顺化工原料有限公司企业法人代表。是该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企业安全生产负总责,对该企业未经许可,擅自非法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规定,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议给予政纪处分的责任人员。
      4.边春刚,男,中共党员,魏县牙里镇人大主席,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安委会办公室主任,协助安委会主任负责全镇安全生产工作,根据牙里镇党政联席会议安排,其从2013年1月31日起至今,全面负责该镇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到位,对该企业监管不力,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4条第1项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5.王继勇,男,中共党员,魏县牙里镇党委副书记、镇长,牙里镇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镇政府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镇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分工不明确,调整分工不及时,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一定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4条第1项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6.母庆标,男,中共党员,魏县牙里镇政府西南庄包村干部。魏县宏顺化工原料有限公司位于西南庄村辖区,属其分包范围之内。落实“一岗双责”不到位,对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流于形式,对该企业非法生产行为失察,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4条第1项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7.姚丽敏,女,中共党员,魏县牙里镇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辖区内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日常检查。对该企业非法生产行为失察,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 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4条第1项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8.李健,男,魏县安全监管局危化科科员,重点负责张二庄镇、牙里镇、双井镇危化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对魏县宏顺化工原料有限公司非法生产的情况不了解,监管不到位,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4条第1项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9.李明,男,魏县安全监管局危化科负责人,负责全县危化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对魏县宏顺化工原料有限公司非法生产的情况不了解,监管不到位,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4条第1项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责任单位。
      魏县宏顺化工原料有限公司不具备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建议由魏县人民政府按照关闭标准依法予以取缔。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魏县辖区内所有从事危险化学品的企业要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杜绝未批先建,无证生产经营行为。
      2.要切实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不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和自救能力。
      3.魏县县、乡两级党委、政府要认真落实对企业安全监管的主体责任,不断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的认识。要深刻汲取此次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坚决贯彻“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产财产安全。
      4.全市要继续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严厉查处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对非法、违法生产行为,要依法依规,该取缔的坚决取缔,该停业的一律立即停业,应处罚的一律高限处罚。要形成合力,严格监控,防止反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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