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事故性质。
这是一起因安全管理不到位、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而引发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1.于文涛,石钢公司动力厂职工。违反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业煤气安全规程》,未办理煤气危险作业申请票,未佩戴呼吸器或通风式防毒面具、未将放散管开启就直接将盲板阀打开,造成煤气中毒,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责任。
(二)建议公司内部处理人员。
2.康茂,石钢公司动力厂职工。违反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业煤气安全规程》,未办理煤气危险作业申请票,未佩戴呼吸器或通风式防毒面具、未将放散管开启就直接将盲板阀打开,造成煤气中毒,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责成石钢公司依照内部规定留厂察看6个月,报石家庄市安全监管局备案。
3.赵立宏,石钢公司动力厂煤气工段段长,负责审核翻盲板作业方案并组织实施翻盲板作业。对带煤气翻盲板作业项目组织指挥及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责成石钢公司依照内部规定给予撤职处分,报石家庄市安全监管局备案。
4.刘运涛,石钢公司动力厂安全科副科长,负责动力厂安全管理工作。对带煤气翻盲板作业项目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责成石钢公司依照内部规定扣除其2013年安全风险抵押金5000元,报石家庄市安全监管局备案。
5.刘向国,石钢公司动力厂副厂长,负责动力厂安全管理工作。对带煤气翻盲板作业项目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责成石钢公司依照内部规定给予降职处分,扣除其2013年安全风险抵押金9600元,报石家庄市安全监管局备案。
6.曹秀海,石钢公司安全部部长,负责石钢公司安全管理工作。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责成石钢公司依照内部规定扣除其2013年安全风险抵押金12000元,报石家庄市安全监管局备案。
7.段庆福,石钢公司副总经理,负责石钢公司安全管理工作。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责成石钢公司依照内部规定扣除其2013年安全风险抵押金15000 元,报石家庄市安全监管局备案。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
8.齐志华,石钢公司动力厂厂长,负责动力厂全面工作。对带煤气翻盲板作业项目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石家庄市安全监管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计人民币1.95万元。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石钢公司。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未严格监督作业人员落实相关操作规程,制度执行不认真不严格,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因该公司在2013年度连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石家庄市安全监管局处18万元的罚款。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 石钢公司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三项制度”,将技改项目纳入安全管理的范畴,同时,进一步明确技改、生产、安全等部门的职责分工,有效堵塞管理漏洞。
(二) 石钢公司要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要进一步强化煤气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严禁无票进行煤气危险作业。严格条件确认、作业许可、安全措施、劳动保护、现场监护,确保煤气危险作业安全,杜绝“三违”现象。
(三) 石钢公司要修订完善各项安全管理规定,与各工厂签订安全管理目标责任承诺书,工厂与各工段、岗位员工层层进行责任分解,从上到下,各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要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盲区死角,把安全生产落实到基层每位员工。
(四) 石钢公司要加强对检维修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专门组织、明确责任、领导靠前指挥、重点加以防控。要制定完善、科学、安全、可靠的煤气—天然气检维修方案,做好检维修作业的组织管理、统筹协调和安全监管,制定并落实好检维修作业应急预案。检维修作业前,要进行作业现场安全交底,实行安全生产确认制,施工、检修作业过程中,监护人员配备到位,严格履行监护职责,建立操作人员互保、联保机制,对习惯性违章行为要严肃处理并加大考核力度。
(五)石钢公司要全面开展各车间、工段、班组以及技改项目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查出的隐患,要立即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做到整改责任人、时限、资金、措施、预案“五落实”,确保整改到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做到全覆盖、严要求、重实效,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努力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