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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子河路互通和临江路互通Ⅱ期工程南农河护坡构造工程“10.11”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23年08月30日

2020年10月11日9时15分,位于江北新区丰子河路互通及临江路互通Ⅱ期工程南农河护坡施工现场,劳务分包单位南京华而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名施工人员戎某某在临江路互通南农河护坡施工作业时沿护坡斜面行走不慎滑倒受伤,经送南京市浦口区中心医院抢救无效,于10月11日19时20分死亡。接报后,市应急管理局立即派员组织事故调查组相关成员单位赶赴事故现场,调查了解该起事故发生的相关情况,同时对事故现场进行初步勘验。

事故发生后,依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南京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总工会、市公建中心等单位成立了丰子河路互通和临江路互通Ⅱ期工程南农河护坡构造工程“10.11”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展开调查。

事故调查组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现将事故调查情况公开如下:

一、事故经过、救援情况

2020年10月11日上午6:30,南京华而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班组长尹某某安排工人方某某、尚某某和戎某某到丰子河路互通及临江路互通Ⅱ期工程南农河护坡构造工程左幅位置施工作业。

上午9时15分,工人戎某某避开设置在右幅的专用上下通道,沿已施工完成的中分带护坡斜面进入正在施工中的左幅护坡施工现场,在行走中滑跌至坡底。在场工友方某某、尚某某听见响声看到戎某某已滑跌至坡底位置,仰面平躺,安全帽在头部旁边,头部未见明显流血、外伤,人员处于昏迷状态,方某某、尚某某发现此情况,没有移动伤者,立即电话向班组长报告,尹某某接到电话后,立即赶赴现场并向项目部汇报。9点30分伤者被送往南京市浦口区医院救治,于19:20分抢救无效死亡。

该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41(壹佰肆拾壹)万元。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及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

1. 直接原因

戎某某安全意识淡薄,未按规定从施工现场设置的专用上下通道通行,违章沿着护坡斜面行走滑倒跌伤致死,是造成这起生产安全事故的直接原因,也是主要原因。

2. 间接原因

(1)南京华而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人李某某对现场安全工作重视不足,现场安全防护不到位,未严格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新上岗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不到位,对现场班组人员违章行为采取有效的安全管理措施,是造成这起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原因。

(2)施工班组长尹某某作为施工现场负责人,施工期间离开现场,未能安排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对从业人员违章行为,没有采取可靠安全管理措施加以制止;是造成这起生产安全事故的原因之一。

(二)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通过调查取证和分析,认定这起事故为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处理建议

1. 南京华而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未严格按照项目部安全技术交底的要求管理;未按规定在施工现场配备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对班组人员违章行为采取可靠的安全管理措施加以制止;应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重要责任。

处理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对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 戎某某本人安全意识淡薄,未按从施工现场设置的专用上下通道通行的规定,违章沿着护坡斜面行走滑倒跌伤致死,鉴于其已死亡,不予追究。

3. 尹某某,作为南京华而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现场班组长,未按照规定履职尽责,应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监管责任。

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对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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