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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三船连环碰撞事故中的教训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07月23日

    路上有车辆的连环碰撞事故,海上有时也会出现类似的连环撞船事故。2010 年4 月19 日在宁波穿山半岛南部水域就发生了  一起三船连环碰撞事故。
    一、事故概况
    2010 年4 月19 日中午时分,一艘宁波籍干货船A 轮装载黄沙从福州驶往乍浦途中,在宁波穿山半岛南部水域与因浓雾临时锚泊的试航船B 轮发生碰撞,随后又与从天津装载汽油驶往东莞的油轮C 发生碰撞,造成干货船沉没,船上14 人全部落水,后其中10 人被救起,4 人失踪。
    4 月18 日,A 轮从福州装载黄沙北上驶往乍浦。
    19 日上午约10 点左右,A 轮航行至牛鼻山水道北端西磨盘附近水域。当日10 点45 分左右,事故船B 轮原来准备从虾峙门驶往外海试,由于浓雾交通管制遂驶往峙头南部水域抛锚。11点左右,另外一艘事故船C 轮从定海开航南下。
    大约在11 点半,海面起浓雾能见度约1 海里,并继续降低。
    此时,A 轮已出双屿门北口,航速约11.6 节,但没有按规定鸣放雾号、备车和加派了望人员,也未能开启航行灯。B 轮在佛渡水道北部圆山岛东部抛锚,抛锚后驾驶台留有相关人员值班。C轮航行至峙头长柄嘴,二副上驾驶台,开始航行值班,航速约5.7 节,该轮也没有按规定鸣放雾号、备车和加派了望人员,主机处于“前进三”状态。
    11 点50 分时,A 轮船长在雷达屏幕上发现B 轮的回波,位13
    于本船接近船艏方向,距离约2.0 海里处,但没有采取任何避让措施。4 分钟后,C 轮二副首次通过AIS 发现A 轮与本船距离约2.5 海里,于是用VHF16 呼叫,但没有得到应答,逐指令水手向右调整航向拟与A 轮左对左通过。
    11 点55 分时,A 轮船长通过雷达判明B 轮为一锚泊船,而后令水手将航向向右调整3-5°。与此同时,C 轮二副认为其与A 轮可以绿灯会遇通过,遂令水手向左转向,将航向改至约190°。此时A 轮与B 轮相距约0.8 海里,与C 轮约1.8 海里。
    11 点59 分时,A 轮船长下令将主机由“前进四”降至“前进二”。两轮距离迅速接近至不足200 米时,可用肉眼观察到对方船轮廓,A 轮船长即跑向操舵台亲自操“右舵20”,随即意识到碰撞已无法避免,改操“左满舵”。
    1 分钟后,A 轮驾驶台左侧舷灯部位船体及救生艇架与B 轮船首偏左处发生碰撞。碰撞发生后,A 轮上一片混乱,船员没有意识到第二次碰撞正在降临,而第二次碰撞对A 轮来说才是灾难性的。
    在A 轮与B 轮发生碰撞后1 分钟,C 轮二副在雷达上发现A轮回波横在本轮船首方向,距离不足0.3 海里,随即下令“左满舵”。又过半分钟,A 轮船长也发现了C 轮,此时两船已非常接近。随即C 轮船艏与A 轮左舷第一货舱发生猛烈碰撞。碰撞后,A 轮开始大量进水,迅速下沉,船长操船准备往峙头角附近水域抢滩,但未成功,船舶终就沉没,船上全体船员落水,后10 人被救,4 人失踪。
    二、事故教训
    1、A、C 两轮雾中航行时了望严重疏忽。事发时海上浓雾,能见度差,A 轮船长在当其与锚泊船距离缩减至1 海里时才判明其为锚泊船,与C 轮距离缩减至数十米时才发现C 轮。C 轮二副虽在与 A 轮相距约2.5 海里时已发现对方,但其未能及时判明对方船的动态及相互之间形成的碰撞危险;当两船距离缩减至约1.8 海里时,还错误地认为两船可以绿灯会遇通过,并指令水手向左转向。
    2、《1972 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要求避让行动应该是及早的且是大幅度的,在能见度不良时应避免对正横前来船采取左转避让行动,而A 轮和C 轮是怎么做的呢? A 轮船长在本船与B 轮相距约0.8 海里才采取向右调整航向不超过5°的小幅度转向避让行动,减速时与B 轮相距仅0.2 海里。 C 轮二副在对位于其正横之前的A 轮采取了向左转向的避让行动,直至临近碰撞前不足1 分钟,才采取紧急停车的措施。上述做法违背了《1972 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要求。
    3、A、C 两轮未使用良好船艺在雾中航行。一直采用海上定速航行,均未采取备车、加派船艏了望人员、及早利用VHF 联系、鸣放雾笛等措施,不符合良好船艺的要求。
    4、B 轮在航行过程中获悉虾峙门航道因浓雾封航信息后,
    临时决定选择到圆山锚地附近水域锚泊(避开当时相对拥挤的马峙锚地),其做法符合海员通常做法。但在选择入锚点时不够谨慎,没有注意避开航道(西航路佛渡水道航段),不符合良好船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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