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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矿“2006.12.15”放炮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03月21日

        2006年12月15日12时许,大明矿综掘二队第一遍炮打了40个眼,第一次放炮联了31个眼;7个顶眼、2个顶帮眼没联。放炮后,班长刘×、放跑员丁×、安监员孟×、瓦检员梁×四人进入工作面检查爆破效果和顶板情况,准备放第二次炮。班长刘×、放炮员丁×在检查中发现中间3个顶眼,每孔掉落1个药卷,班长刘×想在第二次放炮中将右侧硐室底跟岩石突出部分处理掉,便向放炮员要了一枚雷管、三个药卷,自己将雷管脚线短接后装配了一个引药,将另两个药卷放在底板上,又向放炮员要了一枚雷管,放炮员将第二枚雷管脚线短接后交给刘×,刘×把已装配好的引药和第二枚雷管一同握在左手中。放炮员去掌子头将震落的药卷余孔填加黄泥。12时15分,现场3人突然听到一声炮响,大家急忙转身查看,发现班长刘×蹲在硐室门口,右手握着左手腕,左手被崩掉。
        事故原因:
        1、刘×在接过第二枚雷管转身去装药过程中,雷管脚线可能刮到了底板岩块,被拉拽引爆,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放炮员没有亲自装配引药,班长刘×在装配引药工作中操作不规范,没有在安全地点加工引药,在思想上有重生产、轻安全现象。
        3、班长刘×不应将加工好的引药和单独雷管握在一起,脚线在装药前提前打开,造成落地,刮到了底板岩块,被拉拽引爆,引起引药爆炸,加剧了危害威力。
        4、作业人员没有认真执行“一炮四检”和“四人联锁”制度,安监员、瓦检员没有严格监督作业人员装药的全过程。
        5、施工单位作业规程违反掘进巷道放炮必须一次起爆的规定,改为两次起爆,增加了在第二次联炮中的危险因素。
        6、对爆破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力度不够,使爆破作业人员对火工品的安全性能知识缺乏了解、掌握不够。
        防范措施:
        1、放炮员必须亲自装配引药,严禁其他人员替代。
        2、放炮员装配引药必须在安全的指定地点进行,必须设栅栏、挂牌,并悬挂火工品使用说明书,实行定置管理,在放炮员装配引药过程中其他人员严禁入内。
        3、掘进巷道放炮作业必须严格执行一次爆破的规定,严禁二次起爆。
        4、放炮作业必须严格执行“一炮四检”和“四人联锁”制度,安监员、瓦检员必须严格监督放炮作业的全过程。
        5、加强全矿爆破工对火工品安全知识的教育和培训,并对爆破工进行全员考试,使所有爆破工熟练掌握火工品的安全知识,做到安全操作,确保万无一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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