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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湖锡线航道11•25重大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5月24日

  2、乙方:“皖灵壁挂0505号”船。

  (1)未保持安全航速。乙方在菱湖大桥上游全速下行行驶,忽视在桥梁附近和市河航段的减速要求;忽视船舶在快速情形下减速,冲程对船舶作用的影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第七条“安全航速”第一款“船舶在任何时候均应当以安全航速行驶,以便能够采取有效的避让行动,防止碰撞。”以及第二款“船舶决定安全航速时,应当考虑能见度、通航密度、船舶操纵性能、风、浪及航道情况和周围环境等主要因素;……”的规定。

  (2)了望疏忽,估计错误。当发现甲方后,没有认真了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第六条“船舶应当随时用视觉、听觉以及一切有效手段保持正规的了望,随时注意周围环境和来船动态,以便对局面和碰撞危险作出充分的估计”的规定。

  (3)没有使用船舶声响信号。夜间两船交会,除使用红、绿闪光灯外,还必须使用声号。但乙方船舶没有号笛设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第四十二条“声响信号设备”第一款“机动船应配备号笛一个、号钟一只。”及第四十四条“船舶相遇时声号的应用”第一款第(一)项“……。鸣放声号一短声时,夜间连续显示红闪光灯,白天在左舷挥动白色号旗,表示要求来船从我左舷会过;鸣放声号二短声时,夜间连续显示绿闪光灯,白天在右舷挥动白色号旗,表示要求来船从我右舷会过。”的规定。

  (4)船舶超载运输。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任何船舶不得超载运输货物或旅客”的规定。

  据上,“皖灵壁挂0505号”船应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十、对责任方的行政、刑事处分

  本起事故,造成“皖灵壁挂0505号”船沉没,船上3人溺水死亡,社会影响极大,后果严重。事故调查组作出如下建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拟对“浙湖州货0482号”船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吊销事故主要责任者姚小狗四等二副船员适任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拟对“皖灵壁挂0505号”船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胡国兵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之规定,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2001年第310号令)规定,事故责任认定后,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十一、事故教训

  1、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法规、规章,船舶应尽可能沿本船右舷一侧航道行驶,船员要持证驾驶,守法遵章是船舶航行安全的保证。

  2、任何船舶在航行时,应保持正规了望和高度警惕;船舶在航时应保持安全航速。船舶航行必须配备号笛、号信、号旗,并使其处在适用情况下,作为船舶驾驶人员还要正确使用。

  3、船舶应当按核定的载重线装载货物,船舶干舷越大,储备浮力也就越大。反之,船舶超载干舷越小,储备浮力也就越小,极不安全。

  4、从本起事故的船舶登记看,任何船舶必须遵守国家《船舶登记条例》,船舶所有人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船舶登记;船舶转让出售,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原船舶所有人和新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文书和证书,到船籍港登记机关办理船舶注销登记和申请所有权登记。

  5、船舶航行,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配备足以保证航行安全的适任船员。

  6、必须严格遵守和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乡镇人民政府和船舶所有人单位、企业,要加强对本乡镇、本单位船舶的安全管理,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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