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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湖锡线航道11•25重大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5月24日

  六、事故经过 经调查,事故经过如下:

  2004年11月25日,甲方重载灰石145吨(超载),由姚小狗驾驶从湖州达强建材有限公司洞子门石矿驶往湖州菱湖百安居水泥厂,上行。乙方重载石粉95吨(超载),由胡国兵驾驶从德清洛舍镇东行第十石粉厂驶往上海青浦,下行。约18:30时,在菱湖双堂子叉口,有一货机船从甲方左舷追越,甲方靠右航行。约19时不到,当甲方航行到菱湖大桥下游新建菱湖海事所站房附近航段(距大桥约200米左右)时,欲过菱湖大桥后能左转弯进入菱新线航道,船位在航道中间偏本船左舷一侧位置,中速航行。乙方船位在航道中间,快速进菱湖大桥,船过桥后又减速。双方相距约145米左右时,各自互见对方红、绿舷灯,对驶相遇。在存在碰撞危险局面时,双方驾驶都没有使用会船声号(甲方喇叭已坏,乙方无声号设备)。甲方闪绿闪光灯(会船用,绿闪光灯灯罩色度不符《规则》要求)后,未见乙方回答,在对乙方动态不明时,甲方仍继续前驶;当双方处在紧迫局面时,甲方采取打(盘)左舵,船艏向本船左舷一侧转向。此时,乙方眼看两船要碰撞,本船右前方有停泊过夜船舶,立即采取左舵,拉足油门(全速),闪绿闪光灯,船艏向本船左舷一侧转向避让甲方。甲方在航道中间偏本船左舷一侧中速航行时,又判断本船有可能要碰撞菱湖大桥墩,继而又采取回(盘)右舵,同时加速,船艏随之迅速向本船右舷一侧转向。但终因两船距离过近,双方避让不及,在菱湖大桥下游65米航段处,甲方船艏与乙方距船艏6.2米右舷甲板处发生碰撞,并迅速骑压上乙方,致乙方船舶沉没。乙方6人全部落水,其中胡扣余、胡国兵、胡国军3人获救,在船舱内的郭杏兰、向冬菊、胡文兵3人逃生不及而溺水死亡。

  七、现场搜救和调查

  事故发生后,湖州地方海事处菱湖海事所“浙海事巡0327号”艇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并开展抢险救助和现场维护工作;南浔区水上公安派出所也派出公安艇协助。湖州市地方海事局接到事故险情报告后,在现场会同湖州地方海事处成立了以分管局长为组长的事故调查处理组,启动应急预案,事故调查取证组、抢险救助组、现场维护组、善后协调组同时进行相关工作。获救船员被立即送往菱湖粮贸大厦,当地政府给他们购买了衣物,安排住宿和吃饭;海事部门迅速调集打捞船、清舱过驳船从各工作点赶赴出事地点。

  事故发生后,市交通局、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市地方海事局等单位领导以及当地政府领导非常重视,相继赶到现场,指挥、协调事故调查和抢险救助工作。

  “皖灵壁挂0505号”船已于11月26日早晨7时打捞出水,溺水身亡的郭杏兰、向冬菊、胡文兵3人尸体分别找到,并送入湖州市殡仪馆。海事机构责令肇事船舶指定驶往公安寄泊处停泊,南浔区公安分局也已开展刑事侦查。

  八、事故原因

  湖州市地方海事局“11.25重大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小组,经调查取证,取得以下证据材料:⑴、双方当事人《查询笔录》8份,⑵、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笔录》3份、⑶、双方船舶进行《勘验检查笔录》2份,⑷、航道《摄影》3张,⑸、双方船舶《摄影》8张,⑹、受害者《摄影》5张,⑺、对证人进行取证5份,⑻、船舶发货单位《装货凭证》2份,⑼、邀请有关核技术部门对水文、气象、船舶的技术鉴定《鉴定意见书》7份,⑽、取得物证1件;安徽省宿州市地方海事局出具:⑾、《证明》1页、⑿、《关于胡国军、胡扣余两人持证情况和说明》1页、⒀、《关于皖灵壁挂0505船所有权证书的说明》1页、⒁、《船舶国籍证书》复印件2页、⒂、《内河船舶检验证书簿》复印件8页。综合双方当事人陈述和证据材料,对本起事故的原因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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