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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岭山凯东中央街124号商铺装修工地“1.9”高处坠落一般事故的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7年07月22日

2016年1月9日中午12时许,位于东莞市大岭山镇凯东中央街124号商铺发生一起涉嫌高空坠落一般事故,导致一名施工人员雷金升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当天下午16时30分左右,大岭山安监分局接到大岭山派出所关于该起事故的电话报告,立即派员到事故发生地点开展调查。为调查事故经过、原因,明确事故性质及责任,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经东莞市政府同意,于1月11日由市安全监管局依法牵头成立事故调查组,依法对大岭山“1.9” 一般事故开展调查。调查组由该镇安监分局、镇人民政府监察室、镇公安分局、镇总工会、镇规划建设办、镇房管所、大岭山社区等单位组成,并邀请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参加。截止2016年3月8日,该事故已调查完结,现将调查有关情况汇总如下:
一、事故有关人员概况以及协议情况
1、发包方:李超英,女,辽宁省庄河市兰店乡人。
2、承包方(包工头):陈超粮,男,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蔡锷乡人。
3、施工人员:王毅刚,男,陕西省合阳县新池镇人。
4、124号商铺业主:钟天宝,男,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人。该商铺于2010年购买,面积83平方米,总价约130万元人民币,钟天宝于2015年12月3日将商铺租给李超英使用,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5、旭丰装饰:经查工商企业信用信息公开系统现无此单位信息,经询问使用登记人陈超粮,自述此名称由其本人为施工队所起,未经工商部门正式登记注册。
6、凯东物业管理处:东莞市世纪新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地址:东莞市大岭山镇教育西路凯东新城办公室,法定代表人:陈海生,成立日期:2005年12月05日,营业期限至长期,经营范围:物业管理:与物业相配套的会所管理;物业租赁。
7、协议情况:店主李超英作为乙方于2015年12月3日与钟天宝作为甲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时间:2015年12月03日至2018年12月02日。李超英与陈超粮于2015年12月5日到东莞市世纪新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处以钟天宝的名义进行装修备案,并填写商铺装修申请表,管理处工程部、保安部、财务部、物业办和物业总负责人已加其审批意见并签名确认。包工头陈超粮与店主李超英之间装修关系只有口头协议没有签订书面合同,陈超粮与雷金升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2016年1月9日中午12时许,位于东莞市大岭山镇凯东中央街124号商铺,店主李超英、李超英母亲和哥哥在一楼检查店铺装修进展情况,现场施工人员王毅刚和雷金升正在对该铺面进行装修,雷金升站在脚手架上面对天花板的墙面批灰,其站立位置离一楼地面高约4.6米,其中隔层离地面高度约2.6米,脚手架高度为2米。此时施工人员王毅刚正在一楼隔层的楼梯上,准备对墙壁进行批灰,包工头陈超粮也正在上隔层的楼梯,准备上隔层去看店主李超英要求打掉的地脚线。脚手架突然散架,雷金升从脚手架上摔至一楼地面。当时在场的人均看到雷金升的头部先着地,嘴和鼻子都有大量出血,伤势严重,而后陈超粮迅速开车把雷金升送往大岭山医院抢救治疗,到了医院后拨打110报警,当天下午1时许,大岭山医院宣布雷金升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人员伤亡情况及家属情况
1、该起事故共造成一人死亡,死者雷金升,男,陕西省合阳县黑池镇人。持有高空作业证,证号:T610524198106133214,初领日期:2014年05月26日,有效期限:2014年05月26日至2020年05月26日,复审日期:2017年05月,该证件尚在有效期内。
2、家属情况。
死者雷金升的父亲雷布证,男,陕西省合阳县黑池镇人。妹妹雷雅,女,陕西省合阳县黑池镇人。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现场施工人员雷金升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带和头盔),不慎从离地约4.6米的脚手架上跌落至地面,且头部先着地,造成其开放性颅脑损伤且大出血,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间接原因
现场脚手架的搭设过于简易,没有经过固定,架设不符合规范,受到外力时易造成脚手架重心不稳而倾倒,缺少对施工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缺乏对现场施工人员安全管理,是造成这次事故的间接原因。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组调查认定,这是一起因高处坠落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五、责任认定
店主李超英口头委托陈超粮承接整个商铺装修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事宜,双方无签订商铺装修的合同协议,在2015年12月5日,在店主李超英的陪同下陈超粮使用 “旭丰装饰”的名称在小区物业管理处备案该商铺的装修工程。该装修工程总价为人民币65000元整,包含砌墙、铺砖、隔墙、木工和批灰,不包含一楼地板砖的材料款、复合木地板材料和人工、户外广告、灯具、洁具和展品柜。期间,陈超粮分两期已收取李超英工程款共计人民币35000元,第一期为人民币15000元整,第二期为人民币20000元整。李超英口头委托陈超粮,陈超粮已带人进行施工并已接收部分工程款,已形成事实上的承包。
关于雷金升与陈超粮关系的问题:陈超粮雇用雷金升和王毅刚参与施工,由雷金升和王毅刚负责墙面和天花板批灰,并跟雷金升口头约定人民币9元一平方计算工资,总共约300平方,共约人民币2700元整。雷金升与王毅刚已从2016年1月2日参与施工,目前,陈超粮共支付人民币1000元整给雷金升王毅刚,每人各得人民币500元整。陈超粮与雷金升已形成事实上的雇佣关系。
关于脚手架的问题:陈超粮从大岭山东纵路建材市场长兴建材租来的,押金1200元,租金一个月人民币150元,是由雷金升自己搭建的脚手架。经镇规划建设办出具的技术结论:“根据《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操作手册》要求,脚手架安装应按设计和规范要求进行组装,铺板应严密。但根据事故发生后现场和保留的照片发现,现场使用的门式脚手架操作平台不符合相关要求,无验收;是非常简易的门式脚手架操作平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工人高空作业并没有佩戴安全带,安全帽,没有进行岗前培训。”在脚手架的搭建上存在违规操作行为。
2016年1月9日中午12时许,施工人员雷金升正站在脚手架上面负责天花顶的墙面批灰工作,雷金升不慎从隔层上的脚手架坠落至一楼地面受伤,经送大岭山医院抢救无效于当天下午1时许死亡。
根据上述事实,作出如下认定:
1、现场施工人员雷金升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带和头盔),所搭建的铁质脚手架未固定,不符合规范,且现场未安装防护围挡设施情况下进行施工并不慎从脚架上坠落至一楼地面受伤。现场施工人员雷金升对该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2、陈超粮无工程类施工资质,承揽工程类施工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措施不足,未安装防护围挡设施,无制定相关安全操作规程,未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未为从业人员提供安全绳和安全帽并监督教育其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未提供安全可靠的脚手架,导致了该起事故的发生。陈超粮对该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3、李超英将此商铺装修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李超英对该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六、处理建议
1、现场施工人员雷金升在该起事故负有责任,鉴于他已死亡,不再对其进行处罚。
2、包工头陈超粮在该起事故中负有责任,建议由大岭山安监分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3、店主李超英在该起事故中负有责任,建议由大岭山安监分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4、东莞市世纪新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其与业主钟天宝有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协议中《商铺装修管理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有规定:装修施工单位必须取得由市级主管部门颁发有效的《承建资格证书》方能承接其装修工程;第四条第二款:装修施工队必须对本商业街的管理制度规定严格执行,凡未按规定执行或装修工人在装修过程中所造成的一切事故,由业主及装修单位负责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所签订协议已分清各自职责,建议对东莞市世纪新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给予警示教育。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陈超粮在今后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取得相应的安全生产资质,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二)李超英应牢记事故血的教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东莞市世纪新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是该起事故发生地商铺物业的管理单位,该公司应吸取该起事故的教训,加强小区内各类物业的修缮和装修工程监管管理,及时制止各类违章施工作业,如未能制止应及时按职权分工报送大岭山规划建设办、房管所或综合执法分局等职能部门,防范各类事故再次发生。
(四)大岭山规划建设办要依法行使部门管理职权,进一步规范完善属于城建部门审核备案的修缮和装修工程、范围和办事程序,敦促相关工程在施工前完成审批或备案手续方可施工作业,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开展修缮和装修工程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
(五)大岭山房管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职责要求,全面管理本镇辖区内的房屋物业管理工作,督促各物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处通过安全检查,纠正在建修缮和装修工程中不规范行为,消除存在的安全隐患,同时督促物业管理处按有关部门要求完善辖区修缮和装修工程的审核备案和监管,敦促属于城建部门审核备案工程在施工前审批或备案手续方可施工作业,积极配合城建和城监等部门依法做好查处修缮和装修工程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六)大岭山社区要健全安全生产巡查队伍,完善监管网络,督促辖区内各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投入、安全管理和安全培训三项基础性工作,及时发现并纠正在建修缮和装修工程中不规范行为,消除存在的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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