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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麻涌镇“6.7”高处坠落较大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7年07月22日

2015年6月7日14时许,甘肃第二安装工程公司在其承接的位于东莞市麻涌镇的东莞市深粮物流有限公司粮食仓储及码头配套工程工作塔、汽车接发站、立筒仓、消防泵房、消防水池工程(4)-(5)轴交(D)-(E)轴的立筒仓仓顶(标高为+40.5米)进行模板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正在钢桁架平台上作业的四名作业人员高处坠落,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450万元。
事故发生后,东莞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徐建华书记和袁宝成市长、张科常务副市长先后作出重要批示,要求麻涌镇政府做好善后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分析事故原因,举一反三,预防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同时,各镇街、各相关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整治巡查工作,采取扎实有效的措施,突出抓好安全生产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确保责任制落实到位,严控隐患,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遵照市委市政府领导的指示,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015年6月15日,东莞市政府成立了由市安全监管局、市住建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人力资源局、市总工会、麻涌镇政府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的东莞市麻涌镇“6.7”高处坠落较大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基本查清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相关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工程基本情况
东莞市深粮物流有限公司粮食仓储及码头配套工程建筑物总建筑面积约25987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新建筒仓48个,工作塔和汽车接发站、消防泵房及消防水池各1栋。现施工工程项目建筑面积19211.226平方米,于2014年11月18日在东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2014年11月21日发布《中标通知书》。该项目为广东省、东莞市重点项目,承担政府粮食储备任务项目。
1、工程建设单位为东莞市深粮物流有限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东莞市麻涌镇麻三村建设路32号,法定代表人:叶青云,成立日期:2013年5月15日,营业期限至长期,经营范围:集装箱和散杂货及其他配套服务;集装箱和散杂运输;生产:食品(粮油)、散装食品(粮油),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港口经营、港口理货;道路货物运输等。
叶青云,东莞市深粮物流有限公司法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
吴胜兵,东莞市深粮物流有限公司工程部经理,东莞市深粮物流有限公司粮食仓储及码头配套工程项目负责人。
2、监理单位为广东安业建设工程顾问公司,2013年8月26日取得中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编号:E144009921),经济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资质等级为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有效期至2020年4月29日。
陈广良,广东安业建设工程顾问公司法人、董事长。
董超强,事故工程监理单位项目总监,全面负责项目监理机构的日常工作。
张学军,湖南省邵阳县黄亭市镇人,事故工程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
刘辅刚,湖北省石首市新厂镇人,事故工程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
3、施工单位为甘肃省第二安装工程公司,于1958年8月8日成立,2014年8月8日取得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类型:全民所有制,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吴家园西街2号;2014年取得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经济类型:国有,主要负责人庞忠,许可范围:建筑施工,有效期至2017年5月17日。
于广源,事故工程施工单位甘肃省第二安装工程公司东莞负责人,东莞分公司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
刘斗,事故工程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责人。
高扬,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事故工程施工单位安全员。
蒋文琪,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事故工程施工单位安全员。
许安武,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施工现场包工头。
周春发,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新河镇人,事故工程滑模班组长。
4、施工劳务承包单位为东莞市新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5月27日,于2015年1月7日取得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东莞市东城区主山东宝路107号易诚五楼503号,营业期限至长期,经营范围:建筑劳务分包;2012年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主要负责人:汤聘,有效期至2018年4月23日。
5、勘察单位为广东有色工程勘察设计院。
6、设计单位为中粮工程科技(郑州)有限公司。
2015年3月25日,该在建项目取得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事故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1、人员伤亡情况
东莞市麻涌镇“6.7”高处坠落较大事故造成4人死亡,死亡人员情况如下:
(1)何池兵,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新河镇人。
(2)胡金山,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新河镇人。
(3)陈庭义,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新河镇人。
(4)李文有,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杨田镇人。
2、直接经济损失
据初步估算,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450万元。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善后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5年6月7日14时许,4名劳务工人在(4)-(5)轴交(D)-(E)轴的立筒仓仓顶(标高为+40.5米)施工过程中,通过4台手动葫芦对钢桁架平台(即由28榀滑模提升架连接而成的作业平台)进行下降作业,此时,4台手动葫芦当中,3台悬挂在滑模提升架2[10横梁上,1台悬挂在2榀滑模提升架之间的钢管上,而且,该4台手动葫芦的4个下吊点均吊拉在钢桁架平台下弦钢管上。由于悬挂手动葫芦上的钢管(2榀滑模提升架之间)受力突然变形失稳,导致钢桁架平台向该手动葫芦下吊点方向倾斜,致使该手动葫芦下吊点受力同时变大,该下吊点钢管也因此弯曲变形失稳,并从钢桁架中脱落。随后,该钢桁架平台荷载重新分配到其它3台手动葫芦下吊点,直至下吊点钢管弯曲变形并从钢桁架平台中脱落,钢桁架平台从高处坠落至地面,在该钢桁架平台上作业的四名劳务工人高处坠落至地面,后送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应急救援情况
6月7日13时30分许,何池兵、胡金山、陈庭义、李文有等4名工人在深粮在建粮仓内,拟将粮仓施工平台降低1.5米,以便于粮仓顶部安装梁模板。14时许,模板支架跌落,致使4名工人坠落。随后,现场施工单位拨打120报警。14时20分,谷涌康怡医院、中堂医院接到市急救中心调度指令,赶往事故现场救援。麻涌医院于15时3分接到调度命令,于15时19分赶到现场并开展抢救,并于16时31分将伤员送往麻涌医院抢救,17时35分左右,麻涌医院称4名伤者已于17时30分左右抢救无效死亡。麻涌镇消防部门于15时8分接报,15时40分左右赶到现场,16时左右清理完跌落物。接到事故报告后,市安监局、市住建局、麻涌镇政府等相关部门主要领导迅速赶赴现场处置,检查事故现场安全状况,防范发生次生事故。经评估,本次事故应急处置及时、有效。
(三)事故善后处理
事故发生后,麻涌镇政府高度重视事故善后处理工作,成立以镇长为组长、相关镇领导为副组长,住建、安监、应急、人力资源、社保、医疗、公安、宣传、工会等部门为成员的事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事故处置调查组、新闻接待组、家属安抚组、后勤保障组等4个工作小组。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原则,为进一步查明事故的原因、性质和类型,事故调查组进行了大量的调查询问取证工作,对事故现场进行详细的内外围反复勘查,收集和掌握了大量的第一手材料,基本查清了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4)-(5)轴交(D)-(E)轴的立筒仓仓顶钢桁架平台(即滑模提升架内挑平台)在利用4台手动葫芦自筒仓顶进行下降作业过程中,悬挂在两个提升架之间的钢管上的其中1台手动葫芦上吊点失稳和4台手动葫芦四个下吊点钢管弯曲变形并从钢桁架平台脱落,是导致钢桁架平台和4名作业人员一同高处坠落的直接原因;四名作业人员(何池兵 、胡金山、陈庭义、李文友)违章作业,在无有效安全防护的情况下,用手动葫芦对自身作业平台-立筒仓仓顶钢桁架平台进行下降作业,这是事故发生的又一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1、施工单位甘肃省第二安装工程公司将建筑工程劳务项目违法分包给不具备建筑工程劳务资质的包工头许安武、安全管理流于形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甘肃省第二安装工程公司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工作,具体存在问题如下:一是将东莞市深粮物流有限公司粮食仓储及码头配套工程劳务违法分包给不具备建筑工程劳务资质的包工头许安武;二是安全管理不到位,在发现滑模班组未按照专项论证方案施工,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未及时发出停工通知,要求滑模班组立即停止施工;三是项目安全管理人员未履职,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行现场管理,未能及时发现许安武及其劳务工人违章作业,并进行制止;四是安全培训和技术交底不到位,未能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相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且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2、监理单位广东安业建设工程顾问公司未按要求履行监理安全责任,监理单位安全监理不到位,对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熟视无睹。广东安业建设工程顾问公司作为监理单位负责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理,应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督促落实整改。广东安业建设工程顾问公司在该项目具体存在问题如下:一是自2015年4月起,广东安业建设工程顾问公司在明知事故立筒仓仓壁滑模工程和立筒仓仓顶模板工程均未按专家论证审查的方案实施的情况下,未针对事故立筒仓仓壁滑模工程和立筒仓仓顶模板工程签发隐患整改通知和停工令,也未向主管部门报告。在事故发生当日,专职监理人员未能及时发现、制止施工人员违章作业的行为。二是2015年5月16日,广东安业建设工程顾问公司对事故立筒仓相邻的(1)-(4)轴立筒仓向施工单位发出《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AQ-008),要求施工单位严格按照立筒仓高支模专家论证方案组织施工,并要求在2015年5月22日前完成整改,但未进一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整改。同时,也未按照有关规定将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情况向主管部门报告。
3、建设单位东莞市深粮物流有限公司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问题未及时督促整改。东莞市深粮物流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召开的施工现场工程例会上要求对发现未按照论证通过的高大模板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未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4、东莞市新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出借资质办理施工报建,不参与现场劳动用工管理。东莞市新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资质,提供相关报建所需材料,协助施工单位违规报建,破坏建筑劳务市场经济秩序。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自身不参与相关管理,不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造成极大危害。
5、行政监管存在监管不到位问题。经核查,该工程项目安全监管由市镇两级进行监管,其中,麻涌镇质安所负责对工程安全管理进行属地监管,市住建局安监站负责对项目安全施工进行检查和抽查,日常现场监督检查工作主要由镇质安所负责完成。麻涌镇质安所在2015年5月13日专项检查和5月21日整改复查中未能在检查发现施工单位未按专家论证方案进行施工的问题,安全监管专业性和规范性需要进一步提高。同时,市安监站在2015年6月2日检查中也未能检查发现施工单位未按专家论证方案进行施工的问题。
(三)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经调查认定:东莞市麻涌镇“6·7”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由于施工人员违章作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安全管理、安全监管不到位而引发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建议对东莞市麻涌镇“6·7”高处坠落较大事故有关责任人及责任单位做出如下处理:
(一)对相关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施工单位甘肃省第二安装工程公司将建筑工程劳务违法分包给不具备建筑工程劳务资质的个人许安武、安全管理流于形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甘肃省第二安装工程公司对该起事故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建议由市安全监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对于甘肃省第二安装工程公司违法分包的行为,建议由市住建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责任追究。
2、监理单位广东安业建设工程顾问公司未按要求履行监理安全责任,未能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整改安全隐患,未将施工单位未按期整改继续施工的情况上报住建部门,对该起事故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建议由市安全监管部门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3、建设单位东莞市深粮物流有限公司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问题未及时督促整改,东莞市深粮物流有限公司对该起事故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建议由市安全监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4、东莞市新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出借建筑劳务资质允许其他单位承揽工程。新群劳务公司出借公司劳务资质,违法协助施工单位办理报建手续,未在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只收取管理费,不履行管理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建议由市住建部门对其进行处罚。
以上企业的违法行为及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建议由市住建部门登记在《东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的奖惩记录栏内,并实行差异化监督管理。
(二)对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不予追究责任人员(4人)
何池兵、胡金山、陈庭义、李文有四人违章作业,在无安全防护的情况下,用手动葫芦对自身作业平台-立筒仓仓顶钢桁架平台进行下降作业,导致事故的发生,对事故负有责任。鉴于其四人已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2、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人员(4人)
(1)许安武,男,汉族,施工现场包工头。许安武无资质承接建筑工程劳务,并将滑模工程劳务违法分包给周春发、项利成;在接到施工单位的停工通知后,继续施工,导致事故的发生,对事故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的相关规定,许安武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于许安武无资质承接建筑工程劳务和将建筑工程劳务违法分包的行为,建议由市住建部门对其进行责任追究。
(2)周春发,男,汉族,事故工程滑模班组长,无资质承接建筑工程劳务,于2015年2月9日与许安武签订《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未按照高支模设计论证方案组织工人施工,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的相关规定,周春发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于周春发无资质承接建筑工程劳务的行为,建议由市住建部门对其进行责任追究。
(3)董超强,男,汉族,事故工程监理单位项目总监,全面负责项目监理机构的日常工作,开展日常安全隐患排查走过场,对于施工现场未按高支模设计论证方案开展施工的安全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制止,且未按照有关规定报告行政主管部门,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负有责任。且事故发生后,不配合事故调查,伪造监理安全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的相关规定,董超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刘斗,男,汉族,事故工程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责人,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在发现安全隐患后,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的相关规定,刘斗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建议给予党纪处分及诫勉谈话处理人员(3人)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建议对东莞市麻涌镇“6·7”高处坠落较大事故有关责任人做出如下处理:
(1)刘斗,男,中共党员,甘肃省第二安装工程公司派驻东莞市深粮项目工程项目经理,负责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刘斗在组织施工过程中,没有按照经审查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安全管理不力,对施工单位违章作业致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追究其法律责任实际情况,建议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2)黄超儿,男,中共党员,麻涌镇质安所副所长。黄超儿作为镇质安所负责对深粮工程项目开展安全检查的领导,在2015年5月13日专项检查和5月21日整改复查过程中对施工单位违章作业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检查不力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3)杨剑龙,男,市住建局安监站科员。杨剑龙作为市安监站负责对深粮工程项目开展安全检查工作的组长,在2015年6月2日检查中对施工单位违章作业问题失察,建议对其做诫勉谈话处理。
4、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4人)
(1)陈广良,广东安业建设工程顾问公司法人、董事长。在事故发生前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建议由市安全监管部门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叶青云,东莞市深粮物流有限公司法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导致事故的发生,对事故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建议由市安全监管部门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3)于广源,事故工程施工单位甘肃省第二安装工程公司东莞负责人,东莞分公司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前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建议由市安全监管部门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4)吴胜兵,东莞市深粮物流有限公司工程部经理,东莞市深粮物流有限公司粮食仓储及码头配套工程项目负责人。吴胜兵在日常安全巡查中检查不力,对施工单位违法分包、施工单位擅自开工、劳务工人违章作业等安全隐患没有及时发现、制止和消除,对事故发生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建议由市安全监管部门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5、吊销注册执业人员职业资格人员(6人)
(1)董超强, 事故工程监理单位项目总监,全面负责项目监理机构的日常工作,开展日常安全隐患排查走过场,对于施工现场未按高支模设计论证方案开展施工的安全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制止,且未按照有关规定报告行政主管部门,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负有责任。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建议由市住建部门吊销其执业资格。
(2)刘斗,事故工程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责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责人,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在发生安全隐患后,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负有责任。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建议由市住建部门吊销其执业资格。
(3)张学军,事故工程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在开展日常安全隐患排查时走过场,对滑模班组工人违章作业未能及时制止,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负有责任。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建议由市住建部门吊销其执业资格。
(4)刘辅刚, 事故工程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在开展日常安全隐患排查时走过场,对滑模班组工人违章作业未能及时制止,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负有责任。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建议由市住建部门吊销其执业资格。
(5)高扬,事故工程施工单位安全员。对滑模班组工人违章作业未能及时制止,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负有责任。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建议由市住建部门吊销其执业资格。
(6)蒋文琪,事故工程施工单位安全员。对滑模班组工人违章作业未能及时制止,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负有责任。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建议由市住建部门吊销其执业资格。
如检察机关在后续调查中发现上述或其他人员涉嫌渎职犯罪的,则按照司法程序进行处理。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东莞市深粮物流有限公司要严格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严格执行企业、项目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加强企业安全保障能力建设,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对项目质量安全管理以及自查自纠工作开展。健全企业安全监管体系,要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和“一岗双责”的要求,健全覆盖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管理体系。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实现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麻涌镇政府及相关部门应督促施工单位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加强劳务公司资质审查,推行劳务工人实名制管理
市住建部门要加强劳务公司资质审查,多方面确保施工劳务企业依法承接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发包的劳务作业,并组织自有劳务人员完成作业,杜绝将劳务作业再次分包或转包。深入推行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施工劳务等建筑施工企业特别是甘肃省第二安装工程公司要严格落实劳务人员实名制,加强对自有劳务人员的管理,在施工现场配备专职或兼职劳务用工管理人员,负责登记劳务人员的基本身份信息、培训和技能状况、从业经历、考勤记录、诚信信息、工资结算及支付等情况,加强劳务人员动态监管和劳务纠纷调处。
(三)加大监管力度,规范劳务用工和高大模板施工管理
市住建部门应加大对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不执行实名制管理和持证上岗制度、拖欠劳务费或劳务人员工资、引发群体性讨薪事件等不良行为的查处力度,并将查处结果予以通报,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同时,加大施工现场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建设施工行为,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未按规定编制和论证专项施工方案,或未按方案组织施工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四)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企业安全意识
东莞市深粮物流有限公司要进一步增强企业安全发展的责任意识,对企业员工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及时宣传国家、省关于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提高员工事故隐患防范能力。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也要建立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机制,强化员工的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实现“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的转变,从“事后处理”向“事前预防”的转变。麻涌镇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对本地区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及各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及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开展全面的安全生产能力培训,以此次事故为案例,做好警示教育工作,切实提高人员安全监管的责任意识;要通过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网络等各式渠道,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宣传,不断提高全民安全素质,从源头和根本上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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