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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川县宜遂高速公路D3标“5·26”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安福县应急管理局 
评论: 更新日期:2024年02月02日

2021年5月26日14时左右,遂川县宜遂高速公路D3标段桥口大桥工地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事故造成一人受伤,伤者于2021年5月26日15时左右在送往医院的途中身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2021年6月2日,遂川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印发《关于成立宜遂高速公路D3标“5·26”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的通知》,成立宜遂高速公路D3标“5·26”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由遂川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刘**任组长,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局、县市监局、县住建局、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县纪委监委、县人社局、县五斗江乡人民政府等单位派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查阅资料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以及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项目相关情况

宜春至遂川高速公路新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许可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于2020年12月30日批复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恳请批准宜春至遂川高速公路新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请示》,同意遂川县等相关市、县、区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其中含耕地、永久基本农田)、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同意将国有农用地(其中含耕地)、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宜春至遂川高速公路新建工程项目施工许可情况:江西省交通运输厅于2021年3月5日审批同意江西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关于宜春至遂川高速公路新建工程施工许可申请书。

宜春至遂川高速公路新建工程项目安福至遂川段主体土建工程,安福至遂川段长约121公里(桩号K75+120~K195+720),预算建安费为约***万元。全段共分成B1标段、B2标段、B3标段、B4标段、C1标段、C2标段、C3标段、C4标段、D1标段、D2标段、D3标段、D4标段、D5标段、P1标段、 P2标段、P3标段共16个标段。其中D3标段起点位于井冈山市黄坳乡光裕村,终点位于遂川县五斗江乡三和村,起讫点桩号为:K173+200~K180+380,路线长7.18km。主要内容包括:路基工程2047m,占线路的28.5%(其中挖方82万方,填方71万方);涵洞4道,通道6道;桥梁工程总长3718.5米,占线路的51.8%,其中大桥3718.5米/7座,桩基494根/12981m, 40mT梁1098片;隧道1414m/0.5座,占线路的19.7%。合同工期24个月(2020.7.31~2022.7.31)。

(二)D3标段项目相关单位及合同签订情况

该标段发包人为江西省高速公路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已于2021年1月8日更名为江西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宜春至遂川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项目办),中标方为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十一局集团),该项目合同造价约7.13亿元,合同工期为24个月。双方于2020年8月16日签署该项目的合同协议。

2020年8月5日,中铁十一局集团下发《关于成立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宜春至遂川高速公路D3标项目经理部的通知》(公司发展〔2020〕471号),成立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宜春至遂川高速公路D3标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项目部),项目部由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分公司)组建。2020年11月8日,中铁十一局集团以集团公司内部分包的方式,将D3标段项目分包给二分公司,二分公司负责该工程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相应管理和经济责任。二分公司为了方便内部业务管理,成立了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宜春至遂川高速公路D3标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二分公司项目部),并使用“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宜春至遂川高速公路D3标项目经理部”的公章与劳务公司签订合同协议。

省项目办与江西省嘉和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和监理公司)于2020年8月14日签订了该项目RD2标段(RD2标段包含D3标段)的施工监理合同。

该项目中的涵洞(K174+560、K75+779、K178+892)工程通过竞争性谈判的形式于2020年10月12日确定中标方为湖北中鑫合宸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湖北中鑫合宸),二分公司项目部与中标方湖北中鑫合宸于2020年11月25日签订了宜遂D3标施工段内涵洞(K174+560、K75+779、K178+892)工程劳务分包施工合同(合同编号:***) ,建立劳务合作关系。该项目中的桥口大桥下部结构工程(破桩头、承台、桩系梁钢筋安装及墩身盖梁混凝土浇筑等),二分公司项目部通过补充协议的形式雇佣湖北中鑫合宸承担该工程的建设施工任务,于2021年1月24日与湖北中鑫合宸签订了《建设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编号:***)补充协议2,根据合同要求,宜遂高速D3标桥口大桥工地3#桥墩与4#桥墩之间、距离3#桥墩20米左右处属于该工程范围(本起事故的发生地点)。

(三)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总承包单位  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277号,成立于2001年8月1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代表:***;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经营范围:可承接建筑、公路等各类别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与管理服务:桥梁、隧道、公路路面、公路路基、钢结构、建筑装饰装修等专业工程施工等。(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为:(鄂)JZ安许证字〔2005〕***,有效期:2019年9月30日至2022年9月30日;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D**;资质类别及等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可承接建筑、公路等各类别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桥梁工程专业承包壹级;隧道工程专业承包壹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壹级等。

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位于湖北省十堰市白浪中路99号,成立于2001年9月18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经营范围: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地基基础工程、预拌商品混凝土工程、混凝土预制构件工程、钢结构工程、模板脚手架、环保工程等的施工。(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为:(鄂)JZ安许证字〔2005〕**,有效期:2019年10月21日至2022年10月21日;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D14**;资质类别及等级: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桥梁工程专业承包壹级;隧道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壹级。

项目部项目经理为***,身份证***,资格证书名称及编号:一级建造师公路工程***,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编号为鄂交安B(16***。项目常务副经理为***,身份证***,资格证书名称及编号:桥梁工程高级工程师***,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编号为鄂交安B(19)***。D3标中标合同的项目总工为***,身份证***,资格证书名称及编号:道路与桥梁高级工程师***,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编号为鄂交安***。项目部任命的总工为张小全,身份证号:***,资格证书名称及编号:公路工程高级工程师***,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编号为鄂交安***。安全总监为穆原,身份证号码:***,资格证书名称及编号:公路工程工程师***,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编号为鄂交安B(19)G01***。配备五名安全员,分别是***,均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2.劳务分包单位  湖北中鑫合宸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丁字桥路中南国际汇13层A7-1号。成立于2017年5月17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法定代表人:***,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建筑工程、铁路工程、公路工程、钢结构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施工;建筑劳务分包等。(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为(鄂)JZ安许证字***,有效期:2018年12月5日至2021年12月5日;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资质类别及等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有效期至2023年3月8日。该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授权委托龚磊代表湖北中鑫合宸办理与中铁十一局二公司宜遂D3标项目之间的业务关系,受委托人的委托权限为合同签订、现场施工管理及工程验工计价、结算、办理资金支付手续等相关工作。

湖南旭日东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位于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谭溪镇椅子村(谭溪商贸城第6栋)。成立于2017年4月24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公路工程建筑;园林绿化、环保、隧道、桥梁、架线、管道、钢构等工程;建筑劳务分包等。(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为(湘)JZ安许证字〔2019〕0***,有效期:2019年3月4日至2022年3月4日;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资质类别及等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叁级,有效期至2023年9月12日。该公司于2021年2月1日授权委托周继柱代表湖南旭日东升办理与中铁十一局宜遂D3标项目之间的业务关系,受委托人的委托权限为合同签订、现场施工管理及工程验工计价、结算、办理资金支付手续等相关工作。

3.监理单位  江西省嘉和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位于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省政府大院西二路12号。成立于2003年9月18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经营范围:工程咨询、监理、设计等。(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资质类别及等级:公路工程甲级。业务范围:在全国范围内从事一、二、三类公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有效期:2019年2月11日至2023年2月10日。嘉和监理公司组建江西省嘉和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宜春至遂川高速公路RD2总监办,总监理工程师为***,身份证号:***,证书名称及编号:监理工程师J***。RD2总监办下设有D3监理组,监理组组长为***身份证号:***,证书名称及编号:住建部监理工程师***;监理员4人,分别是***。

(四)事故相关个人情况

1. 刘***,身份证号:***,住址: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黄集镇姚刘村三组,工作单位:湖北中鑫合宸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职务:模板工、现场领工,负责模板调配。

2.***,身份证号:***,住址:湖北省广水市陈巷镇虎弼冲村龚家湾,工作单位:湖北中鑫合宸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职务:被授权宜遂D3标项目相关业务主要负责人。

3.***,身份证号:***,住址:湖北省广水市陈巷镇友谊村孙家冲37号,工作单位:湖北中鑫合宸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职务:宜遂D3标桥口大桥施工班组现场负责人。

4.***,身份证号:***,湖北中鑫合宸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立模板工、杂工。

5.***,身份证号:***,湖南旭日东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吊车司机。持证情况: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B2,证号:***,有效期限:2020-08-06至2026-08-26,实习期至2021年08月05日;持有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技能岗位培训合格证,工种:汽车式起重机操作,级 别:中级,证书号:***,发证时间:2021年01月27日。

(五)事发设备基本情况

汽车起重机 [车辆种类: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车牌号:赣***,出厂日期:2011年1月11日,生产厂家:徐工集团,车辆型号:***,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检验有效期止:2022年2月28日,机动车状态:合格。该设备于2021年5月17日进场,项目部设备部王中建2021年5月18日对设备进行进场验收,验收合格,同意该设备进场施工。

二、事故经过、救援及善后工作情况

(一)事故经过及救援

2021年5月1日,刘坤经周**介绍入职湖北中鑫合宸,在桥口大桥工地任模板工、现场领工。

2021年5月19日,D3标项目部收到《D段管理处关于开展5月份综合考评的通知》(赣交投宜遂D段字〔2021〕31号)。为迎接省项目办D段现场管理处的考评检查工作,D3标项目部生产副经理史*于2021年5月25日下午到各施工班组告知工班负责人5月26日下午停工待检;同时下发迎检通知给项目所属各工班,要求项目所属管段所有施工作业面自5月26日12:00起,施工现场停工待检,所有工班不得作业。5月25日下午下班前,嘉和监理公司监理员宗*收到D3标项目部工程部长谢*口头通知5月26日停工待检。

桥口大桥工班现场负责人孙*接到项目部的通知后,于5月25日晚口头通知工班所有工人:“明天停工迎检,各人做好自己分内的工作。”5月25日晚10点多钟,桥口大桥施工班组现场负责人孙*打电话给湖南旭日东升的现场负责人周*,桥口大桥施工班组需临时租用湖南旭日东升的吊车。周*接到电话后,安排韩*于2021年5月26日上午驾驶赣*汽车起重机到桥口大桥工地进行吊装作业。

5月26日14时左右(项目部规定的下午上班时间是14:30),在桥口大桥工地3#桥墩与4#桥墩之间、距离3#桥墩20米左右处,当时现场只有刘*、周*、韩*三人。货车司机周*在工人刘*的要求下,把停在路口的赣D*蓝色货车(以下简称货车)倒至指定位置停好等待装模板,吊车司机韩*驾驶赣A*汽车起重机(以下简称吊车)用小吊钩吊起一块约3吨重的模板准备装车,吊车将模板吊至货车上方后,缓缓将模板往货车上放,当时模板是横着的,戴着安全帽的工人刘坤爬上货车车厢协助吊物装车,站在货车上用手将模板扶正,扶正后吊车司机韩*控制吊车缓缓将模板放下的时候,小吊钩的钢丝绳忽然断裂,导致模板倾覆倒向刘*站立的方向,吊车司机韩立强赶紧下车查看,发现刘*被压在模板下面。货车司机周*在货车驾驶室听到模板掉下来砸到货车厢上的响声,也赶紧离开驾驶室下车查看,发现刘*的背部被模板压着、胸部趴在货车右侧的栅栏上、安全帽掉落在地上,货车司机周*赶紧叫吊车司机把吊车上的大钩放下来,并喊附近的四、五个工人过来一起把模板上的钢丝绳挂在大钩上,吊车司机用大钩把模板吊起来移开后,货车司机周*、吊车司机韩*和其它四、五个工人一起把伤者刘*从货车车厢的护栏上抬到地上,伤者刘*嘴巴里在流血,但还有意识,能自己把右脚曲起来。周*立即拨打了120电话,并于14:10左右打电话给工班负责人孙*报告事故有关情况。孙*接到电话后,立即从五斗江乡三和村租住的民房宿舍开皮卡车赶往事发工地,到工地后,孙*和工人们一起把伤者抬上皮卡车,孙*开车和工友一起直接把伤者送往遂川县人民医院进行救治。在去往遂川县人民医院的途中,14:15左右,孙*打电话给项目部报告事故有关情况;15:50左右,孙*开车到达遂川县人民医院,将伤者送往急诊科,医生采取一系列急救措施后,告知孙*,刘*在到达医院前已经死亡。死者家属对此无异议。

(二)事故善后情况

在事故发生后,湖北中鑫合宸积极安抚死者家属,并就赔偿事宜与死者家属进行协商解决,于2021年5月27日达成了赔偿协议,妥善安抚了死者家属。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刘*,男,汉族,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身份证号码:***,在五斗江乡三和村桥口大桥工地被吊装的模板打击受伤,在送往医院的途中身亡。

(二)直接经济损失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等标准和规定统计,此次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四、事故原因及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1.工人刘*在未进行作业条件确认的情况下,且本人在吊装作业时处在吊装危险区域内,使本次吊装作业在不安全状态下进行,钢丝绳断裂,从而直接导致本次事故的发生。

2.吊车司机韩*驾驶赣*汽车起重机,在吊物下方有人时仍进行吊装操作。

(二)间接原因和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

1.劳务分包单位(湖北中鑫合宸)存在的主要问题

(1)项目安全管理不到位。班前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作业前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工人安全意识淡薄,在吊装作业无现场指挥人员时,仍进行吊装作业。

(2)项目负责人不在岗,现场管理人员失职。未安排人员在停工待检期间、休息时间对工地进行巡查管理,对非作业时间的吊装作业未进行制止;安全风险管控不到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吊装作业现场指挥,对工人刘*、吊车司机韩*的违章作业未发现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

2.出租设备单位(湖南旭日东升)存在的主要问题

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设备管理混乱,设备检查维修保养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

3. 总承包单位(项目部)存在的主要问题

D3标项目部在发出停工待检通知后,在非工作时间,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到位。

4. 监理单位(嘉和监理公司)存在的主要问题

监理单位在收到D3标项目部的停工待检通知后,监理单位对停工期间的监督管理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对有关人员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1.刘*,湖北中鑫合宸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违反上级安全管理规定,安全意识淡薄,在停工待检指令下达后擅自违章作业,在自己未与吊装物保持安全距离的情况下辅助吊装作业,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

2.龚*,湖北中鑫合宸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授权宜遂D3标项目相关业务主要负责人,作为劳务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履职不到位,对该公司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隐患失管失察,未按有关规定对作业人员进行班前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导致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不到位,

现场安全管理混乱。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五项之规定①,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管理

责任,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②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3.孙**,湖北中鑫合宸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员工,桥口大桥施工班组班组长,未履行现场管理人员职责,未有效督促现场作业人员遵守劳动纪律和作业规程,未对作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班前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未制止工人在非作业时间、无现场指挥人员的情况下进行吊装作业。对刘坤、韩立强违反劳动纪律、违章操作的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湖北中鑫合宸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按公司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意见报遂川县应急管理局。

4.韩**,湖南旭日东升建筑有限公司吊车司机,驾驶吊车前未对设备进行规定的各项检查,吊装作业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安全意识不足,在吊装物下方有人时进行吊装作业,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湖南旭日东升建筑有限公司按公司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意见报遂川县应急管理局。

(二)对有关单位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1.湖北中鑫合宸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一是公司安全管理体系不健全,公司派驻龚磊到项目现场负责,但其本人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长期不在项目现场;二是施工安全管理混乱,隐患排查治理流于形式,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消除,未及时制止刘坤的违规作业;三是未有效开展班前安全教育培训与风险告知,确保员工熟悉设备所处环境与安全风险,施工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四是现场安全管理混乱,未能有效管理从业人员严格执行作业现场的安全规章制度。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93号)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③、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④、





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⑤,《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⑥、第三十八条第一款⑦,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⑧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湖南旭日东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出租汽车起重机给湖北中鑫合宸使用时,未签订租赁协议,且作业前没有对出租的机械设备维护保养状况进行检查,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导致事故隐患未及时消除。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⑤,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⑥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建设单位江西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宜春至遂川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办公室要举一反三,加强对工程总承包、劳务分包、监理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认真查找管理中的漏洞和问题,进一步





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⑦《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完善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强化安全风险意识,防范事故发生。

(二)施工单位中铁十一局集团及其二分公司要提高政治站位,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要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和全员岗位责任制,强化责任制考核和落实;要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严格作业程序和工序管理,细化安全措施,严格执行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制度;要进一步强化项目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加大安全巡查、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要切实加强劳务分包和劳动用工管理工作,强化对现场作业人员尤其是劳务人员的培训、考核和监督管理,培养一线作业人员遵章守纪习惯,提高安全防护意识,杜绝施工现场“三违”行为。

(三)监理单位江西省嘉和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要举一反三,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强制性标准和《监理合同》、《监理实施细则》等规定实施监理,依法严格履行监理职责,认真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施工现场监理,确保和提高监理工作质量,切实发挥施工现场监理管控作用。

(四)切实落实监管主体的监管责任。要发挥属地政府就近就便监管的作用和交通行业监管的专业优势,形成整体监管合力。县交通局要按照授权和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职责;五斗江乡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切实加强辖区内高速公路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要进一步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根据安全形势和风险评估,适时增加安全检查频次,及时发现并消除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事故隐患,防范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五)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检查评价生产安全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效果,按照《江西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等有关规定,建议县政府在事故结案后1年内及时组织开展评估,确保各项整改工作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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