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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急停造成臂杆折弯的伤亡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09年08月19日

1.事故过程简述

1993年,某大厦工程钻孔灌注桩任务由机械三分公司以双包形式包给某工程公司301队施工。在钻孔灌注桩施工时,用W1001型履带起重机吊料斗向桩位孔内灌注混凝土。机长Z某叫起重机驾驶员W某将料斗作上下移动,提升下降来回移动4次,在最后一次料斗提升到4m 左右高度,然后,快放至离地面约50cm时,驾驶员W某突然进行制动,将料斗急停,结果使履带起重机起重臂第三节出现扭曲变形,致使起重臂坠落。而坠落的起重臂又恰巧砸在正在观察桩孔泥浆的Z某背部,使Z某当即昏倒在地,因抢救无效死亡。

2.事故原因分析

通过调查分析发现,此次事故之所以发生是由多种因素造成的是偶然中的必然。对此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层面分别进行分析。

首先,从该起重机的租赁协议谈起。通过调查事故所涉及的机械三分公司和工程公司30l队签订的租赁合同,发现该起重机的租赁己几经转手,并且在签订租赁合同的同时,合同双方既未同时签订安全协议书,又无正常的设备验收手续,以致租赁双方没有落实安全责任制,从而放 松了对租赁设备的安全管理。正因为在合同中没有重视租赁机械的安全方面的内容,因此本应该进行的设备检验也就无从谈起了,最终使设备绕过了安全技术检测检验这一重要环节, 导致所租赁的履带吊一直存在的脱焊隐患未能被及时发现,因而未能加以消除。

其次,从租赁设备使用方的机械管理方面来说也是漏洞百出,违规不断。根据《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起重机应定机定人,并设专职指挥。但在设备租赁时双方都未提出或要求派专职指挥人员,以致设备使用方也没有将其作为必要工作来考虑,致使所租用吊车在现场施工作业中一直处于无指挥、瞎指挥的状态,而且一直未得到纠正。

再次,在施工作业执行层面上,执行人员毫无安全意识,毫无责任心,严重违章操作,致使事故发生不可避免。该起重机的起重臂为桁架结构,一直存在严重缺陷,由于租赁时没有经过安全技术检测检验,所以一直是带“病”工作。另外,由于租赁方在起重作业时没有设立专职指挥人员,造成非专业起重指挥人员机长Z某违章指挥,产生了“叫起重机驾驶员W某将料斗作上下移动,提升下降来回移动4次”的违规指挥方案;还有,正赶上无纪律性的起重机驾驶员W 某在当班时间内喝酒,进行酒后违章操作,即将料斗提升到4m左右高度,然后快放至离地面约 50cm时突然进行制动,即将料斗急停。这种使料斗做快放急停的违规动作,使起重臂遭受极大的动载冲击,引起起重臂腹杆与弦杆焊缝脱焊,改变了空格间间距,使受压杆件的长细比增大, 致使该起重臂受压局部失稳,导致臂杆弯折坠落,将违章站在起重臂下方人员砸伤致死。

3.事故应汲取的教训

这是一起因管理混乱、违章指挥、酒后操作引发的起重机臂杆弯折坠落伤人事故。从事故中应汲取以下教训:

(1)要想在安全无事故的前提下,保证施工作业的顺利进行,仅靠施工作业现场的执行人员来保证是不够的,要靠参与机械设备管、用、养、修、供全过程人员的遵章守规来共同保证。首先在起重机械的供应阶段就应该严格执行规章制度,确保购买或租赁来的设备完好和安全装置齐全,这样才能从源头上减少事故的发生。

(2)严禁起重机械操作人员酒后操作;吊件吊升时应平衡,避免振动或摆动。驾驶员W某却无视安全规章,酒后操作,在快放载荷的操作中,突然进行制动,使本来带“病”作业的起重机在动载荷冲击作用下,不堪重负,造成臂杆弯折坠落。而机长也因为对驾驶员酒后操作视而不见、 疏于监督和防范,再加上自己本身亦违章指挥,付出了生命的代价。

(3)起重作业必须由持证上岗的指挥人员进行指挥。在此事故中,设备租赁双方都对《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安全管理规定》置若罔闻,既未提出或要求派专职指挥人员,也未执行定机、定人管理制度,使吊车在现场施工作业中一直处于无指挥、瞎指挥操作状态。类似这种由于多方管理、责任不明确而造成管理混乱、漏洞百出的状况,则事故的发生在所难免。

4.违反何种标准、规定、规程的有关条款

本事故是由于违反如下条款而造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业行业标准——履带起重机安全规程》(JG5055-94)之

11.5驾驶员在身体不适或精神不佳时,不应操作起重机。严禁酒后操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85)之

1.2.1主要受力构件,如主梁、端梁、支腿、 塔架、臂架等,其对接焊缝质量不得低于JB928-67 《焊缝射线探伤标准》中二级焊缝,或JB1152-81《锅炉和钢制压力容器对接焊缝超声波探伤》中一级焊缝的规定。

5.2.2对使用单位的要求:使用单位应根据所用起重机械的种类、复杂程度以及使用的具体情况,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如交接班制度、安全技术要求细则、操作规程细则、绑挂指挥规程、检修制度、培训制度、设备档案制度等。

5.3.1.3定期检查应根据工作繁重、环境恶劣的程度,确定检查周期,但不得少于每年一次,一般应包括:b.金属结构的变形、裂纹、腐蚀及焊缝、铆丁、螺栓等连接情况。

(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之

第二十七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

(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DL 5009。1-2002)之

10.2.l1总则:(10)起重机作业时速度应均匀平稳,不得突然制动或在没有停稳时作反方向行走或回转。落钩时应低速轻放。10.3.8操作人员应按指挥人员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

10.4 1起重机的指挥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按GB5082 的规定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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