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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聚·凯旋城综合楼“7·18”坍塌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4月14日

  (二)间接原因。

  1、河北万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不具备法定发包的条件下,将万聚•凯旋城综合楼工程违法发包。

  2、河北万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依法聘用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对万聚•凯旋城综合楼工程进行有效监理。

  3、建设万聚•凯旋城综合楼工程的施工队伍属于拼凑而成,施工人员无职业资格证书或安全考核合格证书、岗位证书、职称证书;既未按照规定组织专家对高大模板支撑系统进行论证,也未按规定组织技术人员、项目安全、质量、施工人员对6-9 /E-G轴区域高大厅堂模板支撑架进行专项验收。

  4、违反《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5.1.2第3项“混凝土梁的施工应采用从跨中向两端对称进行分层浇筑”之规定。

  5、邯郸市国土资源局、邯郸市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未认真落实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心城区制止违法建设工作的意见》(2011[143]号文),致使该建设项目违法占地、建设行为直到发生事故时依然存在,未得到有效制止,履职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违法建设、违规施工而引发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责任人员。

  1、叶书庆,河北万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万聚•凯旋城综合楼项目施工实际组织者。在施工中未按照规定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技术规范编制《高大模板支撑架专项施工方案》,而是擅自套用从电脑(网络)中下载的模板支护方案,且未按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要求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就招用无相应资质的农民工组成架子工班搭设高大模板支架,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5条之规定,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栗海涛,河北万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万聚•凯旋城综合楼项目经理,项目垫资人。不具备建设资质违规承揽万聚•凯旋城综合楼建设项目。安全意识淡薄,对工程建设疏于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5条之规定,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建议依照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处理的责任人员。

  3、刘海生,河北万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万聚•凯旋城综合楼工程部负责人,负责工程部全面工作。对万聚•凯旋城综合楼项目建设项目疏于管理,未履职尽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河北万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予其记大过处分并按公司规定给予其相应的经济处罚。

  4、高建华,河北万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公司的工程开发与施工。在万聚•凯旋城综合楼项目建设中,管理混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落实,违规组织万聚•凯旋城综合楼项目施工,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河北万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予其记过处分并按公司规定给予其相应的经济处罚。

  (三)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的责任人员。

  5、尹俊生,邯郸市国土资源局邯山区分局执法大队大队长。对万聚•凯旋城综合楼项目未全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就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虽然配合市国土资源局执法支队进行过查处,但是自身没有进行过检查、报告和制止,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致使该项目一直违法建设,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6、李存友,邯郸市国土资源局邯山区分局副主任科员,分管执法大队工作。对万聚•凯旋城综合楼项目未全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虽然配合市国土资源局执法支队进行过查处,但是自身没有进行过检查、报告和制止,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致使该项目一直违法建设,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7、段洪生,邯郸市城市管理和行政综合执法局综合执法支队规划大队二中队长。对万聚•凯旋城综合楼项目部分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虽进行过检查,但在调查中既未向市国土局发出协查通知书,也未认真核实的情况下,将万聚•凯旋城综合楼项目所占地块认定为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属本部门监管,调查事实不清,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8、刘文军,邯郸市城市管理和行政综合执法局综合执法支队规划大队副大队长,分管规划二中队工作。对万聚•凯旋城综合楼项目部分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虽进行过检查,但在调查中未向市国土局发出协查通知书,也未核实相关情况下,将万聚•凯旋城综合楼项目所占地块认定为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属本部门监管,调查事实不清,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四)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责任人员。

  9、崔满昌,河北万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38条第2项之规定,建议由邯郸市安全监管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处罚,计3万元。

  (五)建议给予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

  河北万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违法建设、违规施工,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7条第2项之规定,建议由邯郸市安全监管局对其处49万元罚款。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今年以来,我市工程建设领域连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形势严峻,教训深刻,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强化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杜绝和减少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出如下措施建议:

(一)各对建设行业负有监管责任的职能部门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坚决把“发展绝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做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要充分认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安全与速度的关系,强力执法,坚决打击违法建设、违规施工等行为;市建设局做为全市建设行业的主管部门要牵头制定我市建设行业的安全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各对建设行业负有监管职责部门的职责,建立相关监管部门各负其责,各尽其职,协调联动的长效安全监管机制,消除各种安全隐患,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二)河北万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守法经营、依法开发,坚决杜绝各种违法建设行为。对在邯郸区域内所有开发项目的在建工程,报建手续不全的项目要立即停工,待报建手续完备后方可开工建设;报建手续完备的在建工程要立即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彻底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三)河北万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三项”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依法将建设项目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和工程监理公司,从源头夯实安全生产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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