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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边坡坍塌事故责任梳理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10月29日

  案例简介:

  2002年11月18日,在中国第十九冶金建设公司(下称施工单位)施工渡金线K13+490~K13+550公路工程的过程中,发生山体滑坡,导致:坡体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攀枝花销售分公司(下称受害单位)的输油管道被拉裂,储油罐破裂,100多吨的油料溢出;坡脚下的成昆铁路被中断长达3小时,该事故为此惊动国务院。
  事故发生之后,有关政府迅速成立了事故调查组。调查组在调查的基础上作出了《11.18边坡坍塌事故调查报告(讨论稿)》。但该报告一直未获政府正式批准。受害单位为挽回损失,于2006年径直起诉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
  问题:如此特大安全事故,该如何划分责任?
  (下文系作者为施工单位所作代理词之改编,可能并没有完全消除立场倾向,但不影响分析责任事故的理路。)
  
  一、滑坡三要素

  11.18边坡坍塌事故的学术名称为滑坡。滑坡,按《岩土工程基本术语标准》(GB/T50279-98)第3.2.65条的定义,即:“斜坡上的部分岩体和土体在自然或人为因素的影响下沿某一明显的界面发生剪切破坏向坡下运动的现象。”——按照该定义,滑坡的发生至少需要三个要素:滑坡体——斜坡上的部分岩体和土体;滑动面——某一明显的界面;诱发因素——自然或人为因素。
  
  二、事故原因分析

  1、11.18边坡坍塌事故发生在渡金线K13+490~K13+550,宽为60米,长约为40米。
  可见,在滑坡的三要素中,受害单位在滑坡体上修建了过多的建筑,包括储油罐、消防水池等(施工单位证据6中的照片亦是证明)。
  《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第2.0.5条的规定:“石油库的库址应具备良好的地址条件,不得选在有土崩、断层、滑坡、沼泽、流沙及泥石流的地区和地下矿藏开采后有可能塌陷的地区。”第2.0.9条的规定,石油库与公路的距离最小应为15米。——该规定在《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中得到加强。按此规定,因受害单位的石油库距公路不足15米,且其储油罐、消防水池等建构筑物建在滑坡体上,故受害单位相应的建筑应为违章建筑。该建筑加大了滑坡体的载荷,使得滑坡更容易发生。
  2、按施工单位的证据8,2003年4月5日,施工单位在按设计处理滑坡事故、施工抗滑桩的过程汇中,因受害单位消防水池溢水,发生安全事故。——该证据能证明受害单位自身的管理及消防水池的设计存在安全隐患。(注:本次安全事故虽发生在11.18边坡坍塌事故之后,按理说,受害单位本应尽合理的谨慎勤勉消除安全隐患,若受害单位做到了这一点,则2003年4月5日发生的安全事故只能证明受害单位自身的管理及消防水池的设计存在安全隐患;若受害单位未能做到这一点,则证明受害单位的安全管理存在严重问题。)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条文说明第13.1.2条言:“从某种意义上讲,无水不滑坡。因此治水是改善滑体土的物理力学性质的重要途径,是滑坡治本思想的表现。”——水为什么如此重要?其原因在于水为滑坡的滑动面增加了润滑剂,水的渗透促使了滑动面的形成。
  综合以上两点,《11.18边坡坍塌事故调查报告(讨论稿)》(设计单位证据)第3页所述如下内容应该是真实的:“由于边坡土层结构松散,力学性能差,坡顶约20m范围未封闭,在土体重力、水及外应力的长期作用下,该段边坡已出现了数条弧形张拉裂缝,足以证明该段边坡处于安全储备不足的相对稳定状态。”——这种状况,稍有诱发因素诱发,滑坡即发生。
  3、本次滑坡中,工程活动可能是一种诱发因素,但未必尽然。因为在宽为60米的滑坡体中(K13+490~K13+550),施工单位仅刷坡20米(K13+490~K13+510),且刷坡部分的高度为2~8米,而主滑区的高度为15~21米。这种刷坡情况,在“该段边坡处于安全储备不足的相对稳定状态”的状况下,可能不会比过往汽车对滑坡体的扰动更能诱发滑坡。
  4、总上,在本次滑坡的三要素中,其中两要素——滑坡体和滑动面——系由受害单位的原因引起,因此,受害单位应对11.18边坡坍塌事故承担三分之二的责任。如能确定本次滑坡的诱发因素系工程活动,则另外三分之一的责任由相关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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