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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新邱区胜利液化气站“12∙25”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23年09月25日

18时17分,阜新市新邱区胜利液化气站因火灾致2人烧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区政府同意于成立了由区应急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住建局、区总工会、新邱公安分局有关人员为组员的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单位和相关人员开展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询问和分析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烧伤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整改措施。

一、事故单位情况

阜新市新邱区胜利液化气站(以下简称胜利液化气站)成立于,由阜新市新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为股份合作制(法人),法定代表人王军,身份证号2109***1018,经营范围为:液化气。炉具、钢瓶及配件、建筑材料(不含木材)销售。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649J。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现场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新邱区住建局就胜利液化气站存在多处安全隐患,对该企业下达停业整改通知。王军带领工作人员在未制定焊接作业施工方案、无动火作业票审批的情况下,实施液化气罐区及管道隐患改造作业。当日17时许,站内全部焊口焊接工作完成,储罐区内现场作业人员用罐内液化气对管路打压,采用洗衣液兑水方法对焊口进行漏点检测,发现2处漏点。其中一处为排污法兰有泄漏,经紧急处置消除,另一处渗漏点为一相贯口。经现场人员持气体测试仪测试,储罐区可燃气体含量达到37%,储罐区内作业人员先后撤离。18时17分,储罐区内发生爆燃,造成王军及另一名工作人员曹玉昌不同程度烧伤。

(二)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马鸿力、时颖、张博、王敬宣、刘艳梅等人立即开展施救,迅速将王军、曹玉昌身上着的火扑灭,刘艳梅拨打120,阜蒙县和新邱区消防救援人员先后到达现场,赶到时现场火险已消除,胜利液化气站员工张博开车将伤者送往阜新市烧烫伤医院救治。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

此次事故造成2人烧伤。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胜利液化气站实施隐患整改过程中,现场作业人员采用储罐内液化气打压检测气密性,因存在漏点,致使液化气泄漏,发生爆燃。

(二)间接原因

1.胜利液化气站在自行组织站内隐患整改时,未将改造作业工程发包给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2.胜利液化气站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有效落实,未制定整改作业施工方案,未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对动火作业有效监管。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王军,胜利液化气站法定代表人、站长,在组织开展站内隐患改造作业时,把关不严,未将改造作业工程发包给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进场施工人员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①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和第四十九条第一款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③,建议给予其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第五项 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②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2.李跃民,新邱区住建局局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对胜利液化气站隐患改造工程失管失察,建议新邱区住建局党委处理。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胜利液化气站未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将站内隐患整改工程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施工,对事故负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①的规定建议给予其3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事故防范措施

(一)严格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胜利液化气站要完善外包工程管理制度,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严格落实动火等危险作业管理制度,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二)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行业监管职责,区住建局要认真贯彻执行“三管三必须”要求,切实履行辖区内城镇燃气企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要以此次事故为契机,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燃气集中治理行动,深入开展一次全区城镇燃气企业危险作业专项整治,坚决杜绝隐患整改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全面弥补监管漏洞,提升监管水平。

新邱区胜利液化气站“12·25”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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