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盘锦军源米业有限公司“3·2”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23年09月25日

2023年3月2日10时38分,盘锦军源米业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火灾事故。该企业雇佣人员在原粮仓库内进行切割作业,引燃周边可燃物后起火,现场有大量黑烟冒出,该起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

县消防救援大队出动消防力量进行救援,该起事故发生在敏感时期,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为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和县委、县政府领导指示,盘山县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谢恺任组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刘希凯、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张尚龙任副组长,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公安局、县总工会、陈家镇人民政府等单位有关人员为成员的盘锦军源米业有限公司“3·2”火灾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纪委监委、县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参与该起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调查组通过现场勘验、调查询问、专家论证,本着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和“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了处理建议,并提出了防范措施,形成调查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盘锦军源米业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22MA0U22YX77,法定代表人:卓超,成立日期:2017年4月18日,营业期限:2017年4月18日至长期,经营范围:粮食收购、烘干、大米加工、销售;稻糠销售;稻田认养;普通货物道路运输。(依法需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公司住所为: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陈家镇鸭子厂村,登记机关为盘山县行政审批局。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经调查,2023年3月2日,盘锦军源米业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卓学军,雇佣刘欢、艾亮两名工人,进行彩钢房施工。3月2日10时左右,工人刘欢在盘锦军源米业有限公司原粮仓南侧大门内使用无齿锯切割C型钢,在切割过程中产生火花引燃周边可燃物,造成火灾事故发生。

(二)救援情况

2023年3月2日10时38分,盘山县消防救援大队接到报警,位于陈家镇鸭子厂村军源米业火灾现场,大队立即调集下辖三个消防站共计5车37人赶赴现场处置。10时58分到达现场,现场为东南侧库房内稻谷堆垛、塑料包装袋等起火,无人员伤亡,15时32分明火熄灭。大队留守2车12人现场看护,3月3日16时48分结束看护返回。

三、现场勘查情况

事故地点位于盘锦军源米业有限公司原粮仓库南侧大门内。具体情况见县消防救援大队《火灾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平面图。

四、事故直接损失情况

依据县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申报统计表,企业申报损失16万元,根据折旧标准,统计直接财产损失为9.56万元。

五、火灾原因分析和性质认定

(一)火灾直接原因分析

刘欢在盘锦军源米业有限公司原粮仓南侧大门内使用无齿锯切割C型钢,在切割过程中产生火花引燃周边可燃物,造成火灾事故发生,厂房库房采用易燃苯板作为彩钢板夹芯材料,造成了火灾的蔓延扩大。

(二)间接原因

1.盘锦军源米业有限公司,未对外来施工人员(刘欢、艾亮)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2.盘锦军源米业有限公司,未认真开展本单位安全教育和培训并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3.盘锦军源米业有限公司,未认真执行公司《防火、防爆管理制度》、《消防管理制度》,未开展防火检查,未发现外来施工人员(刘欢)在严禁烟火区域内切割钢管的行为。

4.盘锦军源米业有限公司,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县公安局陈家派出所,负责盘锦军源米业有限公司消防三级列管工作,2017年以来,对该企业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不认真、不细致。

6.陈家镇安监办,2017年以来至2023年2月网格化监管期间,未认真对盘锦军源米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

7.县应急管理事务服务中心陈家中队,2023年2月8日以来,未及时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工作。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一般火灾责任事故。

六、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有关单位的认定及处理建议。

盘锦军源米业有限公司未对外来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认真执行公司《防火、防爆管理制度》、《消防管理制度》,造成一般火灾事故发生。建议盘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对盘锦军源米业有限公司进行经济处罚。

(二)对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卓学军,盘锦军源米业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认真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该起一般火灾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盘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卓学军进行经济处罚。

2.李海英,盘锦军源米业有限公司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未认真组织或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对该起一般火灾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盘锦军源米业有限公司依据企业相关制度进行处理。

七、事故防范措施及整改意见

(一)事故防范措施

1.各镇(街道)、园区、县直相关部门,要深刻吸取盘锦军源米业有限公司“3·2”火灾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严防类似事故发生。要提高政治站位,站在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高度,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原则,高度重视消防安全和火灾防范工作。

2.各镇(街道)、园区、县直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十五条措施》,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项操作规程,落实全员岗位责任制,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要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行为,确保盘山县安全稳定。

(二)事故单位整改意见

1.盘锦军源米业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制定整改方案并认真落实,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强化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 监管部门整改意见

1.陈家镇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十五条措施》,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项操作规程,落实全员岗位责任制,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

2.县公安局陈家派出所,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对辖区内消防“三级列管”单位认真开展消防监督检查。

3.县应急管理事务服务中心陈家中队,要及时开展辖区内企业执法检查工作,督促企业落实整改方案。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