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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林森实业有限公司“2·10”一般火灾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24年03月16日

2022年2月10日14时40分左右,山东林森实业有限公司厂区东侧非生产区域废旧仓库失火,过火面积约150平方,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78万元。

事故企业基本情况:山东林森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维杰,主要负责人杨枫,位于德州(禹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注册资金1800万元,现有员工28人,2003年建设并投产,主要从事甲醛生产、销售(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鲁)WH安许证字[2020]140048号,有效期至2023年6月19日止),系事故发生车间的出租方。承租方为马某,其合伙人为岳某,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

事故经过:2021年10月,马某在林森公司内租赁了废旧仓库计划生产化工产品,从济宁梁山县二手市场购买设备,雇佣技术人员对设备进行了安装和调试。2022年1月6日左右,车间生产设备打压试漏完毕开始投料,期间因产生的废水无法处理,生产过程断断续续进行。2022年2月10日11时左右,马某电话通知后勤负责人高某下午有检查,让车间里清理污泥的员工,下午暂时撤离车间,关闭车间大门,处理好水电气。14时30分左右,后勤负责人高某接到电话说车间内有异味呛人,高某边向车间跑边打电话给李某询问情况,在李某进入后大约几十秒的时候,高某就看见火光一闪就发生了爆燃,引起车间着火,高某也被爆炸的气浪推翻摔倒在车间北门外,及时爬起后逃出。事故发生后,消防救援大队火调专家对火灾现场进行勘验,提取现场残液化验分析,证实爆炸物为三乙胺物质。

事故直接原因:李某在车间脱水时离岗外出,忘记关闭脱水罐蒸汽阀门,导致三乙胺挥发并弥漫到整个车间,李某再进入车间后,启动接收罐出料泵非防爆电机时发生爆燃从而引发火灾。

事故暴露的主要问题: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非法组织生产三乙胺。生产和技术负责人不具备从事化工行业所需要的学历和技术,对化工行业潜在风险不清楚、不明白。山东林森实业有限公司将场所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资质的个人使用。属地在落实网格化管理工作中,对辖区企业安全生产情况掌握不清、打非工作开展不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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