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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08月09日

洛阳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发 文 号: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66号
发布单位:洛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4-06-10
实施日期:2004-08-01

  第六条 防火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以及政府各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安全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财政预算时,应当重视消防设施建设,属于固定资产投资范围的,应当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保证消防经费的足额划拨。

  城市规划、建设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消防专业规划的要求将消防规划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保证消防设施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发展。

  通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建设火警专线以及消防指挥中心与消防站、供水、供电、供气、急救、交通管理等部门和单位之间的调度专线,并做好维护管理,保证通信畅通。

  公用事业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消防供水等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公共消防设施完好,水量、水压充足。

  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消防教育列入国民教育计划,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要将消防知识纳入有关教育课程。

  司法、劳动和社会保障、科技行政部门要将消防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普法、培训和科普工作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有关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开辟固定专栏,依法进行经常性、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知识的义务宣传教育和开展消防公益宣传。

  教育、卫生、文化、旅游、工商、商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设等行政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加强防火、灭火、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常识教育培训,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保障消防安全。

  其他政府行政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的实际,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各项措施,开展消防宣传教育,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自查和治理,依法督促所属单位对火灾隐患进行整改,保障消防安全。

  第七条 公安派出所在县(市)公安局、城区公安分局领导下,按照国家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依法对辖区内的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社区)、村民委员会以及上级公安机关授权管理的单位,履行下列消防监督检查职责,并接受上级公安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

  (一)依法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和不安全因素,查处消防违法、违章行为;

  (二)督促指导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制度,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

  (三)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

  (四)参与组织火灾扑救,维护火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

  (五)建立和完善消防管理档案,协助做好辖区内上级公安消防机构直接管理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工作;

  (六)完成上级公安消防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八条 社会各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规章,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保证本单位的消防安全。

  第九条 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做好辖区的消防安全工作,维护辖区消防安全;

  (二)制定居民防火公约,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开展消防安全和家庭防火知识宣传教育;

  (三)对居民住宅楼、院的消防安全进行检查,纠正阻塞、占用消防通道、水源等消防违章行为;

  (四)发生火灾时,及时报警,组织疏散辖区居民;

  (五)建立自防自救的消防组织,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加强防火巡查,组织、参加火灾扑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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