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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08月14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规定

发 文 号:宁安监法规发[2010]140号
发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0-07-05
实施日期:2010-08-0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保证全区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监机构”)及其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10]55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10]56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区各级安监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对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安全生产许可现场审查等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各级安监机构承担本辖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对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各级安监机构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同时接受上级安监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以属地管理为主。

  第五条  执法人员必须熟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业务知识,接受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各级安监机构及其执法人员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切实落实监管责任,做好监督检查的各项工作。

  第六条  各级安监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符合法定程序,制作相应的行政执法文书。

  第二章  监督检查的职责和内容

  第七条  各级安监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法定职责,根据监管权限、行政执法人员数量、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状况、技术装备和经费保障等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

  第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形式有:

  (一)按执法计划安排进行的重点、定期和日常监督检查;

  (二)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对举报投诉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核查;

  (四)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第九条  各级安监机构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应按照年度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突出不同时期、不同对象的监管要求,有计划、有标准、有重点地实施监督检查。突出对元旦、春节、“五一”、国庆、安全生产月等重要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生产经营活动任务紧张繁忙时段;防洪、防冻等季节性变化时期;高危行业和事故多发领域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一般采取听取受检单位汇报,向受检单位提出质询;查看受检单位相关记录、台帐等基础资料;深入作业现场勘查;组织专家和检验检测等技术机构对安全重要设施、设备进行检测、鉴定等。

  (二)各级安监机构应建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台帐。台帐主要包括:检查计划、阶段性检查数据汇总、安全生产现场检查记录、有关会议记录,以及有关执法文书等。

  (三)各级安监机构应为监管人员配备必要的现场检查装备及自身防护用具。

  (四)各级安监机构实施监督检查的情况,应定期统计汇总,并按规定上报有关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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