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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9年09月29日

冶金企业尘肺病人分级与管理规程

发 文 号:冶金工业部(1992)冶安环字第164号
发布单位:冶金工业部

  6 管理对策

  6.1 管理原则

  6.1.1 尘肺病人确诊后,统一实行首诊、建档、分级鉴定的原则。

  6.1.2 建立尘肺病人两级管理网络,实行动态管理的原则。

  6.1.3 实行尘肺病人住院治疗、门诊治疗(含医疗点)、家庭病床治疗的三级医疗体系。

  6.1.4 实行尘肺病人与尘肺合并结核病人完全分开管理的医疗原则。

  6.1.5 以并发性疾病为主的尘肺病人,由职工医院负责对症治疗的原则。

  6.2 管理机构

  6.2.1 一级管理机构

  职业病防治院(所),负责所属厂矿尘肺病人分级管理的指导和实施。凡新确诊和晋级的尘肺病人,应及时通知所在单位。每年底将尘肺病人动态变化情况,汇总上报给主管部门。

  6.2.2 二级管理机构

  厂矿的安全(安环)科或职工医院职业病科,负责本单位的尘肺病人管理。及时安排新确诊病人脱尘、健康疗养等,与工会、劳资等部门共同合作,按季度将本单位尘肺病人脱尘、退休、死亡等变化情况上报给一级管理机构。

  6.3 健康管理档案

  a.厂矿尘肺病人管理登记册。

  b.尘肺病人健康管理册。

  c.尘肺病人分级管理卡片。

  6.4 医疗管理

  6.4.1 Ⅰ级管理

  6.4.1.1 新确诊的尘肺病人,两个月内调离原接尘岗位,最迟不超过半年,同步进行分级鉴定。

  6.4.1.2 每间隔3~4年,进行一次分级鉴定。

  6.4.1.3 除急诊外,日常以职业病门诊治疗为主。

  6.4.2 Ⅱ级管理

  6.4.2.1 每间隔2~3年,进行一次分级鉴定。

  6.4.2.2 除急诊外,每3~4年可安排1~3个月住院疗养或治疗。日常以职业病门诊治疗为主。

  6.4.3 Ⅲ级管理

  6.4.3.1 每间隔1~2年,进行一次分级鉴定。

  6.4.3.2 每1~2年安排2~4个月住院治疗;日常以职业病门诊或医疗点治疗为主,对病情较重者,应设家庭病床。

  6.4.4 Ⅳ级管理

  6.4.4.1 每年分级鉴定一次。
   6.4.4.2 每年安排4~6个月住院治疗(特别在冬春季节); 出院期间,应组织职业病门诊或医疗点治疗,有条件时应设家庭病床。

  6.5 康复管理

  6.5.1 应采取多种形式,进行防病卫生知识教育。

  6.5.2 对尘肺病人,开展戒烟教育,对Ⅲ、Ⅳ级管理病人,必须戒烟。

  6.5.3 对Ⅰ、Ⅱ级管理病人,大力开展健身活动和其他活动;对Ⅲ、Ⅳ级管理病人,在身体允许情况下,也可参加适当的健身活动。同时,对这些病人应加强心理护理和康复指导。

  6.5.4 合并症较重的尘肺病人,应通过两级管理网络,及时组织督促其住院或转诊治疗。

  6.5.5  为提高尘肺病人机体抗病能力,建议按经济承受能力,适当补充营养。
  
  7  附  则

  7.1  本规程自1992年4月1日起生效。

  7.2  本规程解释权归冶金工业部安全环保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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