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9年09月29日

冶金企业尘肺病人分级与管理规程

发 文 号:冶金工业部(1992)冶安环字第164号
发布单位:冶金工业部

 1 总 则

  1.1为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加强冶金企业尘肺病人的管理,保护职工身体健康。防治尘肺病,结合冶金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程。

  1.2本规程规定了冶金企业尘肺病人分级与管理的原则、指标和管理对策。

  1.3 本规程适用于冶金系统各类尘肺病人。
  
  2 引用标准

  GB 5906 尘肺X线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3 术 语

  3.1 尘肺病

  系指在生产活动中吸入粉尘而发生的肺组织纤维化为主的疾病。

  3.2 尘肺病人劳动能力

  系指尘肺病人维持正常生产(生活)活动的生理能力。

  3.3 肺功能

  系指人体肺脏与外界空气进行气体交换的能力。其中包括通气、弥散与换气功能。

  3.4 胸部X线表现

  系指尘肺病人胸部X线片上尘肺阴影,肺气肿及胸膜改变所见。

  3.5 临床检查所见

  系指尘肺病人自觉与他觉检查所见。主要包括对尘肺病人气短出现情况及胸部望、问、叩、听等表现程度。

  3.6 肺活量

  系在最深吸气后作最大一次呼气的气量。通常以VC表示。

  3.7 一秒率

  一秒钟用力呼气的气量占用力肺活量的比值,通常以FEV{1}%表示。

  3.8 小气道

  系指内径<2mm以下的周围细支气管。

  3.9 25—75%用力呼气流量,通常以FEF25—75%表示。

  3.10 75—85%用力呼气流量,通常以FEF75—85%表示。

  3.11 25%肺活量最大呼气流量,通常以V25表示。

  3.12 尘肺合并症

  各期尘肺病人同时患有对呼吸系统有临床意义的有关疾病。
  
  4 分级原则

  4.1 以X线诊断分期、肺功能测定指标、临床体征表现、尘肺合并症、尘肺病人年龄为分级依据。

  4.2 以全面分析、综合判断为原则进行分级,建立“预防为主,分级管理,综合治疗”的分级与管理体系。
   4.3 在分级指标中,具备其中一项者,即可定为该级。年龄超过该级者,按自然晋级管理。
  
  5 分级指标

  5.1 Ⅰ级管理

  5.1.1 劳动能力减退程度分级“0”级。

  5.1.2 临床基本无合并症。

  5.1.3 年龄小于60岁者。  

  5.2 Ⅱ级管理

  5.2.1 劳动能力减退程度分级“Ⅰ”级。

  5.2.2 临床有偶发的合并症,生活可以自理。

  5.2.3 年龄在61~70岁之间者。

  5.3 Ⅲ级管理

  5.3.1 劳动能力减退程度分级“Ⅱ”级。

  5.3.2 临床有频发的合并症,生活基本可以自理。

  5.3.3 年龄在71~75岁之间者。

  5.4 Ⅳ级管理

  5.4.1 劳动能力减退程度分级“Ⅲ”级。

  5.4.2 临床有严重合并症,生活不能自理。

  5.4.3 年龄在76岁以上者。

附件下载:会员登录 点击此处下载附件: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