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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油过驳安全作业要求

标 准 号: GB/T18819-2002
替代情况: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起草单位: 交通部科学研究院、宁波港务局、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 2002-08-29
实施日期: 2003-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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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09年10月09日

  3.9防火

  3.9.1卸、受载船舶的泡沫炮应指向正在使用的歧管,并处于随时可用状态。

  3.9.2甲板上应备有随时可用的消防器材。

  3.9.3原油输送期间,除标志用于船员进出的舱门外,所有进出居住舱室的门都必须关闭;用于剧吲室的空调应转为内循环系统。

  3.9.4过驳作业期间,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船舶不得进入警戒区域。

  3.9.5有关防止静电危害的方法和措施应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3.9.6严格遵守防火防爆的有关规定。

  3.10人员保护

  卸、受载船舶应将消防服、安全防护服、急救药箱等准备妥当,以便随时可用。

  3.11环境保护

  参与过驳作业的船舶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其他防污法规以及我国加入[关国际防污公约。

  3.12夜间作业应有良好的照明,如有可能,船舶的一侧及碰垫应有聚光照明。

  3.13过驳作业期间,应充分注意船舶的稳性。

  4靠泊

  4.1靠泊前每艘船舶均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a)检查、试验原油装卸、控制和检测装置;

  b)进行安全检查,检查项目应不少于“靠泊前船/船装卸安全检查项目”,见附录A的表A.1。

  4.2靠泊前卸、受载船舶应提供下列资料:

  a)确认靠泊方法;

  b)船舶长度;

  c)歧管与船首和船尾的距离;

  d)系泊侧舷外是否有障碍物;

  e)系泊侧的系泊设备;

  f)两船间预计的最大干舷差;

  g)主碰垫的数量、规格、尺寸及位置;

  h)预定使用的歧管法兰规格和标准。

  4.3靠泊过程中应保证有足够人员处理系泊缆绳。

  4.4卸、受载船舶绞缆设备应保持随时可用状态。

  5原油输送

  5.1原油输送前,卸、受载船舶应完成安全检查,检查项目应不少于“船/船装卸安全检查项目”,见附录A的A.2。

  5.2原油输送要求应由受载船提出。

  5.3双方船长应签署“船长协议书”后方可输送原油。“船长协议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a)原油各等级的数量、顺序;

  b)原油的密度和温度;

  c)过驳系统、泵数、最大压力;

  d)初始流速、最大流速;

  e)速度变化或停止输送的信号;

  f)商定的紧急停止作业信号。

  5.4原油的输送操作由卸载船负责控制;输送期间,卸载船应指派专人在货泵操纵控制室值班。

  5.5原油输送期间,双方都应指派专人在各自歧管处负责观察软管,发现异常立即报告操作负责人。

  5.6原油输送阶段双方应建立可视联络。遇有下列紧急情况应立即发出商定的紧急停止信号,停止原油输送并采取相应措施:

  a)遇有雷电、火灾或烟囱冒火星;

  b)发现原油泄漏;

  c)系泊缆绳已断或有挣断可能;

  d)任何一个碰垫失效;

  e)邻近水域出现可能危及货物输送安全的船舶或情况;

  f)参与作业船舶任一位船长认为有危险时;

  g)水文、气象条件超出过驳作业允许范围;

  h)其他危及过驳作业安全的情况。

  5.8原油输送完成后,软管应经过扫线后才能拆卸。

  6离泊

  6.1离泊前应确认所有软管已被拆除,并歧管加封盲板。

  6.2确认伸出两船舷外障碍物已清除。

  6.3保证有足够的人员处理系泊缆绳。

  6.4确认附近水域通航环境允许离泊。

  6.5双方商定离泊方法后方可解缆。

  7应急反应

  原油过驳作业出现紧急情况时,卸、受载船舶及经营人应启动并执行应急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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