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防火
3.9.1卸、受载船舶的泡沫炮应指向正在使用的歧管,并处于随时可用状态。
3.9.2甲板上应备有随时可用的消防器材。
3.9.3原油输送期间,除标志用于船员进出的舱门外,所有进出居住舱室的门都必须关闭;用于剧吲室的空调应转为内循环系统。
3.9.4过驳作业期间,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船舶不得进入警戒区域。
3.9.5有关防止静电危害的方法和措施应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3.9.6严格遵守防火防爆的有关规定。
3.10人员保护
卸、受载船舶应将消防服、安全防护服、急救药箱等准备妥当,以便随时可用。
3.11环境保护
参与过驳作业的船舶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其他防污法规以及我国加入[关国际防污公约。
3.12夜间作业应有良好的照明,如有可能,船舶的一侧及碰垫应有聚光照明。
3.13过驳作业期间,应充分注意船舶的稳性。
4靠泊
4.1靠泊前每艘船舶均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a)检查、试验原油装卸、控制和检测装置;
b)进行安全检查,检查项目应不少于“靠泊前船/船装卸安全检查项目”,见附录A的表A.1。
4.2靠泊前卸、受载船舶应提供下列资料:
a)确认靠泊方法;
b)船舶长度;
c)歧管与船首和船尾的距离;
d)系泊侧舷外是否有障碍物;
e)系泊侧的系泊设备;
f)两船间预计的最大干舷差;
g)主碰垫的数量、规格、尺寸及位置;
h)预定使用的歧管法兰规格和标准。
4.3靠泊过程中应保证有足够人员处理系泊缆绳。
4.4卸、受载船舶绞缆设备应保持随时可用状态。
5原油输送
5.1原油输送前,卸、受载船舶应完成安全检查,检查项目应不少于“船/船装卸安全检查项目”,见附录A的A.2。
5.2原油输送要求应由受载船提出。
5.3双方船长应签署“船长协议书”后方可输送原油。“船长协议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a)原油各等级的数量、顺序;
b)原油的密度和温度;
c)过驳系统、泵数、最大压力;
d)初始流速、最大流速;
e)速度变化或停止输送的信号;
f)商定的紧急停止作业信号。
5.4原油的输送操作由卸载船负责控制;输送期间,卸载船应指派专人在货泵操纵控制室值班。
5.5原油输送期间,双方都应指派专人在各自歧管处负责观察软管,发现异常立即报告操作负责人。
5.6原油输送阶段双方应建立可视联络。遇有下列紧急情况应立即发出商定的紧急停止信号,停止原油输送并采取相应措施:
a)遇有雷电、火灾或烟囱冒火星;
b)发现原油泄漏;
c)系泊缆绳已断或有挣断可能;
d)任何一个碰垫失效;
e)邻近水域出现可能危及货物输送安全的船舶或情况;
f)参与作业船舶任一位船长认为有危险时;
g)水文、气象条件超出过驳作业允许范围;
h)其他危及过驳作业安全的情况。
5.8原油输送完成后,软管应经过扫线后才能拆卸。
6离泊
6.1离泊前应确认所有软管已被拆除,并歧管加封盲板。
6.2确认伸出两船舷外障碍物已清除。
6.3保证有足够的人员处理系泊缆绳。
6.4确认附近水域通航环境允许离泊。
6.5双方商定离泊方法后方可解缆。
7应急反应
原油过驳作业出现紧急情况时,卸、受载船舶及经营人应启动并执行应急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