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机械工业含油废水排放的技术要求、管理技术规定及对水体主要污染物的测定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机械行业综合含油废水(包括乳化液废水等)的排放与管理。
2 引用标准
GB 6920 水质 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1901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 11914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GB 12999 水质采样 样品保存与管理技术规定
3 技术要求 3.1 本标准采用废水排放量控制和浓度控制两种方法。控制废水排放量的目的是为了降低生产过程中的新水消耗,避免用新水稀释总排水。浓度控制则是指控制废水排放口的污染物浓度。
3.2 综合含油废水采集方法:当废水从排放口直接排放到公共水域时,应在厂、矿的总排放口、车间或工段排放口采样。乳化液废水应在工作台收集池采样。或在处理设施出口采样。
3.3 水样从厂区总排放口采集后,样品的保存应按GB 12999的规定。
3.4 参考国家标准GB 8978中对几项排污物的规定,在工厂排放口的含油废水水质控制指标,应不超过机械工业含油废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见表1)。
4 含油废水管理技术规定 4.1 含油废水应按表2要求进行管理登记。
4.2 所有含油废水未经处理不准排入下水道,废水管理应列入企业经济责任制考核。必须加强管理,严防跑、冒、滴、漏。废水须经处理达标方可排放。
4.3 设置专用的废水排放收集处理系统。建立排放、处理与检测制度。由地区和主管工业局环境保护监测站(或中心)定期抽样检测,公布测试结果,作为考核企业指标之一。
4.4 选用可靠的处理设备,并经常使其保持良好状态,定期维修保养,责成专人使用管理。操作人员应经培训,并在考核后择优上岗,以保证设备高效、完好运转。
4.5 对于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业废水必须严格控制和施行净化处理。输送此类废水的管道应具有可靠的防漏、防渗、防腐蚀的措施,严防毒物流失。
4.6 每个单位的废水排放量指标应由本单位根据生产具体情况提出申报,经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和当地环境保护安全技术部门共同协商确定。
4.7 经过处理净化后的废水,根据工艺用水要求不同,考虑循环利用,废油应尽量回收与再生。
5 含油废水中有害物质分析 5.1 分析项目:石油类、化学需氧量(COD)、悬浮物(SS)和pH值等。
5.2 分析方法
5.2.1 含油废水的油量分析方法见附录A(参考件)。也可采用环境保护部门确认的专门仪器分析。
5.2.2 含油废水的化学需氧量按GB 11914重铬酸盐法进行测定。
5.2.3 含油废水的悬浮物按GB 11901重量法进行测定。
5.2.4 含油废水的pH值按GB 6920玻璃电极法进行测定。
5.3 水样分析数据处理与报告
对每一种水样分析项进行平行测定,从中删除特异值后,取算术平均值,然后填写分析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