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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火灾报警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标 准 号: GB 16282-1996
替代情况:
发布单位: 国家技术监督局
起草单位: 公安部沈阳消防科学研究所
发布日期: 1996-04-05
实施日期: 1996-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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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0年03月10日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119 火灾报警系统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标志。

  本标准适用于公安消防通信指挥中心安装的119 火灾报警系统的报警接收机及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中安装的报警发送器。

  2 引用标准

  GB 4717 火灾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

  GB 7617 在电话线路上数据传输的功率电平

  GB 7622 在电话自动交换网上使用的标准化600/1200 波特调制解调器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a. 报警发送器

  能通过公用电话交换网传输火灾报警信号的装置。

  b. 报警接收器

  能自动接收报警发送器或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发来的报警信号的一种报警装置。

  c.119 火灾报警系统

  利用公用电话交换网, 报警用户人工或自动通过报警发送器拨119 火警报警电话号码而建立起来的信息通路,将已编码的火灾报警信息传输到报警接收机经自动处理发出警报信号的系统。系统主要由三部分组成:报警发送器、公用电话交换网和报警接收机。其连接方式如图所示:

  4 技术要求

  4.1 119 火灾报警系统(简称系统)技术要求

  4.1.1 系统只有在有火警或测试的情况下才占用电话线路,监视状态下不影响电话线路的正常使用。

  4.1.2 系统要求凡由119 火警线往报警接收机传输火灾报警信息的报警发送器或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必须符合以下协议:

  a. 物理层协议

  符合GB 7622,采用半双工、600 波特方式,传号1300Hz、空号1700Hz。

  b. 应用层数据协议

  波特率:600bps

  数据位:8 位

  校验位:1 位

  校验方式:奇校验

  停止位:1 位

  c. 数据单元组成

  第一字节:前导符@

  第二字节:标志字节(其中A—火警;T—测试)

  第三字节~第十五字节:地址码(其中第三字节~第十字节为电话号码,电话号码不足八位结尾以空格填充,第十一字节~第十四字节为区域地址码)

  第十五字节:数据校验和(第二字节~第十四字节之和)

  第十六字节~第十九字节:附加信息字节长度

  第二十字节~ :附加信息(英文字符为ASCII 码,中文字符为GB 2312-80 码)例:

  4.1.3 系统的报警信息传输时间应不大于60s,根据传输时间,分为以下三级:

  一级:不大于10s

  二级:不大于20s

  三级:不大于60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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