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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火灾报警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标 准 号: GB 16282-1996
替代情况:
发布单位: 国家技术监督局
起草单位: 公安部沈阳消防科学研究所
发布日期: 1996-04-05
实施日期: 1996-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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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0年03月10日

 5 试验方法

  5.1 119 火灾报警系统试验纲要

  5.1.1 119 火灾报警系统试验程序见下表。

  注:√号表示试样进行此项试验。

  5.1.2 本标准规定的试验是型式试验,受试产品试样数应不少于三套,并在试验前予以编号。

  GB 16282-1996

  5.1.3 119 火灾报警系统试验程序表中1~10 项试验应在11~17 项试验之前进行,其中1、2 项试验必须首先进行。

  5.1.4 受试119 火警报警系统(以下简称试样)在试验前均应进行外观检查,符合下述要求方可进行试验:

  a. 外表无腐蚀、涂覆层剥落、气泡现象,无明显划伤、裂痕、毛刺等机械损伤;

  b. 紧固部位无松动、控制机构应灵活;

  c. 文字符号和标志清晰。

  5.1.5 如在有关条文中没有说明时,则各项试验均应在下述正常大气条件下进行:

  温 度:15~35℃

  相对湿度:45%~75%

  大气压力:86~106kPa

  5.1.6 如在有关条文中没有说明时,则各项试验数据的误差均为±5%。

  5.2 主要部件检查试验

  5.2.1 目的

  检查119 火灾报警系统主要部件的性能。

  5.2.2 要求

  119 火警报警系统主要系统部件的性能应满足4.9 要求。

  5.2.3 方法

  按GB 4717 中方法进行。

  5.3 基本功能试验

  5.3.1 目的

  检验119 火灾报警系统的基本功能。

  5.3.2 要求

  119 火灾报警系统功能应满足4.2.5 和4.3.3 要求。

  5.3.3 方法

  5.3.3.1 将报警发送器和报警接收机连接到模拟电话网中。应至少连接二路报警发送器,使试样处于监视状态。

  5.3.3.2 报警发送器的基本功能:

  a. 对任一处于监视状态的报警发送器,自动或手动触发报警后,记录观察报警发送器对报警信号的响应情况。

  b. 试样的报警发送器对报警信号响应后,注意观察记录开始拨号、检测应答信号、发送报警信息、接收确认信号的情况及响应时间。

  c. 当报警发送器接到确认信号后,观察记录报警发送器所指示的状态,如提供语音通道,试验语音通道的通话情况。

  d. 断开与报警接收机相连的电话线路,使发送失败,观察记录重复拨号情况。

  e. 使发送失败到60s 时,观察记录试样输出信号或指示的状态。

  f. 使主电源先断电,然后恢复正常,观察记录主电源和备用电源转换情况。

  GB 16282-1996

  g. 使主电源转换到备用电源,重复a~e 试验过程。

  h. 人为占用与报警发送器相连的电话线路,重复a~c 试验过程。

  5.3.3.3 报警接收机的基本功能

  a. 报警发送器处于报警状态时,观察记录试样的报警接送机的声、光报警信号及计时情况。

  b. 将与报警接送机连接的电话线路开路、短路,观察记录试样发出的声、光显现信号的变化状态。

  c. 将试样接送机处于自检状态下,由任一路报警发送器送来报警信息,观察、记录报警接送机的工作状态。

  d. 使主电源先断电,然后恢复正常,观察记录主电源和备用电源转换情况及电源指示的情况。

  e. 使主电源转换到备用电源,重复a~e 试验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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