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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风管道的耐火试验方法

标 准 号: GB17428-1998
替代情况: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起草单位: 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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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09年12月03日

 7试验程序

  7.1试件安装就位,启动引风机、调节进气阀和调节阀,使连接于试件后的调节阀的烟气渗漏量保持在700~1000Nm3/h•m2之间。

  7.2试验炉点火,当炉内平均温度达到50℃时为试验开始时间,控制炉温使其平均温升达到GB9978—88中3.1的规定。

  7.3试验开始10min后,控制炉压在15Pa±5Pa范围内。

  7.4试验应按第8章的规定进行观察、测量和记录。

  7.5试验过程中试件如果出现第9章所规定的达到试件耐火极限的任一种情况时,或虽未出现上述情况,但试件耐火时间已达到1.5h,试验即可终止。

  8观察、测量、记录

  8.1炉内温度测量

  炉内温度测量装置应满足5.2的要求,并应对测出的温度不超过1min记录一次。

  8.2炉内压力测量

  炉内压力测量装置应满足5.1的要求,并应对测出的压力值不超过1min记录一次。

  8.3试件完整性测量

  8.3.1棉垫试验

  棉垫试验按GB9978—88中5.3.6的规定进行,应记录棉垫被点燃的时间及试件上的位置。

  注:对金属管道可不进行棉垫试验。

  8.3.2缝隙测量

  对试验过程中试件表面所出现的开口和裂缝应每隔一段时间用缝隙测量仪测量一次,时间间隔的长短由试件损坏的速度来决定,测量时应依次使用两种规格的缝隙测量仪。当出现下列情况时应记录下时间及开口或裂缝出现的位置。

  a)直径为6mm的缝隙测量仪能从开口或裂缝处穿透试件且可沿开口或裂缝移动150mm的距离。

  b)直径为25mm的缝隙测量仪能从开口或裂缝处穿透试件。

  8.3.3火焰

  当试件的外表面出现火焰并持续燃烧10s及10s以上,应记录火焰出现的时间及火焰出现的位置。

  8.4垮塌

  当试件不能保持在原有的安装位置上时,即认为试件发生垮塌,应记录下试件发生垮塌的时间。

  8.5其他观察事项

  在试验过程中应记录下试件变形及漏烟情况。

  9判定条件

  试验过程中出现下述规定中的任一种情况时,表明试件已丧失耐火能力:

  a)试件出现火焰并持续燃烧10s及10s以上。

  b)按8.3.1的规定进行棉垫试验时,棉垫被点燃。

  c)按8.3.2的规定进行缝隙测量,试件的开口或裂缝大小达到了8.3.2中a)或b)的规定。

  d)垮塌。

  10试验报告

  试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a)试验委托单位名称;

  b)制造厂名称和产品型号、规格;

  c)送样形式;

  d)标准编号;

  e)试验日期;

  f)试验数据;

  g)观察记录;

  h)试件结构简图,材质、技术数据,安装及其他有关说明;

  i)试验结论;

  j)试验主持人及试验单位负责人签字,试验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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