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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风管道的耐火试验方法

标 准 号: GB17428-1998
替代情况: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起草单位: 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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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09年12月03日

【发布日期】1998-07-15
【实施日期】1999-06-01

  前言

  针对通风管道在国内各类建筑的安装、使用以及所用材质等情况,制定出本标准,以便对通风管道的耐火性能提出一个综合性的判定条件。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已于1985年正式颁布了国际标准ISO6944《通风管道的耐火试验》,但其内容与我国的实际安装、使用情况相差甚远。为了使本标准更符合我国国情,在本标准的制定过程中没有具体采用ISO6944,仅对其内容进行了参考。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纪祥安、解凤兰、陈迎春。

  本标准于1998年7月首次发布。

  本标准委托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负责解释。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通风管道在标准火灾条件下耐火试验的试验原理、试验条件、试验装置、试验程序、判定条件和试验报告等项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安装在空调通风系统中的各种材质的管道。

  本标准适用于有支管、接口或无支管、接口的通风管道。

  本标准适用于火焰来自管道内部的通风管道。

  本标准不适用于火焰来自管道外部的通风管道。

  排烟管道的耐火试验可以参照本标准执行。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9978—88建筑构件耐火试验方法

  GB15930—1995防火阀试验方法

  3试验原理

  测量一定规格尺寸的试件,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满足耐火稳定性和耐火完整性的时间。

  4试验条件

  4.1升温条件

  升温条件应满足GB9978—88中3.1的规定。

  4.2压力条件

  压力条件应满足GB9978—88中3.2的规定。

  4.3受火条件

  试件一端开口暴露于火源,利用引风系统装置模拟烟囱效应,使烟火蔓延于试件内部。

  4.4其他条件

  连接于试件后端的调节阀应处于关闭状态,并保证调节阀的烟气渗漏量在970~1000Nms/h•m2(标准状态下)之间。

  5试验装置

  5.1耐火试验炉

  耐火试验炉应能满足GB15930—1995中5.5.1.1的规定。

  5.2温度测量系统

  温度测量系统应能满足GB9978—88中2.3.1的规定。

  5.3引风机系统

  引风机系统包括引风机、进气阀、调节阀以及连接管道。

  5.4缝隙测量仪

  缝隙测量仪由不锈钢棒制成,有直径为φ6mm和φ25mm两种规格,并配以绝热手柄。

  5.5测量仪表的精确度

  测量系统应达到以下精确度:

  温度:炉温土15℃

  其他;土5℃

  压力:土5Pa

  时间:土10s

  缝隙测量仪;土0.5mm

  6试件要求

  6.1尺寸

  试件截面尺寸应和工程实际使用的管道截面尺寸相同,当试件尺寸不能确定时,应试验最短边与最长边之比为1:4的试件,且其长边为1m或接近1m。试件长度应不小于2m,其中至少应包含一个常用接口。

  6.2安装

  试件安装应尽可能反映实际使用情况,同时满足图1的规定。

  6.3试件养护

  含有吸湿材料或可受水份影响的材料的试件,应进行干燥或养护,使其达到或接近正常使用状态。

 7试验程序

  7.1试件安装就位,启动引风机、调节进气阀和调节阀,使连接于试件后的调节阀的烟气渗漏量保持在700~1000Nm3/h•m2之间。

  7.2试验炉点火,当炉内平均温度达到50℃时为试验开始时间,控制炉温使其平均温升达到GB9978—88中3.1的规定。

  7.3试验开始10min后,控制炉压在15Pa±5Pa范围内。

  7.4试验应按第8章的规定进行观察、测量和记录。

  7.5试验过程中试件如果出现第9章所规定的达到试件耐火极限的任一种情况时,或虽未出现上述情况,但试件耐火时间已达到1.5h,试验即可终止。

  8观察、测量、记录

  8.1炉内温度测量

  炉内温度测量装置应满足5.2的要求,并应对测出的温度不超过1min记录一次。

  8.2炉内压力测量

  炉内压力测量装置应满足5.1的要求,并应对测出的压力值不超过1min记录一次。

  8.3试件完整性测量

  8.3.1棉垫试验

  棉垫试验按GB9978—88中5.3.6的规定进行,应记录棉垫被点燃的时间及试件上的位置。

  注:对金属管道可不进行棉垫试验。

  8.3.2缝隙测量

  对试验过程中试件表面所出现的开口和裂缝应每隔一段时间用缝隙测量仪测量一次,时间间隔的长短由试件损坏的速度来决定,测量时应依次使用两种规格的缝隙测量仪。当出现下列情况时应记录下时间及开口或裂缝出现的位置。

  a)直径为6mm的缝隙测量仪能从开口或裂缝处穿透试件且可沿开口或裂缝移动150mm的距离。

  b)直径为25mm的缝隙测量仪能从开口或裂缝处穿透试件。

  8.3.3火焰

  当试件的外表面出现火焰并持续燃烧10s及10s以上,应记录火焰出现的时间及火焰出现的位置。

  8.4垮塌

  当试件不能保持在原有的安装位置上时,即认为试件发生垮塌,应记录下试件发生垮塌的时间。

  8.5其他观察事项

  在试验过程中应记录下试件变形及漏烟情况。

  9判定条件

  试验过程中出现下述规定中的任一种情况时,表明试件已丧失耐火能力:

  a)试件出现火焰并持续燃烧10s及10s以上。

  b)按8.3.1的规定进行棉垫试验时,棉垫被点燃。

  c)按8.3.2的规定进行缝隙测量,试件的开口或裂缝大小达到了8.3.2中a)或b)的规定。

  d)垮塌。

  10试验报告

  试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a)试验委托单位名称;

  b)制造厂名称和产品型号、规格;

  c)送样形式;

  d)标准编号;

  e)试验日期;

  f)试验数据;

  g)观察记录;

  h)试件结构简图,材质、技术数据,安装及其他有关说明;

  i)试验结论;

  j)试验主持人及试验单位负责人签字,试验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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