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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性急性光气中毒诊断标准

标 准 号: GBZ29-2002
替代情况:
发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起草单位: 上海市杨浦区中心医院、上海市吴松化工总厂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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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09年12月03日

【发布日期】2002-04-08
【实施日期】2002-06-01

  前言

  本标准的第6.1条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标准GB8787-1988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在接触光气的职业活动中可引起急性中毒,为规范急性光气中毒的诊断,保护接触者身体健康,曾发布了GB8787-1988。

  修订后的标准既与GBZ73-2002《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呼吸系统疾病诊断标准》相衔接,又突出光气中毒的特点,在原标准的基础上增加了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ARDS)的诊断等内容,使诊断分级更为明确、合理,便于应用。

  本标准的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上海市杨浦区中心医院、上海市吴松化工总厂负责起草,参加起草的单位有北京大学第三医院、上海市化工职防院、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职业病防治院、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汕头市职业病防治所、甘肃银光化学工业公司职工医院。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职业性急性光气中毒是在职业活动中短期内吸入较大量光气引起的以急性呼吸系统损害为主的全身性疾病。极易发生肺水肿。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急性光气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急性光气中毒的诊断及处理。非职业性急性光气中毒可参照使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木适用于本标准。

  GBZ73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呼吸系统疾病诊断标准

  GB/T16180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3诊断原则

  根据明确短期内接触光气职业史,急性呼吸系统损害的临床症状、体征,胸部x射线表现,结合血气分析等其他检查,参考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资料,综合分析,排除其它病因所致类似疾病,方可诊断。

  4刺激反应

  出现一过性的眼和上呼吸道粘膜刺激症状。肺部无阳性体征,胸部x射线表现无异常改变。

  5诊断及分级标准

  5.1轻度中毒

  咳嗽、气短、胸闷或胸痛,肺部可有散在干、湿性啰音。X射线胸片表现为肺纹理增强或伴边缘模糊。以上表现符合支气管炎或支气管周围炎。

  5.2中度中毒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a)胸闷、气急、咳嗽、咳痰等,可有痰中带血,常伴有轻度发纳,两肺出现干、湿性啰音,胸部X射线表现为两中、下肺野可见点状或小斑片状阴影。以上表现符合急性支气管肺炎;

  b)胸闷、气急、咳嗽、咳痰较严重,两肺呼吸音减低,可无明显啰音,胸部X射线表现为肺纹理增多、肺门阴影增宽、境界不清、两肺散在小点状阴影和网状阴影,肺野透明度减低,常可见水平裂增厚,有时可见支气管袖口征或克氏B线。以上表现符合急性间质性肺水肿。

  血气分析常为轻度或中度低氧血症。

  5.3重度中毒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a)明显呼吸困难、紫绀,频繁咳嗽、咯白色或粉红色泡沫痰,两肺有广泛的湿性啰音,胸部X射线表现为两肺野有大小不一、边缘模糊的小片状、云絮状或棉团样阴影,有时可融合成大片状阴影或呈蝶状形分布,血气分析显示PaO2/FiO2≤4OkPa(3OOmmHg)。以上表现符合弥漫性肺泡性肺水肿或中央性肺泡性肺水肿;

  b)上述情况更为严重,呼吸频数(>28次/min)或(和)呼吸窘迫,胸部X线显示两肺呈融合的大片状阴影,血气分析显示PaO2/FiO2≤26.7kPa(2O0mmHg)。以上表现符合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

  c)窒息;

  d)并发气胸、纵隔气肿;

  e)严重心肌损害;

  f)休克;

  g)昏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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