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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氧乙酸包装要求

标 准 号: GB19105—2003
替代情况: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起草单位: 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化化工标准化研究所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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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09年11月04日

  检验规则

  5.1  包装生产厂应保证所生产的过氧乙酸包装符合本标准规定,并由有关检验部门按本标准检验。

  5.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性能检验:

  ——新产品投产或老产品转产时进行性能检验;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在正常生产时,按5.3的要求进行;

  ——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国家质检部门提出进行性能检验。

  5.3  性能检验周期为1个月、3个月、6个月三个档次。每种新设计型号包装的检验周期为3个月,连续三个检验周期合格,检验周期可升一档,若发生一次不合格,检验周期降一档。

  5.4  在性能检验周期内可进行抽查检验,抽查的次数按检验周期1个月、3个月、6个月三个档次分别为一次、两次、三次,每次抽查的样品不应多于2件。

  5.5   过氧乙酸包装有效期是自包装生产之日起计算不超过12个月。超过有效期或再次使用的包装需再次进行性能检验,包装有效期自检验完毕日期起计算不超过6个月。当包装灌装过氧乙酸后,其有效期自灌装日期起计算不超过6个月。

  5.6  对于5.1至5.3规定的检验,应按本标准的要求对每个生产厂的每个设计型号的包装逐项进行检验。若有一个试样未通过其中一项试验,则判定该项目不合格,只要有一项不合格则判定该设计型号包装不合格。

  5.7  对检验不合格的包装,其生产厂生产的该设计型号的包装不允许用于盛装过氧乙酸,除非再次检验合格。再次提交检验时,其严格度不变。

  (规范性附录)

  过氧乙酸包装要求使用规范

  A.1  包装在充灌过氧乙酸时,应留有足够的未满空间,以保证不会由于在运输过程中由于温度变化带来的液体膨胀而造成的过氧乙酸的泄漏。一般情况下,过氧乙酸灌装至包装容积的98%以下。

  A.2  用组合包装盛装过氧乙酸时,塑料瓶应固定并安全衬垫,限制其在外包装中的移动,其封闭口不能倒置。在外包装上应按GB 191的要求标有明显的表示作业方向的标志。

  A.3  组合包装应完好无损,封口应平整牢固。打包带紧箍箱体。

  A.4  每个包装外面都不应粘附任何危险残余物。

  A.5  每个过氧乙酸的包装上应加贴符合GB 190规定的危险品标志。危险品标志应包括“有机过氧化物”的主危险标志和“腐蚀品”副危险标志,并按照GB 15258的要求加贴化学品安全标签。

  A.6  盛装过氧乙酸的包装应存放在阴凉、通风的仓库,避免阳光照射,并禁止与其他可能与过氧乙酸发生危险反应的货物一起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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