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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氧乙酸包装要求

标 准 号: GB19105—2003
替代情况: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起草单位: 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化化工标准化研究所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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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09年11月04日

【颁布日期】2003-05-16
【实施日期】2003-06-15

 前    言

  本标准第3章、第4章和第5章和附录A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非等效采用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第十二修订版),其有关过氧乙酸包装的技术内容与上述规章范本完全一致,在标准文本格式上按GB/T 1.1-2000做了编辑性修改。

  本标准的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全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51)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化化工标准化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汤礼军、王晓兵、汪秋霞、梅建、徐炎、韦峰、周玮

  本标准为首次制定。

  过氧乙酸包装要求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用于盛装过氧乙酸(过醋酸)的包装容器的要求、性能试验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过氧乙酸的包装。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90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4857.3  包装 运输包装件  静载荷堆码试验方法

  GB/T 4857.5  包装 运输包装件 跌落试验方法

  GB 15258  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

  GB/T 17344    包装 包装容器  气密试验方法

  要求

  过氧乙酸应采用最大容量为60L的塑料桶、罐和最大净重为50kg的由塑料瓶和纤维板箱(包括瓦楞纸箱)组成的组合包装进行包装。

  每一个过氧乙酸包装容器(以下简称包装)上应标明符合《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规定的持久性联合国危险货物包装标记。

  3.3  包装应结构合理、防护性能好,符合《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的规格规定。其设计模式、工艺、材质应适应过氧乙酸的特性,适合积载,便于安全装卸和运输,能承受正常运输条件下的风险。

  3.4  包装与过氧乙酸直接接触的各个部位,不应由于接触过氧乙酸而造成强度的降低。

  3.5  添加稳定剂的过氧乙酸的包装的封闭装置应使稳定剂的百分率在运输过程中不会下降到规定的限度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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